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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6:39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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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间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捐税和其他税收方面,应本着有利于发展两国贸易的愿望,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例的范围内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利益、豁免、特权或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参加或将参加目的在于进行经济合作的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组织或多边安排而给予其他参加国的利益、豁免、特权或优惠。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外汇及其他的法律、规章或条例,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增加两国之间的贸易,特别是有关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即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所列货物、商品的贸易。
  上述附表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外汇条例,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博览会和按照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条件在对方国家的领土上举办展览会提供便利。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举办展览所在国的法律办理。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地点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的交易。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逐年自动顺延。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经双方同意,对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泰文和中文文本有不同理解,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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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组织农业税税收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2〕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充实农业税征收力量,并根据各乡镇征收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对乡镇农业税征收力量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条 农税征收编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农税征收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从县、市、区财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中下派;
  (二)由城区财政所对口支援。城区财政所除留必要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外,其余人员原则上全部对口支援山区乡镇或农业税征收任务较大的乡镇;
  (三)从乡镇机关现有在岗在编的公务员中聘用。采取以上三种途径仍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农业税征收旺季,可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请部分季节性征收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挂牌持证上岗。
  第四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由季节性、临时性驻所包村改为常年驻所包村,驻所包村时间不少于两年。两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回原机关工作;不能胜任征管工作的,由原机关予以辞退或分流。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对征收力量实行分组划片管理,责任到组到人,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及时足额完成。
  第六条 农税征收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七条 农税征收人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业税收政策;
  (二)掌握和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变动情况;
  (三)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四)依法征收农业税税款;
  (五)掌握和核实农作物的灾歉情况;
  (六)掌握和核实农业税社会减免对象;
  (七)发放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款;
  (八)保证税票和税款安全。
  第八条 协税员应认真履行加强税收宣传、反馈征管信息、协调征纳关系、维护征管秩序的职责,协助农税征管员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和发放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发挥好宣传员、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和纳税带头人的作用。
  第九条 县、乡政府应加强对农税征管工作领导,组织乡镇村组干部支持、配合农税征管工作,动员、组织村民到纳税大厅或农税征收机关在本村设立的纳税点纳税,改变农民等人上门征收的纳税习惯。
  第十条 积极推行纳税大厅征收和定点、定时、定额征收,稳步实现农业税征管由上门征收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由乡镇村
  有农业税收入任务的乡镇(街办)都应建立农业税纳税大厅,地域范围广、征收任务大的乡镇应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业税纳税大厅。纳税大厅的建立应做到全市统一名称"××乡(镇、街办)农业税纳税大厅",统一标牌制作,统一宣传内容,统一服务规程,统一服务承诺。
  在农业税征收旺季,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应在各村村委会所在地和人口相对集中的稠密区设立固定纳税点,方便农民就近纳税。
  第十一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下乡生活补贴在所在财政所农业税征收经费中解决,临时聘请的季节性征收人员的工资、补贴均在财政所征收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乡镇干部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三项规定"。农税征收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十不准"规定,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的税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委托乡镇村组干部开票收税的。
  (二)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的。
  (三)税款不及时入库或挪用税款的。
  (四)找村组干部结算农业税任务的。
  (五)农业税减免款不及时、不直接发给减免对象的。
  (六)组织"小分队"强行征收税款的。
  (七)税款不及时缴入金库、附加不及时入专户的。
  (八)用农业税附加垫解正税的。
  (九)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税减免款的。
  (十)乡镇村组干部直接开票收税的。
  (十一)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收取税费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协税员直接开票征收税款的予以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市政府令〔2009〕92号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 征收绍兴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绍兴市区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收土地的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一般程序。
  (一)下达征地通知书。建设项目受理后,市统征办及时将征地任务下达给市国土部门有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并抄送给当地政府或管委会;
  (二)告知。国土分局接到征地任务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单位的意见;
  (三)调查。国土分局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四)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的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由市统征办与被征地单位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进行“两公告一批复”工作。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工作;
  (七)支付征地补偿费。在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土地区位、土地利用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区片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应予公示并严格执行。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征收耕地的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分别按当季作物的产值和实际价值,结合征地区片实际予以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收土地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或变更、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和参加社会保障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 建立征地台帐制度,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情况,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市财政、统计等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级留地安置、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等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绍兴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等收入中筹集,其中: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5元,其他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2元。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平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拒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依法征地过程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市政府第61号令)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区片分类 行 政 范 围 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A   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迪荡街道与所辖行政村 43000 26000 22000
B   东湖镇、皋埠镇、鉴湖镇、稽山街道与所辖行政村,灵芝镇与所辖张市村、蛟里村、永泰村、洛江村、大善村、白鱼潭村、西蚌潭村、水产村、灵芝村、大树港村、女迪村、墨庄村、梅东村、澄江村、全心村、横湖村、永兴村、安心村、肖港村、界树村、小观村、洋渎村、曲屯村、后墅村、段家汇村 41000 25000 21000
C   东浦镇与所辖行政村,灵芝镇大庆寺村、嘉会村、立岱村、青云村、庄头村、七里江村、后诸村、犭央犭茶湖村、西山头村、山泉村、潞庄村、潞阳村、前王村、五峰村、林头村 38000 23000 19000
D   斗门镇、马山镇与所辖行政村 33000 21000 17000

  注:1.在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中,每亩的安置人口数按≤1的标准确定。在实施征地时,若每亩的安置人口数?1时,其征地补偿价格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A、B类每人15000元,C类每人13000元,D类每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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