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3:59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1982年4月28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第三条 校办工厂财务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安排下达的生产、教学、科研等有关计划任务,编制和执行校办工厂的财务计划;正确地记录、核算与反映工厂的财产变化、资金变化、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促进经济核算;考核与分析工厂的财务成本计划执行和有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促进增收节支;监督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等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校办工厂应该有一位副厂长分工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帐、钱分管”的原则,配备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
第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业务,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各项财产的一部分。校办工厂固定资产的标准划分、分类、购入、自制、调入、计价、验收、领用、保管、登记、检查、维修和调出、报废、变卖等,都应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厂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及改良设备和植物栽培”两类财产,可以不设帐外,其余固定资产都要建卡设帐,作为校办工厂的固定基金,分类加以核算。
第八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增、减变动,不分资金来源,不论外购自制,工厂及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入帐,确保学校财产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设备,按其用途分为:生产用、教学科研用、不需用三类。生产用(包括季节性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其金额,参照社会上同类型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折旧,按月摊入生产成本,同时作为工厂更新改造资金提存。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报请学校调剂处理,以免积压浪费。
第十条 校办工厂经批准向校外有价处理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一律作更新改造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与日常维修费用同样处理,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一次大修费用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次摊入生产成本。
(二)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通过“暂付及应收款”科目,转列学校事业经费支出。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厂规模,正常的生产任务和教学科研任务,并考虑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和产、供、销情况的变化,提出意见后报总会计师核定。
第十三条 校办工厂由于生产任务和承担教学生产实习及科研任务的变化等客观原因,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可向银行贷款,或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借款,定期归还。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外购零配件)、半成品、产成品必须按下列规定分别加以管理。
(一)各种材料,必须单独设库,并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工厂的库存材料只设置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由材料稽核员或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和发料凭单逐笔进行登记,认真进行核算。并按月向工厂财会部门汇总办理发料报帐手续,按季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各种半成品都应当设库,集中管理。没有半成品库的,必须认真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实行管理责任到人,防止丢失和损坏。对外出售半成品,应视同销售产成品,办理销售报帐手续。
(四)各种产成品,都应当由成品库统一管理。产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必须填制产成品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产成品出库,必须凭据盖有工厂财会印章的提货单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应根据入库出库凭证,按数量逐笔登记产成品明细帐,并按月与工厂财会部门核对各类产成品的库存数额,保证不丢不损。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多余积压物资和应报损报废的物资,应当按规定报批手续,积极妥善地加以处理,以减少流动资金的定额占用。
第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遵守结算纪律。工厂与校外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按照“钱货两清”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也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管理是校办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校办工厂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并按规定成本项目,正确地计算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对象,应当分别主次,本着“主要产品、批量产品从细,一般产品、零星产品从简”的原则加以确定。生产过程简单,产品单一的工厂,可直接以生产的“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生产过程复杂,品种较多的工厂,可以“品种”、“批别”为成本核算对象,但主要产品要单独计算成本;委托加工产品,可以“定单”为成本核算对象;零星产品可以合并归类,以“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类计算成本,再按比例分摊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师生在工厂进行现场生产(或毕业)实习,以及工厂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活动,应该视同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计算费用。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项目统一规定为:“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五个项目。工厂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可以自行增设其他必要的项目;实行厂部一级核算的工厂,可以减设“车间经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校办工厂凡“在产品”数量较多的,月终或期末时,都必须根据实际盘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比较均衡的,经学校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二十二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成本开支。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
(一)产品成本开支的范围:
1.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外购半成品。
2.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
3.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包括学生下厂实习期间,指导学生实习和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人员的工时费)。
4.加工、修配及对外协作消耗的材料和费用。
5.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7.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及产成品的包装费和销售费用。
8.其他费用,包括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产品广告及“三包”费用,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支出,保险费,仓库经费,消防费,滞纳金(含订购材料退货的罚款)等。
(二)非生产性成本开支范围:
1.为完成学校安排师生生产(或毕业)实习任务发生的指导人员的工时费,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以及报废产品损失和管理费。
2.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发生的人员工时费。
(三)师生在工厂实习期间生产的成品,应按工人生产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费用计算增加生产成本,冲减非生产性成本。校办工厂的非生产性成本,应按季转入“利润”科目内,作“非生产性支出”处理。并据以考核工厂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计划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办工厂生产费用的分配和成本计算的方法,由工厂按各自的生产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和产品种类的繁简,自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收入及损益
第二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产品,不论对外、对内,都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参照社会同类产品价格,实行计价结算;无规定价格和参考价格的产品,应按其销售成本,本着“有所盈余”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进行计价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校办工厂承担校外协作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参照地方工艺协作价格收费;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按成本(不包括人员工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非生产性收支。不得将应作销售及劳务的收入和应列产品成本的费用,转为非生产性损益。
(一)非生产性收入的范围:
1.按教育部批准的编制比例,通过产品成本收回在事业经费内开支的工资及附加费。
2.租金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净收入,逾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等。
3.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对方机构撤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校外单位给予工厂奖励性的协作收入。
5.其他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
(二)非生产性支出的范围:
1.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范围的“非生产性成本费用”。
2.工厂(车间或生产工段)拆迁费。
3.由校办工厂开支的劳动保险费。
4.停工费。
5.按国家规定调整物资价格的降价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中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
6.工厂内部进行新产品研制、试制失败损失。
7.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
8.校办工厂职工的教育训练及技术培训费。
9.参加或举办产品展览发生的运输、包装及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工厂的产品、加工和修配,凡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生产方面的,也不缴纳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和协作加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向国家缴纳工商税。
第二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确定校办工厂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或比例时,在内部,应首先扣除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收入”因素,增加同条二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支出”因素,再按实际利润总额进行合理分配。属于应上交学校的利润,要按季上交学校。
第二十九条 校办工厂如发生亏损,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检查亏损原因。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经学校财务部门和校办工厂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可以在学校基金内予以弥补;由于工厂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应由工厂基金自行解决,并要限期扭亏为盈。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工厂的专用基金包括:学校基金拨入或由工厂利润分成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四项。
第三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各项专用基金,分别按下列规定范围掌握使用。
(一)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添置设备。
2.自筹改建、扩建厂房、车间或增加生产线。
3.增核流动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生产用设备更新。
2.对原有生产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措施和综合利用。
4.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三)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加以掌握。
(四)职工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办工厂专用基金的使用,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报经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七章 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方法,反映和处理工厂的各项财经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工厂发生的一切财经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都应有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写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手续填写。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会部门应该根据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记帐凭证必须经财会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
第三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设置总分类帐及现金、银行日记帐、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帐册。各种帐册都必须注明年份、启用日期,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有变动时,必须注明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员签章。登记帐目时,应将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载,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月份终了时,应当及时结帐,不能拖延,也不能提前结帐。
第三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记帐方法,由工厂根据业务情况和现有财会人员的条件,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帐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现金帐的帐面余额,应该逐日同现金库存数字核对;银行日记帐,应该按旬或按月同开户银行核对清楚。记帐凭证和帐簿数字记载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的更改手续和方法予以更正,不准在原数字上涂改,更不准擦抹和挖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办工厂的帐目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帐目混乱的校办工厂,要及时给予帮助。并责成工厂财会部门认真清理校正。
第四十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会计报表》上报时,须经工厂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第四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报表永久保存;总分类帐保存十五年;其它帐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七年;季度报表保存三年。逾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须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各行其是。
第四十三条 校办工厂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各项财产、物资、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四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习实验性工厂。经批准,结合专业举办纳入国家预算的生产性工厂,应按财政部统一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及工厂自行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应自行废止。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详见下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及应对策略
Legal perspective of American Clause No.337 and corresponding strategy

李 俭


[摘要] 透过近年来美国企业频频对中国出口企业提出337条款的诉讼,从而引发对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和分析,结合我国出口企业因此而遭遇的困境、困惑及实际情况,比照日韩对此的策略及处理办法作相应的分析比较,提出我国企业目前应有的积极态度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 不公平做法 知识产权 有限禁止令 普遍禁止令 临时禁令 交叉许可

华盛顿当地时间2005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针对三家美国企业Unilian Beheer B.V., Floor IndustriesLtd和 Unilian Flooring N.C.对中国17家木地板企业提出的337条款投诉的立案调查正式启动。Unilin公司认为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带有边缘连结结构的地板扣件)遭到了侵犯,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则必须要“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由此,导致17家中国木地板企业卷入知识产权“漩涡”,而巨额的应诉费却让一些企业望而却步。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企业一旦败诉,将拖累整个中国木地板出口企业退出美国市场。积极应诉,则要面对巨额的诉讼的费用、烦琐的诉讼程序;消极放弃?则从此退出美国市场,让所有的中国地板出口企业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其实,这不仅仅是木地板企业面临的问题,而是中国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突破的一条“封锁线”。

一、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

随着中国生产的产品不断地升级换代,产品的质量、款式已今非昔比,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开始大量进入美国的主流商场,跟美国地产的主流商品甚至是一些世界知名品牌同台竞技,由此让美国的企业越来越感受到来自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当采用传统的反倾销的方法已变得不可行之时,越来越来的美国企业转而采用“337条款”。
所谓“337”条款,是指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属美国国内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先后历经三次重大修改,主要内容是指美国专利权人有权根据337条款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或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形式包括:对指控货物的禁止进口令和对进口方进入美国的禁止令。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者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者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因此,可以说,该条款特别用于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目前一般的诉讼费用为200万美元或更多),可以有效地吓阻一大批国外的竞争者,或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同类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条款的内容来看,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提供的救济较之美国国内侵权诉讼当事人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所能得到的救济也更为直接。此外,外国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面对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国地区法院更为繁琐。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调查将根据请求和以自身职权开展,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在由行政法官支持的调查结果为当事方违反规定时,委员会发出禁令禁止货物进入美国。但委员会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对违法货物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该委员会通常采用“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两种方式,有限禁止令是对被发现违法的和违法方输入的所有货物;其中“普遍禁止令”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从而将该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全部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普遍禁止令是不管进口方身份对所有某类产品禁止进口。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进口方可以提供担保再进口。该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其他类的禁令和扣押、没收的命令,不遵守禁令等将面临约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每天违法输入美国的产品两倍价值的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的决定最终要由美国总统审核。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日内可以否定该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总统赞同该决定或者60日内不否定,除非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二、我国企业的现状、应有的积极态度及及应对策略
早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日韩的企业也曾是美国337条款调查的重点,当年,SONY、东芝、日立、TDK,都曾是经常被“337”调查的对象,他们也大致经历了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为了不彻底放弃美国市场而频频地应诉,再到后来积极主动地开始大面积在美申请专利以防止或避免被“337”调查,防患于未然。所以发展至今,居然是日本开始反扑,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眼下日本产品在美国的情况则变成了日本企业占据攻势,而美国企业则反而退居守势。目前,在美申请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由于日本企业态度的积极的转变,从最初的害怕、消极应对,到积极应诉,并在337的诉讼中不断积累经验、寻找应对策略,到发现应对37条款的突破口,并开始主动出击,大肆在美国申请专利、商标等的注册,将其国内的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延伸到产品的出口销售地,比变被动为主动,并且在美国本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美国企业假冒或有其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据美国的337条款提出起诉,利用美国法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来维护自己在美国市场的合法权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可不谓是聪明之举,很值得我国企业的借鉴和学习。
自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其中我国涉案10起,涉案产品包括DVD、拖拉机、电池等,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刚开始时,我国的企业遇到此类事情时多半采用不予理睬的办法低调处理,特别是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复杂的诉讼程序时,往往不知所措。但随着美国企业提起的337条款诉讼越来越多、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广,一些企业家意识到这样消极应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长此以往,美国企业会越来越多地采用337条款作为保护其国内市场、排除外来竞争的有力武器,这样就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这几年应诉的企业越来越多。
但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对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在应对337条款方面缺乏必要的经验,造成企业在应对337条款起诉中往往消极被动,因而这几年来我国企业应诉337条款时总是输多赢少,不但损失了大量人力、物力,还失去了美国这个庞大的出口市场。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起一种系统性、全局化的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
首先,应组织法律专家、律师和行业协会来共同深入地研究美国“337”条款的内容,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发现其突破口,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出口美国、有可能遭遇美国“337”条款的企业尽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策略。如那些出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OEM)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出口方应积极主动地跟美国的进口方商量,由授权使用方保证其中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等没有假冒、仿冒或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存在,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对于那些经调查有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重大嫌疑的,甚至可以要求美国的进口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避免一旦涉诉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
其次,应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但要完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制度,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假冒、非法利用,还要防止和避免在自己的产品中非法地冒用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企业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为了保持和发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投入资金发展自有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防御能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在信息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对外交涉方面发挥不可代替作用。尤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从美国同日本的专利诉讼来看,最后大多以互相交换、互相许可专利为结局,称之为“交叉许可”。由此,双方不但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还可形成默契,共同来稳固市场地位。
再次,企业的行业协会应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各行业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应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发挥主导作用。如跟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及时了解本行业产品出口方面的国外市场信息和最新动向,对美国相关产品的专利、商标等进行出口前的预先调查,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产品出口目的地的最新变化,在企业涉诉时迅速组成有效的协调小组,对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应诉所需付出的代价、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权衡,共同应对337条款的诉讼。由于一般涉及337条款的起诉都金额巨大,应诉所需的律师费动辄上百万美元,没有哪个企业能够单独面对和应付,需要众多的企业组成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来一起处理,共担风险和成本,共享利益,而其中的协调、组织工作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工作和指导。
最后,也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应诉问题。中国出口企业必须从中长期的发展战略出发,一旦涉诉,企业不应消极地回避、放弃,而应认真研究、分析,决不轻言退出,毕竟开发出美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出口市场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历经数年艰苦的努力,而且,涉诉并不必然意味着输的结果,有很多涉及337条款的起诉都以涉案双方的和解或者被告取得了胜利而告终,而缺席则必然面临和败诉同样的结果。况且,通过起诉,企业可以充分地了解有关的情况,积累经验,由此可见,认真对待才是涉诉企业所应持有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我国企业要避免卷入美国337条款纠纷》 蒋志培博士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09223211.html
2,《美国律师支招广东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程序”》
2005-05-11 《南方日报》
3,《美国337条款解读》 文希凯 《中国知识产权报》
4,《中国DVD等遭遇美国337条款制裁 甚于反倾销》李晔
2004-10-08 《解放日报》

发表在2006年4月的《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作者联系方法:
15902179492


卫生部关于撤销“启阳牌补元酒”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

卫生部


卫法监函[2002}70号

卫生部关于撤销“启阳牌补元酒”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


山东省曲阜市药膳孔府酒庄:
根据群众举报,你酒庄生产的“启阳牌补元酒”经江西南昌新建县药检所药品检验证明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
我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酒庄生产的“启阳牌补元酒”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启阳牌补元酒”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
枸橼酸西地那非是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禁止加入食品。我部认为,你酒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酒庄“启阳牌补元酒”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0)第050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