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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管辖范围(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05:09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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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管辖范围(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管辖范围(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1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为了严格执法,明确各局(所)植检业务范围和职责,方便进出境贸易,有利于各局(所)管理工作,经国家局研究决定,现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管辖范围适用于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口检疫和进口监管工作;管辖范围指货物贮存场所,而不是指货主单位所在地。今后如有新机构设立,国家局将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请各局(所)严格按本管辖范围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可向国家局植检处反映。

  附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试行)

 


  局(所)   所在省、市、区  植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北京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     天津市      天津市

  秦皇岛    河北省      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

  石家庄(所) 河北省      除秦皇岛局管辖范围外河北省的其他地区

  太原     山西省      山西省

  二连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乌察布盟

  满洲里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

  呼和浩特(所)内蒙古自治区   除二连、满洲里二局管辖范围外内蒙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丹东     辽宁省      丹东市

  沈阳(所)  辽宁省      沈阳市、铁岭市、抚顺市、阜新市、辽阳市、本溪市

  大连     辽宁省      除丹东局、沈阳所管辖范围外辽宁省的其他地区

  图们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集安     吉林省      集安市、通化市、浑江市、梅河口市

  长春     吉林省      除图们、集安二局管辖范围外吉林省的其他地区

  绥芬河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鸡西市、绥芬河市

  黑河     黑龙江省     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

  哈尔滨    黑龙江省     绥芬河、黑河二局管辖范围外黑龙江省的其他地区

  上海     上海市      上海市

  连云港    江苏省      连云港市、淮阴市、新沂市、宿迁市、徐州市

  南京     江苏省      除连云港局管辖范围外的江苏省的其他地区

  温州     浙江省      温州市、瑞安市、丽水地区

  宁波     浙江省      宁波市、绍兴市、奉化市、慈溪市、余姚市

  舟山     浙江省      舟山市

  杭州     浙江省      温州、宁波、舟山三局管辖范围外浙江省的其他地区

  合肥     安徽省      安徽省

  厦门     福建省      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石狮市、龙岩地区

  福州     福建省      除厦门局管辖范围外福建省的其他地区

  九江     江西省      九江市

  南昌(所)  江西省      除九江局管辖范围外江西省其他地区

  青岛     山东省      青岛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日照市、诸城市、胶州市、胶南市、青州市、即墨市、临沂地区

  烟台     山东省      烟台市、威海市、龙口市、荣成市、文登市、莱阳市、莱州市、莱西市、平度市

  济南(所)  山东省      除青岛、烟台二局管辖范围外山东省的其他地区

  郑州     河南省      河南省

  武汉     湖北省      湖北省

  长沙(所)  湖南省      湖南省

  汕头     广东省      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揭阳市、潮州市

  深圳     广东省      深圳市、惠州市、河源市

  拱北     广东省      珠海市、中山市

  江门     广东省      江门市、阳江市

  湛江     广东省      湛江市、茂名市

  广州     广东省      除汕头、深圳、拱北、江门、湛江五局管辖范围外广东省的其他地区

  北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百色地区、南宁地区的凭祥市、龙州县、大新县、宁明县

  防城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防城港市

  梧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柳州市、梧州地区、柳州地区、玉林地区

  桂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桂林地区

  南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除北海、防城、梧州、桂林四局管辖范围外广西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海口     海南省      海南省

  重庆     四川省      重庆市、泸州市、自贡市、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万县市、黔江、涪陵、达川、宜宾地区

  成都     四川省      除重庆局管辖范围外四川省的其他地区

  贵阳     贵州省      贵州省

  昆明     云南省      云南省

  拉萨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安     陕西省      陕西省

  兰州     甘肃省      甘肃省

  西宁(所)  青海省      青海省

  银川(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伊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包括奎比市、伊犁和塔城二地区)、克拉玛依市

  喀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乌鲁木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除伊犁、喀什二局管辖范围外新疆自治区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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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刘宗欣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钟澍钦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陶毅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李林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张鹤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一日


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黄部队军人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就业安置。
(一)副营职(含)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现役五、六级士官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等,都有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的义务和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驻军军人配偶安置任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开辟适合军人配偶就业的岗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领导机关,民政部门是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协调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国家公务员和进入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的驻军军人配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入企业单位职工身份或有就业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无工作驻军军人配偶。
第五条 重点安置就业的对象为: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驻军军人配偶以及团级以上军官(含技术9级以上)的驻军军人配偶。其他驻军军人配偶工作安排实行政府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鼓励自谋职业。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参照原岗位对口予以安置。对未能安置就业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就业的不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干部转业后其军人配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第六条 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区县分级负责的办法。驻各区县(含屯溪区)部队的驻军军人配偶,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安置。96151部队机关等驻市中心城区的驻军军人配偶,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工作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驻军军人配偶接到安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九条 对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占单位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驻军军人配偶,并有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驻军军人配偶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已安置就业的驻军军人配偶,因工作调离该岗位后,该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符合该岗位条件的驻军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在接收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驻军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减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驻军军人配偶工作。
第十二条 驻军军人配偶因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等待业期间,未能发给基本生活费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未安置就业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驻军军人配偶档案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未安置就业、待业和下岗工人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理。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由代理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对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驻军军人配偶就业或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和领导取消参加当年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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