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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亦应赔偿/王新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4:45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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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亦应赔偿

[案情]10月11日,被告江西省吉水县白水卫生院指派两位医生到该县白水镇下车村小学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在校学生陈军(9岁)接种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胀痛,当日就诊后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吉安医专尸解,确定为中毒性休克死亡。经法院委托吉安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陈军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陈军的死亡与接种的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分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本案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接种甲肝疫苗四种禁忌症:(1)身体不适,液温超过37.5℃者。(2)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者。(4)过敏体质者。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应予以赔偿。
[简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由于本案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首先此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条例》是法规,基本法的效力优于法规。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更为合理、合法。其次本案陈军之死虽与接种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白水卫生院在为陈军接种甲肝疫苗时,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接种前既未对陈军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又未排除陈军患有禁忌症的可能性,不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王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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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永发[2010]15号)、《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永政发[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和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委办制定。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平时工作考核一次,各责任单位年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市安委办12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单位、“黄牌警告”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五个档次。

  (一)先进单位从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70分­-7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批评”。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负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它。市政府挂牌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治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取消评先资格。

  对较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外省外地(市)车辆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不计入被考核单位的事故起数,但死亡人数计入考核指标。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9]2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考核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绩效评估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省长是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根据工作分工是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相
应责任人,省政府秘书长是省政府热线电话日常工作的责任人。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在日常工作时间开展工作。省政府热线电话号码为:0551-2656880。
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的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纳入全省政府系统热线电话网络。
二、工作职责
1、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3、受理群众对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5、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及党委、军队、司法机关的电话内容,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程序
1、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单》上准确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2、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直接用电话答复;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迅速转交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的问题,报分管厅领导或秘书长签批后转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应制作《热线专报》,经秘书长签批报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再及时转送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反馈。要及时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拨打电话的群众进行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4、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热线电话记录单、转办单、热线专报、领导批示、反馈件;热线动态、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四、工作原则
1、群众第一的原则。热线电话工作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2、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要积极或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求群众理解。
五、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准时上岗,受话时用语规范、热情、诚恳、耐心,保证线路畅通。
2、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较为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要随时反馈。
3、报告制度。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通过不定期的《热线动态》,及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每月一期的《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将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向各位省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网络
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热线动态》及《热线电话工作简报》由厅分管领导签发。
4、培训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六、人员素质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热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群众来电反映的情况,要耐心、热情,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4、自觉遵纪守法,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正廉洁,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七、考核与奖惩
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办公现代化建设,严格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日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每年要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转办工作情况进行
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根据考核情况,对办理迅速、成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迟缓、推脱不办、群众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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