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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1:26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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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3月20日,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少数高校发生师生受伤害案件的情况通报》(教政厅〔1998〕2号),通报了今年1、2月份部分地区少数高校相继发生一些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并就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
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高校安全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影响高校师生安全的事端仍时有发生,突出的是:师生受伤害的治安案件增多;校园及周边一些个体饮食摊点卫生状况不好,已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个别学生外出游泳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等。为
进一步做好高校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师生人身安全工作。要进一步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清理整顿饮食摊点,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2、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伙食管理,提高食堂饭菜质量,搞好饮食卫生。夏季将至,要教育师生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到卫生条件差的个体摊点就餐。
3、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防止伤害师生的治安案件发生;要教育广大师生注意夏季游泳安全,不要独自到校外和情况不明的水域游泳。有关高校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校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文明离校教育工作,做到爱校、荣校、文明离校。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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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抚顺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收取与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下列资金: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利润,以及预算列支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专用基金;
(四)社会性集资款项、保证金和各单位从所属基层单位集中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审计、计划、银行、物价和税务部门负有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县区级的预算外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管理;乡镇级的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配备管理人员;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与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资金的性质、来源和用途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
(一)对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其职能机构管理。
(二)各单位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社会性集资款项、保证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三)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凡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银行凭财政专户储存通知书为单位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两个帐户不得混用。纳入财政专户计息的存款,仍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在保证存款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委托金融机构在一定的限额、限期内进行融通,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但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核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预算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财务必须同主管部门脱钩,与财政部门挂钩。实现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确定上缴形式、额度和留利分配比例。各级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下属单位抽调资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劳动、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统一管理。严禁收支不入帐、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收支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逐级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收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应按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使用;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按规定用于支持预算外企业的发展或平衡预算;由预算列支的周转金和各项基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收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的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按本条例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物价及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刁难阻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或审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违法金额,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审查、批准,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以及越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的;
(四)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变相扩大预算外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财政专户储存,坐收坐支,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
(六)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和私分公款的;
(七)各单位集中、提取的各项基金、管理费、手续费,不按规定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或审计部门也可以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不超过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申诉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申请复议的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因处罚不当,应退回原上缴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的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督处罚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域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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