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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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决定将《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内容修改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规定:
(一)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九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在九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四)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十人至七十人,个别人口过多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九十人。”
凡已按原定名额选出了代表的单位,在换届前可不再变动;下届选举时再按新的规定执行。凡尚未进行选举的单位,均应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1980年9月2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
(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人员。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
(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六)“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为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减去调入时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于其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调入时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深府〔2003〕56号)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征收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包括高等级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越江通道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
.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4年不变。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实行按季划转,年终结算。具体划转办法是: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定的资金项目和提取比例,以“省级收入缴款书”缴入省金库,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
由预算处直接划拨,年终决算时结清。对超过(或不足)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规模的,按当年各项资金的来源实行按比例分摊。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治淮、治太和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下面的开支:
(一)应由市、县(市)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六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省计经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财政厅据此于每季度终了后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省级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第八条 省水利厅应当按规定使用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审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