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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8:37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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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果树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风景区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景区所辖范围,即《总体规划》所明确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具有协调和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区的重大事项及所涉县的利益。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省人民政府设立在风景区行使保护、规划、建设、旅游、开发、治安保卫等行政职权的管理机构,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主管,安顺地区行署代管,受管委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具体措施,经管委会审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废弃物的处理,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七)做好保护风景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制定管理处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经管委会审议,报安顺地区行署、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
(九)做好风景区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区内的公安、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邮电、土地管理、旅游等职能机构除业务受其主管部门领导外,应接受管理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共同做好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区的工作。以上机构领
导的任免须征求管理处的意见。
第七条 凡属风景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开发和经营活动,应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风景区内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管理处交纳管理费。
第八条 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第九条 禁止在风景区的重要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宾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及其它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凡污染环境,有碍游览、观瞻的建筑、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第十条 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荒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捕猎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它有损景观行为。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重要地质构造、历史名胜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
第十二条 管理处应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发动群众进行荒山义务植树。
第十三条 管理处应加强经营管理,妥善安排游览线路,做好导游、食宿、交通等各项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风景区内的服务网点设置及其经营门面的样式、牌匾的字样、规格等,由管理处统一规划和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范围从事营业活动。管理处应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严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处应加强风景区内的治安管理,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凡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和人员,均应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自学遵守风景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者,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划,侵占风景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章建筑,退出所占土地,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二)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的,责令排出危害、恢复原自然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三)损坏林木植被、猎捕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四)破坏、损毁风景区设施的,责令修复,支付修理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止危害、赔偿经济损失,或处以罚款;
(六)管理处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从严处理;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处以罚款没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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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7〕4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监发[2007]4号附件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1)投资资产;
(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下列资产适用其他相关编报规则: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2)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4)信托资产,指保险公司进行信托投资所产生的资产。信托投资是保险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拆出资金等。

投资资产的分类
4.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其中:
(1)金融债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和其他金融债;
(2)权益投资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投资。
5.保险公司应当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进一步按持有目的和能力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

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6.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投资资产;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投资资产;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投资资产。
政府债券
7.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政府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金融债
8.保险公司的下列定期存款为认可资产:
(1)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2)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9.协议存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协议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0.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结构性存款的认可价值:
(1)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或存款所在银行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11.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金融债券的认可价值: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2.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1)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13.其他金融债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
14.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资产证券化产品
15.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信托资产
16.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权益投资
17.保险公司持有的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
18.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19.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贷款
20.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保单质押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1.其他贷款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其他投资资产
22.其他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认可标准
23.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4.保险公司的下列现金为认可资产:
(1)库存现金;
(2)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3)存放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5.流动性管理工具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披露
2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2)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3)保险公司将权益投资在上市股票和其他权益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相应的依据以及影响金额;
(4)关于权利受限投资资产的特别说明。
27.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政府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国家、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2)金融债的认可情况,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各类金融债的期限、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3)企业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5)基础设施投资的认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受托机构名称、项目预算总额、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6)上市股票的认可情况,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期末每股市价、期末持股比例、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7)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初始投资成本、基金净值、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8)其他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其他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9)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0)外币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币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1)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的认可情况,包括持有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附则
28.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投资资产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29. 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可以按照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认可。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后续存和新增资金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31.本规则于2004年12月首次发布,于2007年1月第一次修订,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子公司,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企业。
(2)合营企业,指保险公司与其他方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认可标准
3.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认可资产。但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权益;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权益;
(3)由于被投资单位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权益;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权益。
4.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以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为依据,并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其认可价值的基础。
5.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6.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未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披露
7.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资本充足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净资本、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4)在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附则
8.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9.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人寿保险公司)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区间
3. 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三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报告年度后第3年三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报告年度后第3年末。

测试对象
4. 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5.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销售渠道(个人、团体、银保和其他)和产品类别(传统、分红、万能、投资连结和其他)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
6.短期险业务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业务类进行测试。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积累的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投资收益率、新业务等。
9. 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保户红利支出、利润分配、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测试程序
10.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保单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保单层面对各类测试对象在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利润表预测。在保单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利润表预测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认可资产=(上一年度末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资产认可比例。预测认可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主要考虑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资本性负债,并假设测试区间内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 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13. 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各种不利情景下的测试结果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披露
14.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单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3)实际经验和最优估计的偏差性分析;
(4)基本情景中除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费用、退保率和新业务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15.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发生率、费用、退保率、新业务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2)根据费用假设产生的可支配费用和公司业务计划中的费用预算的比较结果;
(3)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6. 本规则自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情景: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第一年末 报告年度后第二年末 报告年度后第三年末
年初资产 (1)
年度内资产变化 (2)
年末资产 (3)=(2)+(1)
认可资产比例 (4)
认可资产 (5)=(3)×(4)
责任准备金 (6)
独立账户负债 (7)
资本性负债 (8)
其他负债 (9)
认可负债 (10)
实际资本 (11)=(5)-(10)
最低资本 (12)
偿付能力溢额 (13)
偿付能力充足率 (1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本规则不涉及将保险集团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年度报告的编报。

年度报告的内容
3.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3)基本信息;
(4)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5)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6)最低资本;
(7)实际资本;
(8)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4.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年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
(3)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如果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5.对外部机构独立意见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计意见的说明,包括审计意见的类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
(2)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核意见的说明,包括审核意见的类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原因;
(3)对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独立意见的说明;
(4)报告期内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
6.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营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
(2)股权结构、股东及其变动情况;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变更情况;
(4)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5)违规情况。
7.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营情况分析;
(2)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
(3)报告年度偿付能力的实际值与上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按照基本情景计算的报告年度偿付能力的预测值之间的差异及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分析;
(4)年度报告与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偿付能力数据差异情况及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分析;
(5)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说明。
8.本规则第7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
(1)重大保险合同;
(2)重大再保险合同;
(3)重大赔付事项;
(4)重大投资损失;
(5)重大融资活动;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诉讼;
(8)重大担保;
(9)其他重大事项。
9.内部风险管理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说明;
(3)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分析。
10.最低资本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最低资本计算表;
(2)最低资本的明细表;
(3)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11.实际资本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
(3)实际资本的明细表;
(4)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12.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2)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
(3)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

年度报告的格式
13.年度报告依次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组成。
14.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15.年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16.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17.年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1)页面排版;
(2)文字和数字规格;
(3)报表格式;
(4)页码编制。
18.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附则
19.本规则自2007年年度报告编报起施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的编报。
2. 本规则不涉及将保险集团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季度报告的编报。

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
3. 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
(2)主要指标;
(3)管理层分析及预测;
(4)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5)最低资本;
(6)实际资本。
4. 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长和管理层对季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
(3)如果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及理由。
5. 主要指标包括:
(1)主要经营指标;
(2)主要偿付能力指标。
6. 管理层分析及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变动的说明;
(2)与上季度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3)与上季度预测的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4)对下季度偿付能力状况预测的说明。
7. 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化;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重大变化;
(3)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重大变化。
8. 最低资本部分包括:
(1)最低资本计算表;
(2)最低资本的明细表;
(3)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9.在披露最低资本计算表时,保险公司应同时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比较信息。
10. 实际资本部分包括:
(1)实际资本表;
(2)认可资产表;
(3)认可负债表;
(4)综合收益表;
(5)实际资本的明细表;
(6)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11.在披露实际资本信息时,保险公司应披露以下比较信息:
(1)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本季度和上季度的综合收益表。

季度报告的编报方法
12. 保险公司应当将各个季度作为独立的会计期间编制季度报告,编报季度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应当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一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保险公司应当正确划分各个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将本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以后期间,也不得将以前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本季度。
14. 不同季度的季度报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
15. 季度报告的计量可以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不应当损害季度报告信息的可靠性。
16. 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最近会计年度”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13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2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25个月至36个月的时间段。

季度报告的编报格式
17. 季度报告依次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组成。
18. 季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19. 季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中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20.季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21.季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1)页面排版;
(2)文字和数字规格;
(3)报表格式;
(4)页码编制。
22.季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季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附则
23. 本规则自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4〕95号)中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28号


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经2009年3月20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

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绩效考评是指根据部门预算下达计划内容要求,对经费性资金支出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及使用绩效考评,对其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效果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全部经费性资金,包括: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用于正常运转的一般性经费资金、专项工作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 通过绩效考评,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评结果列入编制下年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及资金指标确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一章 绩效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州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及政策;

(三)政府会议对资金分配方面的会议记录、文件;

(四)部门、单位申请资金报告;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部门(单位)预算文件;

(五)部门(单位)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六)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报告;

(七)其他可以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设立此项资金是否符合实际需要,以防止部门单位巧立名目、列虚项目使用财政资金。

(二)重新确定经费资金的规模。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该工作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

(三)评价项目实施的经济性。评价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评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评价实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按照资金批复内容进行,是否按规定期限的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

(五)评价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评价资金使用后是否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并对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指标:

(一)项目性资金到位率:实际用到项目工作的资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及方向使用。

(二)项目性资金完成率:实际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或考核项目完成程度。

(三)项目性资金支出合规率:合规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四)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第八条 考评方法:

(一)查账核实。通过对账簿、凭证等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二)查阅资料。通过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资料、总结、文件等查阅,核实专项项目完成情况。

(三)抽查、调查、检查。通过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方法,调查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考评组的方式进行考评,必要时,将另行下文,组织所有部门和单位开展自评活动。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用于编制部门预算、分配财政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单位,应采取取消或核减专项资金的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适度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严重浪费损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投资效益低下甚至无效益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严重浪费损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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