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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3:08:21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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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事厅批复和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对象及原则

  1. 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我州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岗位设置管理的对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5. 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控制标准如下:

  (1)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

  (2)在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在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中,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岗位设置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4)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州实际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最高设到五级,由高到低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领导职务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但不能作为该单位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依据。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的设置,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设置,参照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人发〔2001〕52号)文件执行,七级职员岗位数应少于八级职员岗位数。待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和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严格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及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编办〔2008〕55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我州专业技术岗位最高设置到二级,分为12个等级。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至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 根据我州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现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州属事业单位为 2:4:4,县属事业单位为1:3:6 ,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正高级岗位原则上控制在高级岗位的10%内设置。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 25% 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五)特设岗位设置。

  2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州以上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州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工勤技能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的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州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项奖励计算放宽年限。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3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州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州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阿坝州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6)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7)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州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5.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别、等级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人事局核准;州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2)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州人事局核准。

  38.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6条、37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应从严控制,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予以明确。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州主管部门或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6.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7.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5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3.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5.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今后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56.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0618317.doc
     四川省阿坝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doc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90112110818757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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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2002)民三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人应如何依法行使诉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此复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5月19日,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条例》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厂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有些虽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属于生产、流通的主要设备,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有些虽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由于容易损坏,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固产资产目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的原则制定,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各行业适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由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分别规定。
第三条 《试行条例》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
(一)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矿山台阶,自来水厂的沉淀池、快滤池等。
(二)公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三)公路线路(含护坡)。
(四)交通运输业的港口码头、浮码头、栈桥、护岸、驳岸、防波提、导流堤、船闸等,但不包括港务管理的船舶。
(五)民航机场、停机坪、跑道。
(六)农业、水产企业的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电柱,水库及其护堤、涵洞,鱼池等。
(七)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试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以下固定资产:
(一)按规定提取管网基金的城市公用企业的地下水管、煤气管;按规定提取线改资金的邮电企业的邮电通讯线路(含明线、电缆)和按规定提取复置金的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炉窑,如焖火炉、硫酸炉、玻璃炉窑及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煤气表、水表、液氯钢瓶等。提取管网基金、线改资金以及复置金的标准及范围,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也不计提折旧。
第五条 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其购置费按照国家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这一类资产应单独列出,视作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折旧。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应当计提折旧,租赁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第六条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和车间内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第七条 经批准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企业,如现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其未提足的折旧,允许在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前予以补提足。
第八条 《试行条例》第八条所称不提或少提折旧的“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和“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一般应以企业的排产计划同企业的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相比较加以确定。其划分标准为:企业的排产计划高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的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企业的排产计划低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20%的,视为基本停产。也可以其主要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每月利用程度为依据来确定:利用程度高于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低于20%的,视为基本停产。
经过国家正式批准的关停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
第九条 《试行条例》第九条所称的“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是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后,使成本费用下降,利润增加,效果显著,原有工艺技术明显落后而必须提前废弃的设备。同条所称的“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是指经国家经委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淘汰设备。这些设备,应由企业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同条所称的“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企业盲目购建、设备失修等主观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这些设备未提足的折旧不得补提。
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第十条 《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是指除煤炭工业企业以外的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可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煤炭工业企业按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煤炭部、财政部发布的《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即:矿井建筑(包括露天)按原煤实际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 《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伐企业的“临时设施”,是指随林区铁路、公路逐步延伸的有关工程设施,包括房舍(指山上采伐工段的发电机房、设备检修房、燃料油库、办公室、工人休息室等)、桥梁、给煤给水等建筑物、通讯输电线路、劳保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 《试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双方协议价格”,是指国家没有规定调拨价格的固定资产,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商定的价格。
第十三条 《试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之(二)所称的“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专业设备”,其折旧的计算公式为:
(一)按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预计净残值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二)按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预计净残值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小时
(三)按台班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预计净残值
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班数
第十四条 《试行条例》第十三条之(二)所称大型设备,是指企业的大型专用设备。这些大型专用设备及同条之(三)所称的大型建筑施工机械的补充分类目录及其总工作小时、总工作台班,由各该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试行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之(一)所称的“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应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年折旧率的十二分之一计提。
第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算。其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月初帐面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十七条 个别行业的某些设备净残值比例需要低于3%或高于5%原价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用基建拨改贷新建成的企业(包括新建、扩建的大型车间和分厂,下同),以及用基建拨改贷从国外引进的大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提取的折旧基金的分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国内项目提取的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归还贷款;国外引起大型项目提取的折旧基金10%留给企业90%归还贷款。项目投产三年以后,所有贷款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前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主要是指企业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技术效果分析,抓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每个项目都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企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和投资效益负全部责任;工程技术部门要审查工艺技术条件和经济效益;审计部门、财务计划部门要审查经济合理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企业技术部门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总经济师签证,并分别负技术设计责任和经济审查责任。
第二十条 《试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是指所有企业固定资产仍按现行的大修理提存率和使用范围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不得自行调整大修理提存率,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原来实行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定比例计提的企业,今后仍按原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存率计提大修理基金,不再与折旧率挂钩。新投产的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改建、扩建后增值的固定资产,应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原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如确因改建、扩建后固定资产结构变化,需要调整折旧率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批准在执行《试行条例》统一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时,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我消化的能力,确保国家上交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同时要按照《试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在年度决算中上报财政部门。新建企业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投产后,其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由企业在《试行条例》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内提出,按企业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自行调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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