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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56:38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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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 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 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第三章 界 线

  第六条 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 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 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新世界地图集表示。

  第九条 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 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岛,东面绘出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内;

  3. 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 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重复出现,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 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 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其界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

  2.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色;

  澳门自关闸以南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色。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门符号内设色;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 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不注控制区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题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色时,克什米尔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色作色带。

  第十七条 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万公开地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拼写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及附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图为准,国家测绘局网址为:http://www.sbsm.gov.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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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6 号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政府管理资源互认共享,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掌握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信用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建立“信用太原”网站,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承担太原市“信用太原”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情况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企业信用的其他信息;
(三)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资信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资质等级记录、定期检验审核记录、责任追究记录等;
(四)金融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七)依法征集的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信用办提供有关信息,并指定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
(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投资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行政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情况和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卫生部门提供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企业消防安全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安全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企业采矿许可、土地登记证号、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年检情况、违章施工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游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质量保证金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罚记录等信息;
(十七)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人民银行提供企业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记录等信息。
信用办可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指定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办可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政府专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未具备条件的可按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
第十条 各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提交时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发布:
(一)企业基本信息
可以公开的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记录
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名牌产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失信记录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质量、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
(四)企业资质信息
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的记录;
(五)企业自愿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当事企业书面委托的,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司法机关因涉案,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组织持有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查询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可以按约定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期限为有效期内;
(三)失信信息,期限为履行法定义务后1年;
(四)企业自愿发布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发布止;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界满后,查询系统解除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企业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信用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核对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更正、发布;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但企业仍认为有误的,信用办应当通知原提供信息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结果报信用办,信用办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提供企业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拒绝、拖延或越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四)拒绝或拖延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其它机构违反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各种形式举报企业失信行为,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复函 1981年7月16日 (81)常办秘字第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81)法研字第12号来文收悉。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在1983年以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属于《决定》第一项所列举的罪犯,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法院核准;属于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复



198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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