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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4:49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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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夜市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夜市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夜市管理应当坚持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夜市及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夜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防碍道路交通。
(二)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有较宽敞、平垣、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第五条 开办夜市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城管、公安交通部门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夜市的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合理安排好摊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市、散市。
第七条 主办单位负责夜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散市后要组织专人清扫,做到市散场地净。
第八条 在夜市可以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轻工产品、音像制品及书刊。
第九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还须持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并须持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音像制品类经营者还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销许可证;书刊经营者还须
持有书刊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流动叫卖。
(二)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不准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四)不准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五)不准行医卖药。
(六)不准经销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七)不准赌博、测字、算命。
(八)不准提前进场和延迟退场。
(九)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
(十)不准践踏绿地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经营食品的必须遵守《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包括摊位费)和有关税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所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肉检部门检疫。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管、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部门或合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夜市的,除予以取缔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种类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继续经营的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没收商品。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一)、(八)项规定,在夜市流动叫卖、不按规定时间经营的,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一条其它各项规定,在夜市行医卖药、赌博、算命、强买强卖等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夜市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畜牧、文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予以配合,把夜市搞活管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8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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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据《湖北日报》报道: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3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

当我们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多少美元等沮丧的报道,听到这个消息,非常令人欣慰。其实我国并不缺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我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东西。本文对植物新品种略做介绍,让植物培育界人士知道这种保护方法,对自己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至此本人心意已足。
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武汉植物研究所非常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们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我国专利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而且在很多的国家也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一般的国家都适用这个国际公约来制定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也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获得的权利叫品种权,品种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那些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品种权,在条例第三章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做介绍。
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由两个部门主管,林业部和农业部,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工,一般来讲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由林业部主管,凡是这些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要求提供法律保护都要向林业部申请,其他植物新品种则归农业部主管。
我国先后发布并实施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植物品种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的落后,根源在于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使得我国企业、民众对知识产权几乎一无所知,连最起码的保护意识都没有,而对如何保护的技术性工作,更无从说起。对普通民众和企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总结一句话,就是:要想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向有关部门(农业部、林业部)申请品种权。有这样的想法足够了,至于如何申请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技巧性、技术性的工作,自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提供帮助。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寄往或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不写“侨汇”二字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寄往或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不写“侨汇”二字的函


1958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近接我国驻印尼使馆来电称:“回国观光或回乡探亲的个别华侨确有套汇行为,除罚款外,法院判决尚写有必须在短期内补偿所套汇的侨汇数额(梅县、大埔均如此)作为处分,并由亲属具结保证。此类判决书大致均带回印尼,如遗失则对华侨极不利。
目前,印尼黑汇困难,巨额侨汇短期内确难完成。又恐其具结家属遭致困难,均极忧虑”。据华侨事务委员会介绍,除印尼外,其他东南亚国家及美国等对查禁华侨汇款国内也都严。因此,他们认为寄往或可能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案件的判决书,以不写“侨汇”二字为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希即转知所属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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