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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1:43:37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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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4日,中国和尼泊尔在加德满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

(2012年1月14日,尼泊尔加德满都)


  应尼泊尔总理巴布拉姆·巴特拉伊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1月14日对尼泊尔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尼泊尔总统拉姆·巴兰·亚达夫,同巴特拉伊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回顾了久经考验的中尼友好关系,满意地指出,1955年建交以来,中尼关系始终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两国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相待、和睦共处、世代友好、全面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关系对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巩固和深化中尼友好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尼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互尊重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相互尊重和理解彼此主要关切和核心利益。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结盟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分享发展经验和先进技术,加强全方位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认为,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双方将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并利用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双方将充分发挥外交磋商、经贸联委会等机制的作用。双方同意建立外长磋商机制。

  三、尼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方坚定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尼领土从事任何反华分裂活动。中方高度赞赏尼方立场。

  中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奉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坚定支持尼泊尔为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和稳定所作的努力。作为亲密邻邦,中方对尼泊尔和平进程取得的进展感到高兴,衷心希望尼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早日制定新宪法。尼方高度赞赏友好邻邦中国在尼历史转型时刻所表达的善意。

  四、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社会经济发展、贸易、旅游、水电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尼方衷心感谢中方多年来为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宝贵援助,表示尼泊尔正处于转型期,期待中方继续提供支持。中方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尼泊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中方同意加快实施加德满都环路改造、塔托巴尼旱港等发展项目。

  应尼方请求,中方同意增加对尼经济技术援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双方签署了《中尼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确保中方提供优惠贷款建设的上崔树里水电站项目的顺利实施。尼方欢迎中国参与尼博克拉国际机场建设,中方对此持积极态度。

  双方对中尼第二条陆路通道沙拉公路正式开通表示祝贺。双方同意,发挥两国地理相邻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特别是改善中尼间陆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加强双方交流合作和经贸往来提供更多便利。双方认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应充分发掘潜力、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边民往来,促进贸易和旅游,扩大物资和服务流通,拓展互利合作。

  中方表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资企业赴尼投资兴业,并为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提供包括优惠性质贷款在内的融资支持。尼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欢迎。访问期间,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尼泊尔财政部签署了关于贷款合作机制的备忘录。双方同意继续就商签《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保持沟通。

  五、双方认为,加强边境管理和利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营造一条和平、安宁、友好、合作的边界。双方签署了《中尼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和《中尼边民过界放牧协定》。

  双方积极评价中国公安部与尼泊尔内政部门开展的合作,愿完善两国执法机构的会晤制度,深化在边境管控、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维护中尼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人文领域的交往势头感到满意。双方宣布2012年为“中尼友好交流年”,同意进一步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青年、媒体、智库、学者、友好团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签署了《中尼文化合作协定》,同意进一步加强中尼文化交流与合作。双方认为,中方在尼泊尔定期举办“中国节”,对两国文化交流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意继续举办上述活动。双方还将邀请文化、艺术团组互访。

  双方注意到,自2009年建立青年交流机制以来,两国青年代表团已实现互访,双方对此感到满意。双方同意将两国青年交流互访团规模从30人增加到50人。中方将于2012年邀请100名尼泊尔青年访华。中方将继续向尼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欢迎尼泊尔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和项目来华深造。

  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中尼旅游合作,支持对方在本国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七、双方认为,中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其他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诉求的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中尼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双方积极看待并支持对方参与区域合作进程,同意加强在各个地区合作机制中的协调与合作。

  八、双方认为,温家宝总理对尼泊尔的正式访问标志着中尼关系提升到新水平,是两国友好合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中方对尼泊尔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温家宝总理诚挚邀请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中国。巴布拉姆·巴特拉伊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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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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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办法》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 办法
3、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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