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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3:39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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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8月18日州政府13届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延边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对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州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增加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举行听证;

  (六)不准予、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相关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行政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执法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二)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依法应当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告知;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

  (七)行政执法人员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八)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失;

  (十)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牟取私利,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十一)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强制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泄露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七)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八)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九)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

  (十)行政执法人员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四)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强制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收费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

  (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应收不收;

  (五)行政执法人员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收费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给付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等行政给付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妨碍实施行政给付,破坏行政给付义务。

  (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给付执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确认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确定、证明、登记、批准、鉴定等行政确认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擅自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行政确认条件。

  (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确认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自然资源权属等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后,违反规定,未报本机关批准,予以裁决;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受理裁决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裁决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受理裁决申请后,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审理时,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七)行政执法人员未将审理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

  (八)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裁决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和处理案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少于两人,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态度不和蔼,不礼貌待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着执法服装,衣着不整洁,标识不齐全;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经统一培训和考试,不具备执法资格,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十三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州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政务公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设立在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部门的委托,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设立在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市)政府设立行政执法督查员。州、县(市)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专职行政执法督查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

  行政执法督查员须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证》履行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督查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由州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及账目、票据、凭证,必要时可以复制;

  (三)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但应出具书面凭证;

  (五)依法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和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不得拒绝,并按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决定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

  (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其为违法、无效;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六)摊派财物的,责令将非法所得限期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且未上缴财政的,予以收缴,上缴同级财政;

  (七)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视情节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通报,或向其他机关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向社会公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和社会测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建议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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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㈡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㈠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签发实施;

8、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㈡分管安全生产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执行情况;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对分管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和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治;

3、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分管行业和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5、检查督促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督促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4、组织领导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5、负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管理;

6、加强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或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㈡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协助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协助实施本单位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责任。

5、具体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本系统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㈢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和协调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综合管理专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市经贸委:督促中小企业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商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和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对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做好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业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市监察局: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交警支队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消防支队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立案侦察。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8、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严格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1、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

12、市人事局(编办):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合格的高层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机构设置和相应人员编制。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4、市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管辖水域水上事故船舶搜救;。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其采矿和探矿;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建议上级注销或吊销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7、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9、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1、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和其它法律服务;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采取措施制止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制止学校将学校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做好学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食堂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4、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查处危害职工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8、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和县乡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生产安全和民间渡口的安全生产;负责市内运输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生产和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直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排好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本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9、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全市公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0、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机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对水利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督促和加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3、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4、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市盐业运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5、市外经贸局: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6、市招商局:指导全市市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7、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8、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吉安移动分公司、吉安联通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通讯单位保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9、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依照规定,协助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不为被关闭和取缔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0、吉安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1、市医药公司:负责管理全市医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2、市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负责全市油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园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

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6、吉安供电公司: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追究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8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盐城质监局 市建设局 市物价局《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盐城质监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2004年7月)
为统一本市瓶装液化气残液计量处理工作,明确退残或补偿方法,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盐城市范围内充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烧的残留物。
三、经营者应加强计量、质量管理,在罐装前必须按规定倒残,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注的净含量。
四、充装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在其所有销售门市公示。销售外地瓶装液化气的经营者,也必须制定相应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并予以公示。
市区经营者公示的退残或补偿办法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建设局存档备查。退残或补偿应建立登记记录台帐。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就残液计量问题产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由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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