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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1:46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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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铁路内部的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安全和铁路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良好秩序,保证安全。
第4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单位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将其作为单位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5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6条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学生,建立帮教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解除劳教人员和由原单位接收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安置、教育、疏导工作。
第7条 及时调解处理职工群众中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8条 对铁路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9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制度。
第10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违法私藏、配制、买卖、转让、转运危险物品和制作爆炸装置。
第11条 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情况,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被盗、丢失,要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 枪支弹药、刀具管理
第12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枪支弹药和刀具的管理规定,铁路系统各级公安保卫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枪支弹药,民兵训练、值勤和野外勘测人员的枪支弹药,要专人负责,登记注册,加强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第13条 严格枪支佩带范围和使用制度。单位公用枪支、个人工作用枪,不准私自外借、转让、赠送。严禁个人私藏枪支弹药。
第14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
第15条 对生产所需的刀具、刃具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非法制造、买卖、携带匕首、刮刀、土枪或其他管制刀具。

第五章 现金、贵重器材、机密文件管理
第16条 切实执行现金、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要派人值班看护。提送巨额现金,须两人以上,专车取送。
第17条 物资库房、大型货场和贵重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看守保管,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18条 机密档案、文件、图纸、资料,应有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使用、借阅制度。外借、复制及销毁,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处理。

第六章 重点部位、公共场所管理
第19条 单身宿舍、职工浴池、招待所、旅店、乘务员公寓、礼堂、文化宫、俱乐部、剧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均应固定专人管理,按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第20条 对机关、调度、通讯、动力、电子中心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21条 各单位应严格门卫、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22条 严格执行消防管理法规,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宣传用火、用电常识;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备勤制度。
第23条 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对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抢救、处置。
第24条 消防器材置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好。
第25条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扑救,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八章 案件、事故处理
第26条 发生火灾、爆炸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要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27条 对内部发生的刊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一般案件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侦破。单位行政领导对侦破工作应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章 治安保卫组织
第28条 各单位应设置保卫组织或专职保卫干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治安保卫业务器材。保卫组织既是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行政组织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保卫干部的配备,按照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高于这个比例。
第29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治安防范能力,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护厂(站、段、校、场)队,不足500人的单位设专职护厂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和守卫任务。护厂队是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企业保卫力量,由本单位保卫组织具体领导,护厂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单位职工人数多少、集散情况、规模大小确定。
第30条 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治保人员在生产、工作时间执行治安保卫任务时,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对治保人员训练、表彰的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31条 本规定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所属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必要时签发“铁路内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造成危害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32条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保卫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制度,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至两次总结评比。

第十一章 奖惩办法
第33条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酌情分别予以表扬、记功、晋级和物质奖励。
1、全年无刑事案件,职工犯罪少,无火灾、爆炸事故,治安秩序稳定的单位。
2、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或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
3、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内部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4、预防重大案件、重大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5、在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中有显著功绩的。
6、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34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1、职工犯罪活动突出,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屡有发生,治安秩序混乱的单位。
2、单位管理制度不严,现金、票证、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器材、机密文件资料等管理松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3、忽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有蓄意犯罪的征兆不采取防范措施,或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以至发生重大案件的。
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35条 对个人的奖励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对单位的奖励和处罚,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单位领导人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36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构成犯罪的,按法律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37条 奖励经费,实行“万含”和“百含”的单位在工资增长基金项下列支,其他单位在奖励基金项下列支。行政收缴的罚款,一律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收缴的治安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38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39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直属工厂、院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0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九月(82)铁企办字2号文件发布的《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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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劳动部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1989年1月18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受县劳动局领导,业务上受市(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指导。重点负责对本县范围内的乡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县劳动局提名,经市(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任命和签发《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并报劳动部备案。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预先征求市(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意见,并报省劳动厅(局)备案。
第四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除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的乡镇矿山实行定期巡回监察。发现明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当场罚款。对查出的问题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可根据当地罚款办法实行罚款。
二、负责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的初审工作。
三、根据授权,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分别处以罚款,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封闭。
五、参加矿山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负责矿山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察,参加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要求立即解决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条例》或其它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的,应以失职论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从严惩处。
第七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交通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八条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与同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互相配合,分工协作,经常交流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必要时组织联合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责任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我的正义观
郭旺生律师
正义是什么?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功利主义代表边沁认为,正义意味着为最多的人谋取最多的快乐。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认为,正义不单单指人民福祉的最大化,它毋宁是一个关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安全的问题。阿拉斯代尔•查莫斯•麦金泰尔认为,正义不是最大化人们的福祉GDP,也不是尊重个人选择的权利。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在一个“追寻美德”的社会中,这样将促使人们追求更有价值的目标。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正义的内涵,但我觉得,柏拉图的正义观更符合实际,更现实。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每个人的天性不同,适合从事不同的工作。他认为,理想国中存在三个等级,即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
简单来说,柏拉图认为,人的身份、角色、品格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虽然,这种正义观带有阶级性,但他真正意图应该是指,正义,就是社会上的人们都能各得其所,各司其职。无论我们是否承认,但客观事实就是,人的能力千差万别,所处的社会位置也各不相同。撇除其他灰色因素,为什么有人能富甲一方?那是因为人家有出色的能力或者付出的努力更多。一个人可以通过勤劳,通过发挥他的才华而获得财富,这本身就是正义之所在。例如,房价高的让多数人买不起,那就是不正义的。辛辛苦苦劳碌一生,却无法在自己挥洒汗水的城市换得立锥之地,那这个社会就是不正义的。简言之,如果一个社会,个体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法获得成功的,那这个社会就是不正义的。
当下,各种潜规则无孔不入,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读书顶个鸟用,万官皆极品,唯有读书低,勤劳不能致富……很多人,他本有机会获得更好的位置,他努力了,却不得其所,终因各种灰色因素的阻碍而无法如愿,这,就是不正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义就是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能各得其所,正义就是社会能给人一种:只要努力就能有回报的预期;只要是正常人就不会被精神病的生存环境;只要是正常言论,就不会因言获罪的言论自由。只要……你是个人,就能获得应有的尊重。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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