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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5:07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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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5]3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部、省属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鉴于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作调整,经199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修改《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现将修改稿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3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9月20日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城市生态平衡,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区,是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征收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一、划分种类:
  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12525-90)划分种类,并对标准中的部分类别略作扩充:
   (一)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指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2类适用区(混杂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三)3类适用区(工业区):指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的工业区。对未明确划定,但现有工业较集中,工业噪声源较多,近期又难以治理或搬迁的工业所占区域。
   (四)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白天车流量大于100辆/小时的道路)两侧的区域。
   (五)铁路干线两侧:指穿越城区(城市规划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区域。
   (六)商业街:指商业集中及娱乐场所集中繁华的街 道。
   (七)集贸市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繁华区 域。
   (八)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指所划分为工业区中的厂生活区和文教、医疗事业单位所占区域.
   (九)规划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指本适用区划分以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现状和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声环境质量特点,对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采取按主导功能区逐块划分,对交通道路、铁路采取逐条划分;对特殊区域采取单独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城市区域划分
    1、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适用(GB3096-93)中的1类标准。
   (1)老市区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不含北市区2类适用区的区域)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珠山东路、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昌江河
      北面界线:观音阁
   (2)东市区1类适用区(东市区居住、文教区)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南面界线:朝阳路西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3)西──东区1类适用区(西──东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新风路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西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北面山山脚
   (4)西一西区1类适用区(西──西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蛇垄里技术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西河
    2、2类适用区(混杂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北市区2类适用区(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莲社北路、环塘路
      南面界线: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中华北路
      北面界线:风景路
   (2)南市区2类适用区(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皖赣铁路
      西面界线:沿江东路、昌江河
      北面界线:珠山中路、珠山东路
   (3)黄泥头2类适用区(黄泥头混杂区)
      东西界线:城市规划区东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4)湖田2类适用区(湖田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南河
   (5)机务段2类适用区(机务段混杂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朝阳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6)里村2类适用区(里村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南河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7)西二区2类适用区(西二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新风路
    3、3类适用区(工业区):适用(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1)东市区3类适用区(东市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林荫路、陶阳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2)里村3类适用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
      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3)西二区3类适用区(西二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4)西三区3类适用区(西三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蛇垄里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向西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5)历尧3类适用区(历尧工业区)
      东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昌江河、二O六国道
      北面界线:昌江河
   (二)城市交通划分:
   1、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交通干线道路:新厂西路、新厂东路,朝阳路,珠山东路,珠山中路,珠山西路,翠云路,沿江东路,新风路,瓷都大道,曙光路,太白园路,广场北路,马鞍山路,广场南路。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当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为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当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以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混杂区)相邻时为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工业区)相邻时为20M以内的区域。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2、桥梁:将城市规划区内连接交通干线道路(本次划分)的桥梁,西河桥、珠山大桥、昌江大桥、新桥。拟按交通干线道路划分。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3、铁路干线:
  将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城市段(规划区内)划分为铁路干线。铁路干线两侧范围: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南市区、里村、机务段混杂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里村、历尧工业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0M以内的区域。铁路干线有列车作业时其两侧适用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的标准;无列车作业(背景)时其两侧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三)城市商业区划分
     1、商业街: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中山北路商业街:北始中渡口、南至珠山中路。
     (2)中华北路商业街:北始风景路、南至珠山中路。商业街两侧范围:道路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2、集贸市场:昼间适用(GB3096-93)中的4类昼间标准,夜间分别适用所在划分区域的标准。集贸市场:斗富弄服装市场,十八桥农贸市场,戴家弄农贸市场,新村东路市场,新村中路市场,新村西路市场,昌河农贸市场,黄泥头农贸市场,河西农贸市场,602所集贸市场,莲社南路瓷器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火车站)。两侧范围: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四)特殊区域的划分
      1、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生活小区:陶院,瓷用化工厂生活区, 景陶瓷厂生活区,三六厂生活区,原料总厂生活区,建筑公司生活区;为民瓷厂生活区,第一中学,第三人民医院,水泥厂生活区,第六中学,建筑装饰材料厂生活区;造纸厂生活区,华风瓷厂生活区,八五九厂生活区,农科所;焦化煤气厂历尧生活区,铁路南站生活区。
     2、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 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1234-90)中的Ⅲ类标准。
     3、未建成的适用区按所划定的区域执行;扩展的规划区按其主导功能性质依据第一款中相对应的 划分种类予以划定适用区域。
     4、区域分界处按低标准值执行。
     5、企事业单位的声源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执行。
     6、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执行。
     7、适用区域详见《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适用区执行的标准值
各类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Aeq:dB


适 用 区 域 昼间 夜 间 备 注
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 55 45
2类适用区(混杂区) 65 50
3类适用区(工业区) 65 55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70 55
铁路干线两侧 70 55 无列车作业
70 70 有列车作业
商业街 60 50
集贸市场 70 所在适用区
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 60 50
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60 50 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
65 55 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


其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昼间、夜间时间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适用区划分的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对本适用区域划分需进一步明确其范围的,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如城建、交通等)共同确定,但不得与本划分相抵触。
(三)需对本适用区域划分作较大变更时,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四)本规定由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景府发[1993]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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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政府确定需委派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

  (三)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五)审核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签名;

  (六)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公司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并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任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

  第九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市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盗防护栏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当接受市、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建筑防盗防护栏在具有防盗功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扑救火灾和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公共建筑安装防盗防护栏,必须有消防应急出口,且应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二)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应急出口高度不得小于1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并向室外方向开启,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20度。
(三)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安装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承重不得小于150公斤。
(四)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生产,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防盗防护栏在使用中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常性的检修。
第五条 在国家、行业、地方没有统一标准之前,企业必须制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生产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七条 对本规定颁布以前安装的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在加强和自愿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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