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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2:49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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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华奖是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它对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艺术院团凝聚力,促进全国艺术创作,推动出人出戏出精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保证文华奖评奖的导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把文华奖办得更好,现将《文化部文
华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
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选一次。

二、奖 项 设 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
、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届可评6个,即在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歌舞乐舞六个艺术门类中,原则上每类可各评1个。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大型、含大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5个。文华新节目奖(小型)每届数量不超过40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 评 条 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节)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二)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三)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在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四)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四、评 奖 机 构
第十一条 文华奖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剧舞剧歌舞乐舞组、儿童剧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奖额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目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
格,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经过加工修改,质量上有显著提高者,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一)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以上。
(二)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在已获文华新剧目、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大奖。
(四)在已获得的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第十八条 投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
新剧目、节目奖在规定的奖额内,票数过半者有效。
第十九条 在文华大奖的投票表决中,须票数达2/3以上者方有效。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在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及单项奖的投票表决中,如最后一个名次有两个以上得票相等,则同时有效,奖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得票相同者,以再次表决数为序。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六、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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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高[200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18号)有关精神,教育部和科技部已于2003年联合支持部分在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建设第一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大集成电路人才培养的力度,我部决定,再遴选若干所在集成电路教学与科研方面有相对优势的高等学校,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经学校申报,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及对部分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现批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建设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北京工业大学、中山大学可筹建“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筹建“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学校,要加强筹建工作的管理,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步伐。筹建期间可以参加“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各项活动。筹建完备后可向我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者转为正式的“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要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要大力推进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机制改革,积极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新模式,努力把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才培养基地。

  “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主要培养集成电路设计和工艺技术方面的工程硕士,招生对象为相关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相关领域的本科以上从业人员;基地可以开展集成电路方向的第二学士学位办学;招生和毕业按照我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争取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更多指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化设计基地开展密切交流与合作。

  请第二批“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各推荐一名专家,报我部高等教育司,增补为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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