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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蔡定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1:40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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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

蔡定剑

  在4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郭光东先生就有关部门发布的
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提出质疑。质疑提出了一个涉及宪政的基
本问题,即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能
否由法规和规章加以限制?什么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什
么是违宪、违法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
要义,是要求政府应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
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但是,这
并不是说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可以不加任何限制的。就像宪
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游行示威必须要申报,申
报的目的不应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便于维护秩序。同样,婚姻自由
也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结婚和离婚。

  可见,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问题是所有对公民宪法基本
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要的限制从根本上符合保
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都必
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即该行为必须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
的利益。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合理的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
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量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准
在校大学生和学徒工等群体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宪法规定
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法》以具体的规定实现这些权利,这其中包
括对此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
但有年龄、疾病和是否近亲结婚等限制。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附加
条件,都被认为与宪法精神和法律相冲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
步加以限制,应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比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有权
根据宪法的授权,在制定自治法规时,有权对法律作变通的规定。所
以,有的自治地方《婚姻法实施细则》就降低了结婚的法定婚龄,这
是宪法给予自治地方的权利。这点也正好说明,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
权而变通法律是违宪或违法的。我想重申一条宪法的基本原则: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目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
适当的限制,其它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只是当前我国法规、规章随意限制公民宪
法、法律权利的立法打架现象之一例。去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
对法律冲突的解决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法律冲突的解决只有法律上
的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专门的机关,并有深谙宪法和法律精
神的专家来阐述、解释宪法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
可以让宪法活起来,从而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从根
本上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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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8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贯彻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提高技术监督的科学技术水平,完善我局对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年度计划: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必需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术监督新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 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的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提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
第四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局拨经费实行无偿补助或有偿使用,具体规定是:
(一)基础性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术商品的,经费实行无偿补助;
(二)技术开发性项目,经费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报送《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
对某些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定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审批立项
局科技司负责对申报项目集中分类,并分送局有关司、室进行初审,必要时征询科技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局科技司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三)签订合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进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
(四)计划下达
科技年度计划的下达,由局科技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将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局拨研究开发经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工作计划使用。
第八条 实行有偿使用经费的项目,以完成项目后的收入偿还局拨款。其偿还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确定为局拨款额度的30%~100%,偿还额度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对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偿还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正式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局科技司审议并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减免或延期偿还。如未经批准,又不按期按量偿还的,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承担新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 局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司、室对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别报局科技司及有关司、室。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时确定)的负责单位还须于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进展书面汇报。局科技司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项目,将停止下一年度的拨款。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经局科技司与有关司、室商定,可考虑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者,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一方追究责任。
第十条 科技年度计划一经正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如因故需修改计划指标,项目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向局科技司提出报告,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室审查并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按新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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