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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罗苓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5:50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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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罗苓月


摘要 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 东海大陆架 中间线原则 公平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文
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一) 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 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
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然而,该规则只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条约规则,而非习惯规则。随后“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首先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4),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协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各方主张
(一)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背景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韩日存在大片重叠区。
自联合国相关机构公布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5)以来,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更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其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以争取在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和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对日本以上种种行为,中国政府已多次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在2004年,中国在东海的“春晓”气井采掘成功,并宣布将向浙江、江苏一带提供天然气,日方反应逐步升级,甚至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6)虽然春晓气田距离日方划定的“中间线”还有5公里,但是日方仍然抛出了所谓“吸管效应”问题,称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会被吸过去。对此,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日本问题专家梁云祥副教授反驳说,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大陆架是西高东低,油作为液体,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这边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7)至此,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0)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13)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三、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办法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
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16)
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

注释:
(1)马呈元《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8页
(2)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5年第2期
(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4)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5)杨金森,高之国 《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32-33页,海洋出版社,1990
(6)参见《日本威胁开始开采东海资源》,《参考消息》2004年10月29日
(7)《中日东海争端全景》,www.XINHUANET.com  2005年07月25日 15:23:32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8)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4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9)研究报告,冲绳海槽中部玄武岩的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研究,韩宗珠,于航,赵广涛,吕海燕(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003) http://www.qdio.ac.cn/Support/Information/hykx/2005/2005-6/050605.pdf
(10)中国外交部1977年6月13日声明,载《人民日报》1977年6月14日第1版
(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2)魏敏主编,《海洋法》172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3)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355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14)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5)《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李超,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457
(16)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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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鉴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两国的边界线,深信这将进一步巩固两国的睦邻关系,为此,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阿两国之间从南端起点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边界线,已经双方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一条所述沿穆斯塔格山脉分水岭而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予以标定。对于双方所勘定的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的走向,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内作了比条约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今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在边界线上的四个达坂(山口)处树立了五颗界桩,并依次编为1号到5号。

  第三条
  一、中阿边界界桩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每颗界桩长215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65厘米。在界桩底座中心埋有直径为1.5厘米、长80厘米的铁杆一根。
  二、界桩上刻有国名、界桩编号和界桩树立年份。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对着阿富汗的一面刻有波斯文的“阿富汗”字样,国名下刻有波斯文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树桩年份中方用公历,阿方用阿历。
  三、界桩的式样和大小尺寸见附件。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水平距离,系从实测的1∶50,000图上量取的;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对直水平距离,已分别注明是实地量取或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而得的。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是在实地测定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三、本议定书中所述的和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上所注的高程,凡用正体数字表示的,是在实地测定的;凡用斜体数字表示的,是按图上的等高线推得的。

            第二部分 界线走向

  第五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起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系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诸支流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长度为92.45公里。根据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写成的这段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6.5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西北行,经高程为570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到高程为558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南到高程为5668米的山峰,再大体西行,经高程为5537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7米的山峰,然后大体转北向西再大体转北行,经4942米高地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1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6.28公里。
  从1号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北偏西行,穿过由中国的克克吐鲁克通往阿富汗的瓦合知尔河的一条驮运路,然后向北偏西转北偏东行,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26公里。

  第七条 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2.9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2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576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行,经高程为5703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78米的山峰,然后大体东北行,经高程为5665米的山峰到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38公里。
  从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彼台吉勒尕沟和伊尔卡普恰勒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0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到高程为5844米的山峰,再向北偏西到高程为562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行,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向北经高程为5716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10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偏北到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98公里。
  从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伊尔卡普恰勒沟和克克吐鲁克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48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50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南行,经高程为576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85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北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9.58公里。

  第八条 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1.67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3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和克排恰克吉勒尕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克克吐鲁克沟、乌尔塔吉勒尕沟、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34米的山峰,再转东偏南到高程为5544米的山峰西北约55米处的山顶上,再转北偏东到高程为56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转南行,到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这段界线长度为10.43公里。
  从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卡拉吉克的沟和托克满素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库尔木尕尔吉勒尕沟、古木尔吉勒尕沟、米赫曼育里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经5196米高地和高程为563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01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再转东北行,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1.24公里。

  第九条 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到沙拉克塔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8.82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4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托克满素河和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米赫曼育里河和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475米的山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高程为5496米、5397米和5520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4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515米和5445米的山峰,到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

  第十条 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48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5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564米的山峰,然后向北到高程为5554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第三部分 界桩位置

  第十一条 1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2秒、北纬37度05分54秒处,高程为4861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32度28分、距离13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176度35分、距离71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1号界桩到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的真方位角为135度37分45秒,距离为10.21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2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3秒、北纬37度06分01秒处,高程为4865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53度49分、距离108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36度11分、距离56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2号界桩到1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183度21分02秒,距离为0.21公里(实地量取)。
  3号界桩
  位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35分17秒、北纬37度14分25秒处,高程为5246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42度06分、距离36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18度47分、距离28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刻有“十”字的岩石。上述磁方位角及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3号界桩到2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10度06分51秒,距离为17.96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4号界桩
  位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44分10秒、北纬37度17分11秒处,高程为4959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225度22分、距离11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296度45分、距离102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4号界桩到3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48度47分59秒,距离为14.09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5号界桩
  位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52分45秒、北纬37度13分25秒处,高程为5210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79度00分、距离10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08度00分、距离55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5号界桩到4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98度47分26秒,距离为14.47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第四部分 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对界桩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界标志。

  第十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同意1号到5号界桩由双方共同维护。
  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具体商定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作成共同记要。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并测绘标明该界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三部分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或损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之间的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如一方提议并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时,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本议定书所叙述的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标明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
  上述附图分别印成中波(斯)文本和波(斯)中文本,两种文本内容一致,计各包括1∶200,000图一幅、1∶50,000图四幅和1∶25,000的界桩位置图二幅共四图。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生效时起即成为该条约的附件,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即代替该条约原附的地图。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界桩式样和边界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六十 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出于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而采取的措施除外。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并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宪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该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女干部,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推荐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招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
  学校应当针对女性的特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组织科研项目、评定职称、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同岗位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假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在财产继承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受性别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 离婚、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其依法分割、继承取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二)溺、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三)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应当组织解救,解救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医疗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丧偶、离异妇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受害妇女和施暴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施暴人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即时出警,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受害妇女为残疾人、老年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害妇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妇女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为其维护权益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妇女组织应当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害妇女财产继承权、财产处分权或者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可以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人格权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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