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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6:01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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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

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市“优化资本结构”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探索“优化资本结构”的有效途径,并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革,现根据国家有关试点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做好国有资本金(含国有法人资本)的管理工作,是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试点城市及所在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本金存量及其结构和变动情况,为加强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条 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收尾工作,并使之与日常管理工作尽快衔接起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本金的管理打好基础。要按财清 〔1995〕15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增提折旧而增加的企业资本金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以及经批准核销的企业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检查有无不按规定冲销资本金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配合财政部门于批复1995年度会计决算时按冲销后净值相应调整国有资本金和所有者权益。调整后,由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逐户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定通知单》(格式附后)
。以此作为国家为企业增资、减债的依据。
第三条 要注重做好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增资)的管理工作。国家所有者权益增量包括:(1)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财政返还部分增加的流动资本金;(2)企业税后利润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在企业转增的盈余公积金;(3)“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相应调增的国有资本金;(4)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或按国家政策进行价值重估增加的国有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5)企业经营过程中股票价值、汇率变动等溢价收入,未计入当期损益转增资本公积金部分;(6)按国家和地方其他政策增加的国有资本金。
对企业增加的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逐笔进行确认和核定增量,年终与财政部门会同于批复会计决算时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总额,并向企业下达《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增通知单》(格式附后),据此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和进行产权登
记。
第四条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所得税返还的管理工作。所得税的返还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再投资,应相应调增企业国有资本金,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
为支持企业改革,帮助企业解困,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按财工字〔1995〕1号文的规定将部分税后利润留用并转作国有流动资本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要结合产业政策和效益原则以及“优化资本结构”的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返还和留用两项资金经核定增量资本后,必须用于企业经营的发展,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或其他消费基金用途。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的产权管理和监督。对企业以国有资本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开办独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参股投资而形成的新的法人资本,要严格加强管理,认真界定产权和核定国有法人股本;对已进行股改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增资、扩股、配
股等股权变动,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 81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转让(包括转让国有股权及配股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效益原则予以把关,不能放任自流,同时也要支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转让行为;对小? 笠蹈闹啤⒏淖椋ㄆ笠导娌ⅰ⒑喜ⅰ⒎至ⅰ⒊邪⒆饬抟约芭穆艉推撇确矫娣⑸墓凶时窘鸺捌渌凶什ū涠凶什芾聿棵乓谰葑陨淼闹霸鸱止ぃ游す凶什姓呷ㄒ婧腿繁9凶什V翟鲋档哪康某龇ⅲ斡敕桨钢贫ê筒ū涠笈ぷ鳌? 以上国有资本金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在财政部门审批年度会计决算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帮助和配合财政部门把好关,对于审批中发现的产权变动,凡没有国有
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批件的,均应作为违纪问题处理,待企业或主管部门纠正后方可批复决算。同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未经批准的产权变动而减少的国有资产部分,不能作为客观剔除因素;增加部分亦不能计入增值范围。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中的产权管理,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重点抓好企业兼并和破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兼并破产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可能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问题提出意见。
要严格区分行政无偿划转与有偿兼并、转让的界线。企业变更行政隶属关系而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文件执行。除此
以外的有偿转让、兼并都应纳入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本级政府破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破产预案的制定。在破产工作中一要注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注重做好进入法律程序前各个环节的审批和把关工作;二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认真确定计入破产财产的数额,防止清算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三要通
过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各种方式,促使破产企业财产的整体出售以协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安置职工。同时,要做好国有资产变卖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确认和收缴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掌握用国有资产及其变卖收入安置职工的范围。除破产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关于困难企业生产自救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可按劳动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劳部发〔1996〕7号文的规定执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核定的闲置设备作为投资使用,并可酌情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试点城市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试点方案阶段、实施阶段和工作总结阶段,应将试点工作动态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省级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汇报。
第十条 根据城市改革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分层次、分阶段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定专职机构,落实到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进行检查和督促。
城市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领导。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局有关试点的政策精神抓好执行和落实,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定期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附:1、《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定通知单》(格式〈略〉)
2、《国家所有者权益核增通知单》(格式〈略〉)




19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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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
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12月26日

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铁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路职工进行运输生产建设活动的行动纲领。
铁路计划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正确安排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以及铁路内部各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为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当好先行。
当前,铁路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编好铁路调整规划,使铁路运输生产建设能够逐步走上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轨道,争取尽快地克服目前存在的比例失调的严重状况。
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逐步改革铁路计划管理体制,该集中的要集中,该下放的就下放,使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铁路计划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计划纪律,提高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严肃性,充分发挥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

第一章 综合平衡
第1条 综合平衡是铁路计划工作的基本方法。铁路计划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是:
(1)铁路运输同国民经济之间的平衡。这是安排铁路计划最基本的平衡关系。铁路计划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使铁路客货运输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衔接,相互适应。同时积极贯彻工业合理布局、合理运输和各种交通工具合理分工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输力。
(2)铁路运输需要与运输能力之间的平衡。这是铁路内部运输、生产、建设之间最基本的平衡关系。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以增强运输能力为中心,做好线路、枢纽、机车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输设备的平衡,搞好设备配套,并相应安排好各项设备的修造能力。
(3)处理好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根据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首先要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管理,按照检修规程,安排好大修和维修计划,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合理地提高设备运用效率。然后,才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的基本建设要求。
(4)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改进铁路工业产品的供求关系。要在满足运输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铁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和协作关系,逐步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现象,最大限度地满足运输需要。
(5)发展运输、生产、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之间的平衡。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逐步有所改善,积累逐步有所增加。
(6)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平衡。正确分配人力、物力、财力是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的物质保证,是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基础。各级单位都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反复计算,综合平衡,把人力、物力、财力合理使用好。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少用人、少投资、少用料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7)要处理好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的关系。长期计划规定铁路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与长期计划互相衔接,保证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2条 综合平衡要注意科学性、合理性,要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考虑经济效果,运输工作要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工业产品要强调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基本建设、大修和更新改造必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降低造价,加强配套,加强项目衔接,发挥综合能力。任何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都必须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案,坚决扭转那种不讲究经济核算,不问经济效果的倾向。
第3条 综合平衡必须留有余地,留有后备。所有计划指标,都必须从实际出发,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使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不应当留缺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也不应当层层加码。
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能力和主要工种的劳动力等要留有后备,要有应付运输生产任务波动和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事变的机动能力。
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要实事求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防止片面强调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而不积极组织平衡,不进行细致的经济比较。计划必须建立在反复平衡计算的基础上。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4条 调查研究工作是编制计划的基础,是提高计划质量的关键。各级单位在编制计划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反对没有调查研究,片面“框大数”的主观主义的做法。
各级单位向上级提报的计划建议,对于主要指标、生产能力、基建项目等,都必须有调查研究的资料作依据。上级单位在审查计划建议时,应认真研究下级单位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倾听群众意见,从全局出发,进行综合平衡。
调查研究工作,要用制度固定下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要把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经常调查和定期调查结合起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经济调查,设备调查,定额调查。
第5条 经济调查是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基础,目的在于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对于铁路运输的需要。通过调查,应摸清各经济区及主要厂矿的生产建设安排,产供销关系、运输条件、经济发展远景等基本情况。同时,还应加强客运调查,研究确定客货运量和流向。
经济调查应取得各级地方的领导和支持,由铁路各级单位的领导组织计划、客货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按部、路局、分局、车站分级分工进行,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6条 设备调查包括设备状况和设备能力的调查。目的在于摸清“家底”。应先从与运输直接有关的设备调查做起,着重调查设备的利用状况和质量变化,设备的综合能力和薄弱环节,经过综合平衡、经济比较,提出修建方案,作为平衡计划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设备调查每年至少一次,要提早进行。各单位都要在各级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计划部门、基建部门、设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共同深入现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调查。
第7条 定额调查主要是对劳动定额、消耗定额、设备应用、检修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的调查。各项计划中,凡需要用定额计算的,都应进行定额调查,用查定的平均先进定额,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
调查的定额要使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实物定额与货币定额结合起来。
各级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定额”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定额的审定、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8条 充分利用统计财务等有关资料,加强历史资料的积累、分析和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和历史资料的积累、整理工作应结合进行,做到有情况、有数字、有分析、有结论。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资料台帐,充分运用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找出规律,总结制定计划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计划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9条 铁路计划分为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以及月、旬、日、班计划。
长期计划是铁路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较长时期战略目标的计划。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发展,应当以长期计划作指导。重大的建设项目、生产力的合理分布、专门人材的培养、重大的技术改革和各种重要比例关系等,都必须在长期计划中作统一规划。在长期计划中又可对较近的一段时期(譬如三年、五年)做个比较具体的安排。
各铁路企业部门对长期计划的编制要严肃认真,长期计划应报上级单位审批,使长期计划真正起到指导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长期计划确定下来以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修改补充。
年度计划是根据长期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执行计划,是实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的主要手段,国家对企业,通过年度计划,规定具体的运输生产建设要求,国家考核企业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以年度计划为主要依据。
季度计划是保证完成年度计划的阶段计划。月、旬、日、班计划是在年度、季度计划指导下,具体进行运输生产的作业计划。
第10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客货运输计划 (2)机车车辆运用计划
(3)工业生产计划 (4)基本建设计划
(5)设备大修计划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勘测设计计划 (8)劳动工资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
(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2)文教事业计划
(3)卫生事业计划 (4)物资供应计划
(5)成本计划 (6)财务计划
(7)战备计划 (8)环境保护计划
(9)建筑安装施工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这些计划的安排,凡涉及计划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的,应与计划部门协商一致。
各级单位用自筹资金(福利费、企奖等)和专项资金(客货运服务基金、装卸收入等)进行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的计划,也应纳入统一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归口平衡。自筹资金计划报部审批;专项资金计划由铁路局等单位审批。
第11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编制,应贯彻专群结合、上下结合的方法,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1)由上而下部署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2)由下而上编报计划建议;
(3)由上而下下达年度计划;
(4)由下而上编报正式计划。
年度计划一定要在年度开始前,逐级下达到基层。如年度计划开始前,计划未经国家批准,由铁道部先安排第一季度执行计划,以便于各级单位组织运输生产建设。
年度计划建议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编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级平衡上报。计划建议应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同时要说明上年度计划指标预计完成情况,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明年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为保证完成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需要上级领导平衡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12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各级单位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层层贯彻,及时下达,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同时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把年度计划指标和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组织措施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革新挖潜,修旧利废,以及“五对口”、“三落实”的有关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各级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审查批准,逐级上报。
第13条 为了编好年度各项计划,各级单位都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况,第一季度应着重检查当年计划落实情况;第二季度着重调查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抓典型,树标兵,组织交流,并进行设备调查;第三季度应展开全面的经济调查和定额调查,完成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逐级提报下年度计划建议,做好编制下年计划的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应总结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全力做好下年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第14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级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如果在执行中,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年度计划的调整,一般应在九、十月份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检查分析
第15条 为保证铁路各项计划的全面贯彻,各级单位应经常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解决矛盾,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
对计划的定期检查,各企业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基层单位应每月进行检查。
每年检查的结果,要按期上报,并由单位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16条 考核企业完成任务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表扬,并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提取奖金。
凡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任务变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改变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第五章 计划管理体制
第17条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计划必须集中统一。在保证统一计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包括基层单位)的计划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铁路企业的积极性。
第18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计划在运输部门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主要站段分级管理。基建、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19条 各种计划都实行分级管理。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计划权限范围如下:
(1)铁路运输计划中的客货运输量、主要物资运量和机车车辆运用主要指标;
(2)铁路工业计划中的主要产品产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
(3)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中的投资总额、大中型项目和涉及全路的、重要的小型项目;
(4)铁路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大修(线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主要技术设备的较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部指定的单项工程;
(5)铁路劳动工资计划中的职工总数、劳动生产率以及工资基金总额。
其余计划指标项目由各局、厂、院、校分级管理。
第20条 加强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扩大企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的管理权限。
铁道部根据各铁路局担负运输工作量的大小,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态,并考虑近几年大修和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局确定一个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数额,由各局自行安排必要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对部属工厂确定一个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比例,由工厂按规定比例自提自用,安排企业的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各铁路局、工厂确定的资金数额和提成比例保持数年不变,保证各局、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利计划和规划,早作安排。
铁道部集中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安排全路性的重点项目和各局、厂间调剂使用。
铁道部和各局、厂暂未用的折旧费和每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要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加强管理,安排计划,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21条 铁路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给外单位的变价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安排计划,用于设备购置费。
第22条 铁路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由铁道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和管理。生产单位无权改变这些产品价格。
由各局管理的工业产品价格,各局计划部门应设专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路内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工附业企业的产品价格,应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计或少计利润。
第23条 上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定额、项目,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许改变。计划调整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提出,年终不得修改计划指标。
第24条 要维护计划的统一。各级单位的年度计划,要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安排,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不能各切一块,自行下达增加投资、人员、设备的规定,打乱整个计划的平衡。
第25条 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计划,一切工作要按计划办事。
严格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开支、施工、购置。不许乱挤资金,乱列款源。严禁挪用国家分配的物资搞计划外的生产或建设。
各级领导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向下布置任务,涉及计划安排时,应同计划部门商量一致,并报领导批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计划纪律,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广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计划人员,人人有责任维护计划纪律,有责任纠正不按计划办事,不按规定权限办事的情况,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对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损失,主要责任者应受到处分并负经济责任。
第26条 各级单位的计划机构和人员必须充实和健全。
铁道部所属各局(分局)、厂、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计划统计处(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铁路局特一、二等站、段(厂)、队和主要的基层单位,应设计划室或专职计划人员,其主要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单位(车间班组)的计划管理和核算工作。
部属工厂应设置独立的计划统计科。
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工程处、大修处(段、队)应设置计划统计科(室)。
铁路其他基层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计划人员。
各单位的计划部门(或专职计划人员)应受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的计划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开展工作。

第六章 计划部门和计划干部的职责
第27条 计划部门是重要的综合部门,是各级党和行政领导的有力助手和参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法令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指示,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编制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并按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按期编报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4)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对完不成计划和一切破坏统一计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完成计划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28条 各级计划人员应做到:
(1)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学和计划理论,认真钻研业务,了解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主观主义,反对墨守陈规,反对浮夸虚报;
(3)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做好综合平衡,编制质量良好的计划,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搞好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向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29条 各级单位要注意培养计划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训练班,抽调现职干部定期轮训。同时,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要有计划地培养计划经济管理的专门人才。
要恢复计划经济人员的技术职称,设工程师、技术员、经济师、助理经济师、主任计划员、计划员,建立各级计划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30条 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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