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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5:42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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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会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

根据2010年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现将《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0291.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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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就为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中的登记保存提供了法律依据。《统计法》、《价格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登记保存有利于收集保全证据,为下一步处理提供基础,但对当事人的权益也构成了一定限制。那么,怎样实施登记保存才具有合法性呢?
一、登记保存的性质
自2012年《行政强制法》施行以来,对于登记保存是什么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问题,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究竟包括哪些措施,首先要看某一特定行为是否为行政强制措施,再看它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属于法律,故而,它所规定的登记保存是否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需回到《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上来即可作出判断。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判断标准就有三项:第一,主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第二,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第三,手段是对人身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和处罚的过程中作出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的毁损灭失,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故而,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
二、登记保存的实施
登记保存具有强制性,对一定财物具有控制的效果,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故而在实施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不当的损害。
第一,登记保存应当由法定主体实施,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二,登记保存应当符合法定目的。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的措施,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如果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则不得采取登记保存这种对当事人限制更大的方式。
第三,登记保存的对象仅限于所要收集的证据。登记保存的对象仅限于物品,而不涉及人身,与所要证明的对象无关的物品也不得登记保存。但证据与整个有违法嫌疑的物品之间的关系有时是难以把握的。整个物品本身均可以成为证据,但登记保存的证据以能够证明物品的违法性为度,以区别于查封、扣押。如果相关物品已有证据证明有重大违法嫌疑,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临时性措施,而不 是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
第四,登记保存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登记保存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第五,登记保存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登记保存后,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情形,登记保存是否继续有效,《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实务中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有的作自动解除处理,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但从实际需要来看,对于特殊情形,例如鉴定检验所需时间较长等,应当允许申请批准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出查封、扣押的期限。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登记保存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登记保存的法律责任
登记保存限制了当事人对保存证据的利用,具有一定的影响性。故而,对于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赋予一定的救济措施。虽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能否起诉,但赋予其提起行政救济的机会,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的。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的,如果之后有相应的处理,则以处理决定为对象,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之后无相应的处理,则直接以登记保存措施为对象,请求解除登记保存、确认违法或并予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登记保存者,例如无登记保存的必要情形、扩大登记保存范围、非法延长登记保存时限等,应当予以赔偿。但事后查明登记保存的物品并未违法,只要登记保存时有合理的怀疑,就不构成违法,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科工安〔2004〕165号
国防科工委
2004年0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全行业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完成军工任务,推进军工改革脱困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内设职能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国防科工委将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制订对集团公司的控制指标;集团公司要根据控制指标严格考核所属单位,实施奖惩。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因失职、渎职及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

  二、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军工行业特点和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工作,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完善规划和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军工单位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性高的工艺装备,提高军工单位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可靠性差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技术条件。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决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机制,对目前存在的生产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工艺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本质安全水平低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有计划的改造。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的投入。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国防科工委将不予审批或验收,企业不准开工生产。

  3、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教学技术实力雄厚、人才众多、专业覆盖面广、从事高危作业经验丰富、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强等优势,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国防科工委将加大安全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推动全行业加强对新型含能材料安全性和新工艺、新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

  三、坚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1、加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作力度。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速建立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2、加速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科研生产领域应用多,原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与安全生产需要的矛盾突出的特点,各单位要加强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法规标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奠定技术法规基础。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监控体系和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要对本地区、本集团公司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和监控,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对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地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配备必要救援器材和装备,加强演练,确保具备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军工单位特别是高危单位应急援救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同时,要做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工作),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效率和应变能力,使全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形成体系,保证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全行业逐步建立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军工集团内部监管相结合,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集精干人员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国防科工委将在颁发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时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许可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贯彻落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军工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或生产线要坚决果断下令停产整顿,直至实施关闭。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破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全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系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重点,积极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关闭破产企业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保证改革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快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机构和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安全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指导和咨询作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质量;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行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建立国防科工委、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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