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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2:35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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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
  

  
   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已属消费者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核拨工作。
  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食品;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非法收购、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
  (十一)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受理部门提供被举报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违法行为、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受理各等级食品安全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省及市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受理的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核查。
  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办理,尽快办结。
  第九条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四种级别:
  (一)特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设区的市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县(市、区)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较大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下列四种举报级别:
  (一)一级举报。举报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
  (三)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四)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查处部门负责为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查处地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向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查处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查处地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等级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处罚决定书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
  (二)奖励核复。财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函后,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国家及省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奖励。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财政部门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有功人员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奖金领取。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财政部门按照举报者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查处部门裁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情况,应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八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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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真正把这笔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和库区群众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各地对这项扶贫贴息贷款,既要按规定认真管好,又要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尽快落实,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为支持沂蒙山区贫困县(区)库区及临沭等五个贫困县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贴息贷款由省农业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次性安排二千万元,周转使用四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全部收清。
第三条 本项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年息7.92%补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一百六十万元,连续安排四年,并按农业银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计算安排到县。县财政要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以保证贴息资金兑现。
第四条 本项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为:沂源、蒙阴、沂水、沂南、平邑、费县、泗水、临朐、山亭九县(区)库区贫困的乡、村和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见附表)的贫困乡、村。各县区具体使用范围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 本项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必须严格区别于财政性赈济。要按照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信贷方针、政策、原则及农业银行关于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使用本项贴息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有发展商品生产能力,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除贷款在一千元以下的农户外,其余贷款对象必须有20%的自有资金。
第七条 本项贴息贷款,以贷给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为主,对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辐射面大,能带动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乡、村企业也可给予支持。不准用于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与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资金投放要贯彻因地因户制宜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充分
利用当地资源,又有助于尽快脱贫致富。
第八条 本项贴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及贷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但无论哪一年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九九0年底。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归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及违反规定贷款的加罚利息,由贷户自负。
第九条 本项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贷款由省农业银行纳入一九八七年信贷计划,一次安排到县,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按每年收回的数额,由各县农行安排发放额。各县(区)支行不能平均分配,要坚持有项目、符合条件的就贷,无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
贷。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的贷款项目意向,由市、地农业银行审查核批,其余九县由省农业银行统一核批。
第十条 核批确定的项目,从贷款发放到收回,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贷款的对象,要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填写“贷款申请书”。
(二)农业银行依据“贷款申请书”派员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贷款意见。
(三)各级农业银行要按照规定的贷款权限进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农户贷款以“贷款折”代用。
(四)农业银行及时派员检查用款情况,发现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挪用的,要及时追回贷款,并加罚利息50%。
(五)贷款到期前七至十天内,当地农业银行要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督促贷户按时归还贷款。
(六)贷款到期,贷户应主动归还贷款,逾期又未经农业银行批准延期的,加收20%的利息。
第十一条 县、区贫困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和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业银行,加强对库区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监督。农业银行要将贷款项目的安排意向,贷款对象的落实结果,及时报告当地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贴息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项贴息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在“4801省库区扶贫贴息贷款”科目核算。贷款放出时,借款契约各联加盖“省库区扶贫贴息贷款”戳记。乡、村企业贷款按月结息;农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利息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十二月二十日。结息凭证以原
“社队贷款结息凭证(帐表编号108号)代用,并在借款契约第三联上批注结息起止日期及利息金额。
农业银行项目电报设附报,单独统计本项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余额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向贷户按月息6.6‰计收利息,贷户持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享有对本项贴息贷款管理和发放的自主权。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由农业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凡违背这一原则,造成贷款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贷谋私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要根据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农业银行内部,企业信贷部门负责对乡、村企业贷款的考察、审批和管理工作;农业信贷部门负责对农户贷款的考察、审批、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全部贷款发放情况的统计和汇总。农行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该项贷款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省农业银行会同财政厅协商议订。有关市、地农业银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贴息资金及贷款分配表
万元
单 位 财政贴息资金 贷款指标 备注
合计 160 2000
沂水 9.6 120
沂南 0.8 10
沂源 6.4 80
平邑 9.6 120
费县 13.6 170
蒙阴 13.6 170
临朐 15.2 190
泗水 7.2 90
山亭 4.0 50
临沭 13.6 170
商河 12.8 160
梁山 13.6 170
鄄城 18.4 230
单县 21.6 270



1987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思想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灵魂,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根据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针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始终坚持把理论武装放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于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开展一次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和学习文件选编,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素质,创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

  (三)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性教育。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人民性教育,确保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经得起人民、实践、历史检验的业绩。

  (四)坚持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每月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研讨,每次确定一个重点题目,集中学习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实际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学习效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组织交流学习体会,通报学习情况。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每年一月底前要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落实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和政治理论任职考试制度,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主动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着力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敢于直面矛盾,勇于破解难题。要加强对形势和任务的宏观战略研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不断解放思想,不断革新图强。

  (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高质量的素能培训。结合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应对突发事件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八)注重在丰富生动的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进一步加大上下级检察院、东西部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和地方党政部门之间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力度,注重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通过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历练,丰富阅历、积累经验。特别要有意识地把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放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处理重大事件的第一线锤炼、增长才干。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九)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都要在集体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按照组织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十)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会前要认真准备,会中要认真组织,会后要认真整改。上级检察院要派员列席下级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要对民主生活会质量组织测评,既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等总体情况进行测评,又对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自我剖析、开展批评的情况进行测评。对经测评质量不高的生活会要提出批评意见,并责成其重开。

  (十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和总结反思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敢于迎接挑战,敢于面对困难,敢于承担责任,出现矛盾和问题,能够及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在攻坚克难中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特别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和规范,把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

  (十二)建立务虚研究制度。每年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务虚研究会,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讨论,引导领导干部居安思危,常怀远虑,开阔思路,开拓进取。

  四、不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切实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十三)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参与人员范围。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都要向班子所有成员公开,接受班子成员的内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四)逐步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党组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实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任用决定。首先在重要岗位干部任免、相对集中任免干部时试行此项制度。

  (十五)建立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用人风气,是否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干部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等内容,在干部群众中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六)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规范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尤其要高度重视在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和办理案件中考察识别干部。

  五、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切实密切同人民群众、同基层检察干警的联系

  牢固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关注群众要求,倾听基层呼声,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地市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选择相应的基层检察院建立联系点,每年要到联系点蹲点调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面对面地指导工作。通过蹲点调研,每个班子成员至少每年应亲自动手撰写一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下访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十九)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推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职制度,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二十)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建立班子内部谈心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建立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上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检察院正职谈话每届至少一次,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与所分管部门班子成员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切实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日常的干部教育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醒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接到群众反映、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等问题时,要指定专人及时谈话,加以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思想政治建设取得实效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一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领导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十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分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创新载体,定期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思想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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