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52:07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143号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妥善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城镇个体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老保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为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有参保意愿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按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6年至2007年期间对应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所计算出的历年缴费额之和。补缴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在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本人意愿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解释机关)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水利部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颁布日期:1994.09.09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1994年9月9日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通知发布)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河道的目标管理,全面衡量和不断提高全国的河道管理水平,特制
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七大江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管河道(湖泊)管
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水管[1991]23号颁发)
中六(二)款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亦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指标和要求,依据《
水地》、《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等级和标准
2.1 河道管理按千分制考评,分级如下表:
┌────────┬──────────────────────┐
│ 考评得分 │ 等 级 │
├────────┼──────────────────────┤
│ 901~1000分 │一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
│ 751~900分 │二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
├────────┼──────────────────────┤
│ 601~750分 │三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55%)│
├────────┼──────────────────────┤
│ 低于600分 │合格(由本单位制订合格整改措施) │
└────────┴──────────────────────┘
1.2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
机关认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内部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
件或证书。
2.3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他
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晋级资格。
2.4 河道管理的分项考评,依据《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在考评
过程中,凡被考评河道(段)出现合理缺项时,该项以考评的综合平均分计入总分
。除必有项目外,是否属合理缺项应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权限和程序
3.1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管全国河道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
则,进行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
3.2 河道管理考评以县级河道管理单位为单元,分自检、初验、验收发证等三
个阶段进行。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自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
委托地区(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初验。部水利管理司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河道管
理一、二级的考评验收;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负责河道管理三级的考评验收。
3.3 自检、初验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阶段考评成果。需申请等级验收
的,应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考评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4 河道堤防工程的考评验收采取抽验方式。堤防工程抽验长度不少于该河道
管理单位管辖总长度的20%,坝(垛、护岸)抽验数量(以坝、垛座数为单位)不
少于管理总数的30%。
3.5 凡等级验收合格者,由水利部颁发其相应等级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和奖励。
3.6对已命名等级的河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复查,年复查面不少于该管
理单位的20%。复查发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限期令其达到原等级标准,届
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四、附 则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应制订本
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订河道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2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4.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河道目标管理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一、工 │ │堤顶高程每低0.1米 │ │堤顶高程、边坡、护 │ │
│程运行 │ │扣1分;顶宽小于三 │ │堤地符合设计或竣工 │ │
│及维修 │ 1 │级的每0.2米扣1分; │ 0~17 │验收要求,堤顶宽小 │18~22│
│养护 │ │护堤地面积少划每 │ │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 │ │
│ (1~10) │ │10%扣1分。 │ │度在5%以内。 │ │
│ (330分) ├──┼──────────┼────┼──────────┼───┤
│ │ │堤顶路面宽小于三级 │ │堤顶(后戗或防汛路) │ │
│ │ │的每0.2米扣1分;通 │ │路面平坦通车,宽3 │ │
│ │ 2 │车里程每少10%扣1 │ 0~17 │米以上,无坑、无明 │18~22│
│ │ │分;每公里破损或残 │ │显凹陷和波状起伏。 │ │
│ │ │缺2处扣1分。 │ │ │ │
│ ├──┼──────────┼────┼──────────┼───┤
│ │ │每公里冲沟、洞穴、 │ │堤坡基本平整,无冲 │ │
│ │ │杂物5处扣1分;堤 │ │沟、无洞穴、无杂物;│ │
│ │ │身生物覆盖率每少 │ │堤身生物覆盖率80% │ │
│ │ 3 │ │ 0~17 │ │18~22│
│ │ │10%扣1分;堤肩草 │ │以上;无高杆杂树、 │ │
│ │ │皮每少20%扣1分。 │ │杂条;堤肩草皮每例 │ │
│ │ │ │ │宽0.5米以上。 │ │
│ ├──┼──────────┼────┼──────────┼───┤
│ │ │绿化率低于三级的每 │ │护堤地(含控导工程 │ │
│ │ │少10%扣1分。林木 │ │和护岸、护闸地等) │ │
│ │ 4 │缺损率高于三级的每 │ 0~17 │边界明确;绿化率大 │18~22│
│ │ │5%扔1分。 │ │于80%,林木缺损率 │ │
│ │ │ │ │小于10%。 │ │
│ ├──┼──────────┼────┼──────────┼───┤
│ │ │防浪林每少植5%扣1 │ │防浪林木生长茂盛, │ │
│ │ 5 │分。树种不适宜扣5 │ 0~17 │株行距适宜;种植、 │18~22│
│ │ │分。 │ │管理较好。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完好率 │ │河势控导工程(护坡、 │ │
│ │ │每低10%扣1分;未 │ │护岸、跌水、丁坝、 │ │
│ │ 6 │ │ 0~23 │护脚等)尺寸、位置、 │24~29│
│ │ │达设计质量要求的每 │ │ │ │
│ │ │10%扣1分。 │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 │
│ │ │ │ │无破坏现象。 │ │
└─────┴──┴──────────┴────┴──────────┴───┘
等级评定标准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谁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
│度小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度达到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
│在2%以内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面宽4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路中心 │ │
│米以上,5米长高差小于0.1 │ │线向两边坡度1:20~15,通 │ │
│米,堤肩线直弧圆。 │23~26│车状况良好,雨后无积水。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3米长堤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3米长堤 │ │
│坡高差小于0.5米,堤身生 │ │坡高差小于0.2米;堤身无 │ │
│物覆盖率90%以上,生长旺 │23~26│杂草、生物覆盖率98%以上; │27~30│
│盛;堤肩草皮纯、旺、齐; │ │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 │
│线直弧圆,整齐美观。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沟埂整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积水,│ │
│ 齐,无取土现象;绿化率 │ │ 绿化率95%以上,缺损率小 │ │
│ 90%以上,缺损率小于5%。 │23~26│ 于2%,无病虫害,整齐美 │27~30│
│ │ │ 观。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树、草、│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治防 │ │
│ 条种植合理,形成生物防护 │23~20│ 冲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27~30│
│ 体系。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无缺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工程整 │ │
│ 无坍塌、无松动;工程标志 │ │ 洁美观,道路畅通;工程简 │ │
│ 齐全。 │30~35│ 介齐全、美观。 │36~4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一、工 │ │跨河、穿堤建筑物主 │ │跨河、穿堤建筑物 │ │
│ 程运行 │ │要运行管理指标不符 │ │(涵闸,油、气管等) │ │
│ 及维修 │ 7 │要求的每项扣2分。 │ │位置、尺寸、质量符 │ │
│ 养护 │ │ │0~23 │合运行管理要求,混 │24~29│
│ (1~10) │ │ │ │凝土无严重老化、破 │ │
│ (330分) │ │ │ │损现象,机电设备安 │ │
│ │ │ │ │全运行。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
│ │ │穿堤建筑物无专人管 │ │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 │ │
│ │ │理每10%扣1分;违 │ │理,按章操作;运行 │ │
│ │ 8 │章操作每起扣3分, │0~23 │检查、观测、维修有 │24~29│
│ │ │无检查记载扣3分, │ │日志或记录。 │ │
│ │ │无观测记录扣3分, │ │ │ │
│ │ │大修无记录扣7分。 │ │ │ │
│ ├───┼──────────┼───┼──────────┼───┤
│ │ │各类必设管理标牌 │ │各类管理标牌(里程 │ │
│ │ │(志)每缺损5%扣1 │ │桩、路卡、分界牌、 │ │
│ │ 9 │分。 │0~17 │疫区标志宣传牌、险 │18~22│
│ │ │ │ │工险段和工程标牌等) │ │
│ │ │ │ │齐全、完好。 │ │
│ ├───┼──────────┼───┼──────────┼───┤
│ │ │管理设施低于当地平 │ │管理房、库房按要求 │ │
│ │ │均水平扣7分,房屋 │ │设置;布局基本合理;│ │
│ │ 10 │漏雨扣5分,门窗损 │0~17 │房屋无明显破损。房 │18~22│
│ │ │坏扣5分。 │ │屋质量、面积达当地 │ │
│ │ │ │ │平均水平。 │ │
├──────┼───┼──────────┼───┼──────────┼───┤
│ 二、技 │ │技术总结报告、报表 │ │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 │ │
│ 术管理 │ │每缺一项扣2分;档 │ │责任制健全;按规定 │ │
│ (11~14) │ │ │ │ │ │
│ (130分) │ │案资料中缺堤防扣3 │ │上报报告、报表,基 │ │
│ │ 11 │分;缺险工隐患扣3 │0~17 │本技术资料齐全。 │18~22│
│ │ │分;缺控导工程扣3 │ │ │ │
│ │ │分;缺跨河、穿堤建 │ │ │ │
│ │ │筑物扣4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启闭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隐患、│ │
│运转灵活,铁件无锈蚀,混 │ │无漏水现象,整齐美观,基 │ │
│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机 │ │本实现自动化。 │ │
│电等设备布局合理,运行良 │30~35│ │36~40│
│好;标志、简介醒目、齐全。│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定期检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记 │ │
│查、养护,记录完整、准确;│ │录规范,定期整理归档。 │ │
│有工作大事记。 │ │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标牌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标 │ │
│范,位置适宜。 │ │牌醒目美观。 │ │
│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水、│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设 │ │
│电畅通,消防照明设施齐全。│ │施整洁卫生,环境优美办公 │ │
│ │23~26│自动化程度较高。 │27~30│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防、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技 │ │
│险工隐患、河势控导工程和 │23~26│术档案、图表等规范齐全。 │27~30│
│跨河、穿堤建筑物建档立卡;│ │ │ │
│资料齐全。 │ │ │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二、技 │ │未按要求完成观测、 │ │堤防、涵闸等变形、 │ │
│术管理 │ │监测扣8分;未整编 │ │渗透、河势变化等观 │ │
│(11~14) │ 12 │资料扣7分;观测、 │0~23 │测、监测及资料整编 │24~29│
│(130分) │ │监测设施完好率低于 │ │成册,观测、监测设 │ │
│ │ │三级的每5%扣1分。 │ │施完好率达80%以上。 │ │
│ ├───┼──────────┼────┼──────────┼───┤
│ │ │负责人不熟悉基本情 │ │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 │ │
│ │ │况扣5分;发生一般 │ │术主管熟悉工程设计 │ │
│ │ │性技术责任事故扣5 │ │情况和调度运用原则,│ │
│ │ │分;技工不具备岗位 │ │较全面地掌握业务工 │ │
│ │ 13 │ │0~17 │ │18~22│
│ │ │技能要求的扣5分; │ │作;工程技术人员基 │ │
│ │ │各岗位技术管理责任 │ │本按部颁标准配备; │ │
│ │ │不明确的扣5分。 │ │技工具备岗位技能要 │ │
│ │ │ │ │求。 │ │
│ ├───┼──────────┼────┼──────────┼───┤
│ │ │无中长期科研规划扣7 │ │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 │ │
│ │ 14 │分;未按计划完成科 │0~17 │中长期科研规划;按 │18~22│
│ │ │研任务扣10分。 │ │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 │
├─────┼───┼──────────┼────┼──────────┼───┤
│三、河 │ │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 │ │基本划定河道管理范 │ │
│道保护 │ │护范围的按堤长计每 │ │围、保护范围;河道 │ │
│(15~19) │ 15 │10%扣1分;领证率 │0~17 │工程土地使用证领证 │18~22│
│(160分) │ │低于三级的每10%扣 │ │率70%以上。 │ │
│ │ │1分。 │ │ │ │
│ ├───┼──────────┼────┼──────────┼───┤
│ │ │越权审批1个项目扣5 │ │新建、改建、扩建项 │ │
│ │ │分;审批项目不符合 │ │目管理符合河势稳定,│ │
│ │ │有关要求扣5分;影 │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 │ │
│ │ 16 │ │0~17 │ │18~22│
│ │ │响河势稳定或堤防安 │ │等有关要求,无越权 │ │
│ │ │全扣5分;影响行洪 │ │审批项目。 │ │
│ │ │扣5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分析准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对异常│ │
│确并提出优化处理意见,观 │ │ │ │
│ │ │情况及时、正确地处理,设│ │
│测、监测设施完好率90%以 │30~35│施完好率95%以上。 │36~40│
│上。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负责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总体技│ │
│熟悉施工情况;技术人员按 │ │术力量较强,职工年培训率│ │
│部颁标准配备;技工培训上 │ │20%以上 │ │
│岗;职工年培训率(县级一 │ │ │ │
│个月)1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拿出经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在引进│ │
│市、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科研 │23~26│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工│27~30│
│成果或阶段报告。 │ │作中成效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划界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领证率│ │
│纸资料齐全,成果符合要求;│ │90%以上。 │ │
│领证率8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建设项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能按河│ │
│目审查、审批资料齐全,手 │ │道管理有关要求对新、改、│ │
│续完备。 │ │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 │
│ │23~24│ │27~30│
│ │ │有效监督。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三、河 │ │违章利用岩线扣5分; │ │堤防工程、河道滩地 │ │
│道保护 │ │违章利用滩地扣5分; │ │和岸线的利用符合整 │ │
│(15~19) │ │违章采砂扣5分;其 │ │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 │
│(160分) │ │它违章扣5分。在河 │ │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 │ │
│ │ 17│ │0~23 │ │24~29│
│ │ │道内堆放、倾倒、掩 │ │无违章采砂现象,能 │ │
│ │ │埋污染源及清洗机动 │ │及时报告河道内的污 │ │
│ │ │车辆的扣5分。 │ │染事故,无违章设排 │ │
│ │ │ │ │污口。 │ │
│ ├──┼──────────┼───┼───────────┼───┤
│ │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的 │ │全面掌握河道内阻水 │ │
│ │ │扣5分;阻水建筑物 │ │生物、建筑物的数量、 │ │
│ │ 18│一处扣5分;新设障 │0~17 │位置、设障单位等情 │18~22│
│ │ │制止不力的扣5分。 │ │况,及时提出清障计 │ │
│ │ │ │ │划或方案。 │ │
│ ├──┼──────────┼───┼───────────┼───┤
│ │ │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熟 │ │领导和管理人员熟悉 │ │
│ │ │悉水法规扣5分。无 │ │水法规条文,能做到 │ │
│ │ │标语、宣传牌扣5分。 │ │依法管河、案件查处 │ │
│ │ 19│ │0~17 │ │18~22│
│ │ │ │ │率达70%以上,标语、 │ │
│ │ │ │ │标牌醒目、数量较多, │ │
│ │ │ │ │宣传效果较好。 │ │
│ ├──┼──────────┼───┼───────────┼───┤
│ │ │堤维费、水费收取率 │ │根据有关法规认真收 │ │
│ │ │低于三级的每5%扣3 │ │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 │ │
│ │ 20│分;采砂管理费等收 │0~23 │管理费;收水费、采 │24~29│
│ │ │取低于三级的每5%扣 │ │砂管理费;按标准收 │ │
│ │ │2分。 │ │取率达70%以上。 │ │
├─────┼──┼──────────┼───┼───────────┼───┤
│ 四、河 │ │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 道利用 │ │可开发利用土地的开 │ │土地有开发利用规划; │ │
│ 与经营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开发利用率达70%以 │24~29│
│ 效果 │ 21│准,每3%扣1分。无 │0~23 │上;平均亩产值接近 │ │
│ (20~24)│ │开发利用规划扣 lO │ │当地同类土地的平均 │ │
│ (200分) │ │分。 │ │ │ │
│ │ │ │ │水平。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各项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滩地、│ │
│产作业活动手续健全,河道 │ │岸线等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河│ │
│监理工作制度化并执行较好。│ │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安全,并│ │
│能协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内的 │ │发挥综合效益。河道监理工│ │
│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0~35 │ │36~40│
│ │ │作手续完备,成效显著。能│ │
│ │ │配合有关部门对水质保护进│ │
│ │ │行有效监督。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清障任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全面完│ │
│务完成较好,无新设障现象。│ │成清障任务,无危害上下游│ │
│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得到恢复 │23~26│及对岸的水工程。 │27~30│
│和提高。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对案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查处率│ │
│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 │ │90%以上;案件每10公里少 │ │
│查处率80%以上案件发案率 │ │于1件。 │ │
│较低。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积极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项费│ │
│取岸线、堤滩占用费、排水 │ │用收取率达90%以上。 │ │
│费、过闸费、堤项通车费等;│ │ │ │
│各项费用收取率达80%以上。│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用率达80%以上,平均亩产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值高于同类土地的平均水平。│30~35│相当于同类土地平均水平的│36~40│
│ │ │1.2倍以上。 │ │
└─────────────┴───┴────────────┴───┘
┌─────┬─┬──────────────┬──────────────┐
│ │项│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目│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四、河 │ │可开发利用水面的开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道利用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的水面有规划;开发 │ │
│与经营 │22│准,每3%扣1分;无 │0~23 │利用率70%以上;平 │24~29│
│效果 │ │开发利用规划扣10 │ │均亩产值接近当地平 │ │
│(20~34) │ │分。 │ │均水平。 │ │
│(200分) ├─┼──────────┼───┼──────────┼───┤
│ │ │经营项目无规划的扣 │ │综合经营有项目规划;│ │
│ │ │10分;选项失误、管 │ │选项合理、经济效益 │ │
│ │ │理不善而亏损的扣5 │ │较高;专职人员人均 │ │
│ │23│ │O~23 │ │24~29│
│ │ │分。人均创利低于当 │ │创利达当地人均年创 │ │
│ │ │地水平的每10%扣1 │ │利水平。 │ │
│ │ │分。 │ │ │ │
│ ├─┼──────────┼───┼──────────┼───┤
│ │ │管理单位人员经费不 │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足的每5%扣2分。各 │ │综合经营收入和财政 │ │
│ │ │项收费管理的低于规 │ │拨款基本满足管理单 │ │
│ │24│ │0~23 │ │24~29│
│ │ │定的每10%扣1分。 │ │位运行管理费用;管 │ │
│ │ │ │ │理单位人员经费达到 │ │
│ │ │ │ │收支平衡。 │ │
├─────┼─┼──────────┼───┼──────────┼───┤
│ 五、河 │ │防汛通讯等设施不全 │ │ 各种器材、料物和设│ │
│ 道防洪 │ │扣5分;料物散乱无 │ │备有专人管理,帐物 │ │
│ 与供排 │ │专人管理扣5分;器 │ │相符,无霉烂、无丢 │ │
│ │25│ │0~17 │ │18~22│
│ 水 │ │材、设备管理混乱扣5 │ │失;交通、运输、通 │ │
│ (25~30)│ │分;帐物不符扣5分。 │ │讯报警等设施齐全, │ │
│ (180分) │ │ │ │ 汛期畅通。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推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
│用率80%以上;平均亩产值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 │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1.2 │ │
│ │30~35│ │36~40│
│ │ │倍以上。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资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人均创 │ │
│润率较高,人均年创利相当 │ │利相当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3 │ │
│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2倍以 │ │倍以上。 │ │
│上。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管理单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管理单 │ │
│位的运行管理费收支平衡。 │ │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通讯保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器 │ │
│证率高;有料物储量分布图,│ │材、设备管理好,设备完好 │ │
│物科器材堆放合理便于调运。│ │率符合有关规定。 │ │
│ │23~26│ │27~3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五、河 │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 │ │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 │
│道防洪 │ │确扣15分;防汛无办 │ │防汛办事机构健全; │ │
│与供排 │26 │ │0~17 │ │18~22│
│水 │ │事机构扣7分。抢险 │ │抢险组织落实。 │ │
│(25~30)│ │组织不落实扣50分。 │ │ │ │
│(180分) ├──┼──────────┼───┼──────────┼───┤
│ │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 │ │正确执行经批推的汛 │ │
│ │ │分,调度运用计划执 │ │期调度运用计划,认 │ │
│ │ │行不当的扣5分,渡 │ │真做好汛前检查,落 │ │
│ │27 │ │0~17 │ │18~22│
│ │ │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 │ │实各项渡汛措施。各 │ │
│ │ │分,基础资料不全扣5 │ │种基础资料齐全。 │ │
│ │ │分。 │ │ │ │
│ ├──┼──────────┼───┼──────────┼───┤
│ │ │未及时发现险情扣10 │ │在发生洪水时,能及 │ │
│ │ │分;抢护不当扣5分。 │ │时发现、报告险情, │ │
│ │28 │一般性工程失事扣5 │0~17 │并积极采取抢护措施;│18~22│
│ │ │分。 │ │在设计防洪标准内工 │ │
│ │ │ │ │程不失事。 │ │
│ ├──┼──────────┼───┼──────────┼───┤
│ │ │供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河道(网、闸、站) │ │
│ │ │分;保证率低于三级 │ │供水计划基本落实, │ │
│ │29 │ │0~17 │ │18~22│
│ │ │的每5%扣2分。 │ │供水保证率达设计的 │ │
│ │ │ │ │70%以上,效益较好。 │ │
│ ├──┼──────────┼───┼──────────┼───┤
│ │ │河道(网、闸、站) │ │河道(网、闸、站) │ │
│ │ │排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排水计划落实基本达 │ │
│ │30 │ │O~17 │ │18~22│
│ │ │分;低于设计排水每 │ │到设计排水能力;排 │ │
│ │ │5%扣2分。 │ │水效益较好。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抢险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汛抢│ │
│伍机动能力强;抢险方案落 │ │险计划周密,抢险队伍人员│ │
│实、措施得力。 │23~26│素质好;捡险工具、器材配│27~30│
│ │ │备完善先进。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防汛指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重要险│ │
│挥图悬挂整齐;调度运用计 │ │工险段有照明设施;有抢险│ │
│划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 │23~26│预案.各种图表悬挂整齐美│27~30│
│图表准确规范。 │ │观。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险情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势控│ │
│理及时得当;工程险情发生 │ │导工程及跨河、穿堤建筑物│ │
│ │23~26│ │27~30│
│率较低。 │ │基本无险情发生。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河网航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自动化│ │
│运、供水调度合理,工程运 │ │程度高,河道(网、闸、站)│ │
│行能耗及成本低;保证率达 │23~26│调度达省内先进水平;保证│27~30│
│ │ │率达设计的90%以上,效益│ │
│设计的80%以上。 │ │ │ │
│ │ │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达到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道 │ │
│计排水能力,对排水口管理 │23~26│(网、闸、站)自动化程度 │ │
│ │ │ │27~30│
│ │ │高;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 │
│规范。 │ │ │ │
│ │ │度,计划周密效益显著。 │ │
└─────────────┴───┴────────────┴───┘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


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5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2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妨碍扫除文盲教育工作。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团体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五周岁公民的文化状况进行普查建档,负责协调扫盲规划和实施办法;健全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
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布置检查扫除文盲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
农业、林业、乡镇企业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本系统基层干部和专业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的办学活动,为结合扫除文盲开办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学。
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利用县、乡、村文化设施,为基层扫除文盲班提供各种阅读、视听材料;结合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宣传学习文化、扫除文盲工作。
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各尽所能,协助政府组织开展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扫除文盲应与普及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并与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相互衔接。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育要力求做到把识字学文化与学习实用技术结合起来。
第七条 扫除文盲工作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际效果。要利用当地学校、文化馆(站),各类技术推广(服务)站等设施,本着“闲时多学、忙时少学”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办班或划分小组、包教包学、巡回教学等形式进行教学活动。
第八条 扫除文盲的教师由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聘用时应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合理报酬。
要动员和组织学校教师、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工和回乡知识青年承担扫除文盲教学任务,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文盲较多的地方,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的扫除文盲教师。
第九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领导负责制。
村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订立乡规民约,督促文盲、半文盲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考核验收制度。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定期复查;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
凡已经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要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全省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率必须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
第十一条 个人脱盲标准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检查验收办法,按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陕西省扫除文盲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以下办法筹集:
(一)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五以上的经费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各地扫盲人员的工资和师资培训、编写教材、表彰奖励等项费用,在各级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自愿为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资助费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列支一部分专款,作为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的经费。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订经费使用办法,务使经费使用同扫盲效果挂钩,防止乱支滥用,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本省境内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妨碍扫除文盲教育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5周岁以上公民的文化状况进行普查建档,负责协调扫盲规划和实施办法;健全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
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布置检查扫除文盲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活动”。
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定期复查;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定期复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第三款修改为:“凡已经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要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全省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率必须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人脱盲标准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和检查验收办法,按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陕西省扫除文盲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2年7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