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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2:45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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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我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政府投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规模不足100万元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拟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并对拟投资的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招标方案、社会效益分析等。

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环保、规划、土地、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招投标方案申请等许可或者承诺证明。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审批。

第十二条 对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听证结果或者公众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三条 报请省和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需要市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拟使用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总规模。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以下称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建设方案,不需要追加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变更建设方案,需要追加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投标活动后,依法组织建设实施。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中间需要追加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即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对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须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稽察,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停止建设,财政部门停拨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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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4、税收政策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培训、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该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恢复征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机构终止业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经营不善而终止业务活动,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资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终止业务活动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参考文章、法规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维护计划生育节育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对象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作为本规定鉴定对象:
(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本人与他人合谋破坏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本人或亲属在接受节育手术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五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节育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分别成立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
市、县(区)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区)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下设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
1、县(区)级鉴定小组为初级鉴定组织;
2、市级鉴定小组为二级鉴定组织;
3、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局鉴定组织。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程序:
(一)鉴定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村(社区)或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村(社区)或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四)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县(区)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
(五)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证书。
第八条 鉴定对象对县(区)初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二级鉴定。鉴定对象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终局鉴定。
第九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单数。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条 鉴定对象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人先行垫付。鉴定结论确定为节育并发症者,鉴定费用由所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销。鉴定对象的鉴定结果不属于节育并发症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一级、二级鉴定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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