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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30:28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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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蓬
勃发展,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技艺精湛的劳动者的重要保证。“九五”
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职业培训
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教师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现代科技在生产中日益广泛地应用,社会对高素质、
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仍然存在整体素质
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培养大批高
素质劳动者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
展,现就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使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
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
体化”教师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
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师队伍。

到2005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要达到
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中获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10%。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
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80%。就业
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
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80%。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业培训教师开展
政治理论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计划,并积极创
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可以采取专题学习、讨论交
流等多种方式,督促教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可以
组织教学观摩、开展教学成果评比和教学方法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教师授课
能力;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
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此外,还应积极鼓励青年
教师主动参与或独立承担教改研究课题,多出研究成果,使之成为职业培训
事业的中坚力量。技工学校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80学时,
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50
学时。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和其他职业培训
机构年审的重要检查内容。

  三、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劳动保障部在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选择一批师资
队伍素质较高、教学设施比较先进的学校,逐步建立国家级示范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国家级教师培训基地可面向全国开展
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求,建立省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省内职业培训教师培训任务。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对职业培训事业
发展的需求,西部地区要设立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快少数民
族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素质建设。被确定为教师培训基地的学校要增加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和培训场所建设,积极开设教师培训课程,研究开发新的培训
方法。

  四、开辟多元化师资来源渠道

  要继续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作用,为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一体
化”教师,使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成为职业培训后备师资培养的主要阵地。
与此同时,要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聘用或与高校、科研机构、
大企业联合办学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人才尤其是一些高科技领域的
急缺专业人才任教,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各地区要积极建立包括
社会各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人才库,并
定期公布有关信息,以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建立定期考核、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要定期对职业培训教师综合素质进行岗位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
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二是是否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掌握
素质教育理论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三是是否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
创新能力;四是是否掌握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要建
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应作为竞争上岗、实
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体化”教师在竞争上岗和享受有关待遇上应优先考
虑。要建立优秀教师评选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和教育工
作者给予奖励,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重视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当地职
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整
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师资培训
专项经费,并通过购买成果等方式,引导培训方向,确保培训质量。同时,
要通过组织教学改革成果评比、研讨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
优秀教师在当地职业培训教改教研活动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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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市委办〔2004〕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改善和提高金华江水环境质量,确保金华江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1、2005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区)主要江段控制在Ⅴ类水以内。
  2、2006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稳定达到Ⅲ类水,永康市、武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区)不能出现超Ⅴ类水的指标。
  3、2007年底前,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主要江段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水质,控制在Ⅳ类水以内。
  4、2008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5、2009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三、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和局班子成员。
  四、考核标准
  金华江流域各县(市、区)主要江段水质状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考核组织与方式
  1、考核组织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的考核由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按全年水质监测数据综合评价确定。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在70-79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2、处罚。考核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对该县(市、区)政府处罚50万元,作为金华江流域管理基金上交,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七、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农业部


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农业部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1995年至1999年对农业部直属的黄渤海、东海及南海三个海区(以下简称“三海区”)渔政管理船只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包干标准根据各海区船只数量、马力大小、新旧程度、作业范围、管理任务等综合考虑。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包干期间,新增及淘汰渔政船,不调整包干基数。
六、包干经费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包干经费一经确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八、包干经费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挪用,从下年经费中扣减。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1995年至1999年的修船计划,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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