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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4:45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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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劳动情况》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规定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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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0 ] 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辖淮河流域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排污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纳入生态补偿的考核断面包括:杞县惠济河睢县板桥断面、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通许县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开封县李太沟太平岗断面、淤泥河杞县王庄断面,兰考县杜庄河阳堌断面。
  第五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考核浓度值以各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为准。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按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
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杞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尉氏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通许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上述断面的考核数据、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以省环保厅的考核通报为准。
淤泥河杞县王庄考核断面和李太沟太平岗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开封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兰考县杜庄河杞县阳堌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兰考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省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通报》;市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后,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环境防治、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第十一条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如不足以支付省财政对我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协调弥补。
  第十二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09〕15号)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市城区及双清、大祥、北塔三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特殊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基金办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行财科、法制科、事故处理指导科、事故具体承办单位,交警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 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 其它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
(七)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
(九)其它资金。
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确保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与稳定,确保应筹款项及时足额进入救助基金专用帐户。
救助基金当年年终不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在赔偿款中扣留已垫付的费用并转入救助基金;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或调解终结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对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赔偿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设立独立科目,查明其身份后,及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九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分公司应当按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市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按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的数额,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六)需要特殊救助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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