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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7:06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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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和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立。辖区人口一般以四至六万人为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变更管理区域界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区规划部门应把街道办事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楼院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治安、民政、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防空、防火、防风、防汛、防震、抢险救灾、住房改造、居民迁移等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项民政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老人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劳动就业推荐工作;协助武装部门、征兵机构做好公民服兵役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先进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开会,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检查、督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社会服务工作,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扶持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条件,发展街道经济。在保障企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做好本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划、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涉及街道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街道办事处应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

  居民代表名额及居民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按实际情况确定,报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达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任务,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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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城乡集市贸易中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上市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及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农牧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畜禽及生肉的兽医卫生监督、检疫、检验工作。
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保证本条例的执行。
第四条 在城乡集市贸易中从事食品经营者,须先取得旗县(市、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后,从事畜禽及生肉经销者,还须先取得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经营者必须亮证营业。
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兽医卫生合格证、营业执照,每年交主管机关审查验证一次。
第五条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要接受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所整洁,无污物,无垃圾;
(二)周围环境清洁,20米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洼、公共厕所(水冲式厕所除外)、畜禽养殖场和其他污染源;
(三)水源清洁,排水通畅,有带盖的垃圾污物存放设备;
(四)有相应的售货亭、台、橱、架和防雨、防晒设施,经营夜市的有照明设施。
第七条 上市的食品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卫生要求。
第八条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台分橱放置,接触生食品与熟食品的用具不得混用,实行工具售货,食品与票款分开;
(二)经营肉类及其制品和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蝇、防尘、防腐设备;
(三)食品用工具、容器、包装材料、衡器及接触食品的售货台面,符合卫生标准;
(四)餐具、饮具使用前要洗净、消毒;
(五)定型包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有产地、厂名、批号、出厂日期、保存期限或者保质期限;
(六)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在岗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七)运输食品的工具清洁卫生,禁止将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八)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使用范围和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食品不得与其他商品同台、同橱、同架放置。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索证范围和种类,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条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生虫、鼠咬、污秽不洁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造成污染的;
(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和粗制滥造,掺杂使假,影响食品营养、卫生的;
(八)喷洒农药后未到安全期或者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喷洒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规定的。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卫生监督、检验的需要,按照规定数量凭据无偿抽取检验样品,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受检者。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向食品经营者了解有关情况,索取必要材料。食品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人员要对食品经营方面的技术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兽医卫生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执行公务时要佩戴标志,出示证件,不得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四条 对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实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为检举人保守秘密,并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责令追回已出售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责令停业改进;
(七)吊销卫生许可证。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罚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兽医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致人残疾或者致人死亡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 对威胁、围攻、辱骂和殴打食品卫生、兽医卫生的管理、监督、检验人员,妨碍依法履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9日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

│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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