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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2:43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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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八日

卫疾控发[2005]263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50624)_.doc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及部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都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2.3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 紧急处置
4.1 现场处置
4.1.1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见《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附表2)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 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技术保障
5.3.1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3.2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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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环境建设 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李志刚 姚达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要求将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是“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福田区委、区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把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提出了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环境立区”战略部署,着重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基层司法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起着“第一道防线”作用。香蜜湖街道从和谐社区发展出发,提出了“整合机构、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创新手段”的基层法治工作模式,为基层司法工作环境和和谐社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整合机构,完善联动机制,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按照科学性整合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香蜜湖街道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在全市率先提出了建立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构想,进一步均衡了安全管理资源,丰富了社会安全管理载体,完善了社会安全的监管手段,增强了社会安全工作的承接能力。
街道原有的机构配置,存在应急能力不强、联动工作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分散行动,缺乏统一、协调、有机、有效的联合,信息沟通不到位,工作效率低,难以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推委、相互“打架”的状况。街道党工委针对这些情况,根据《香蜜湖街道内设机构整合及运行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街道内部机构整合,建立安全保障中心,实行部分业务整合和部门功能拓展、职能增加为主的调整。安全保障中心内设三个组,即社会安全保障组、公共安全保障组和居家安全保障组。社会安全保障组由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组成。
街道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协助街道综治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治;(2)协调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工作,指导、组织社区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法律“三进”(“法律进校园”、“法律进家庭”、“法律进工厂”)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3)开展法律咨询、援助服务;(4)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5)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6)指导社区工作站依法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维权等工作。
“香梅北跨线桥”群体性纠纷案件是香蜜湖街道机构整合后联动应急处理工作比较成功的一个范例。自媒体刊登了政府准备在香梅北新建立交桥的消息后,香梅北片区有部分居民坚决抵制,涉案人数多,达上千人次,并多次酝酿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游行等群体性行动,造成工程停工达3年之久。司法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参与、配合社会安全保障组工作,积极介入事件的稳定和调处工作,采取了以下相应措施:(1)高度重视,及时介入,针对维稳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研究解决修桥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着力构建上下联动、纵横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抓苗头,早预防、早发现、早调解,及时制止过激行为;(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设立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宣讲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引导群众理性诉求、合法维权;(3)深入社区,及时掌握苗头动向,进行座谈劝解,积极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4)抓重点对象的维稳工作,掌握重点对象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5)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落实解决群众的基本诉求。目前,该宗群体性纠纷已基本得到解决,取得群众谅解,立交桥建设工程也顺利开工。
近几个月来,司法所配合街道综治办、城管科、城市管理执法队按照社会安全保障组的要求采取联合行动,坚持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出发,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司法所协助社会安全保障组清理乱摆卖,查处占道经营269宗,超线摆卖229宗;查处违法养犬23宗,无证医疗1宗;查处车压人行道32宗,违法户外广告113宗;处理有关脏乱差的群众投诉534宗,立案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66宗。在清理工作中,司法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清调”并举,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提高了基层司法效率和依法治理社区的水平,使辖区治安环境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香蜜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运作情况来看,机构整合可以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改革,增强基层司法信息的采集、沟通和处理水平,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的预警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基层司法效率,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
二、强化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正确处理三个重要关系
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是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力量。街道司法所正确地分析、认识和审慎地解决在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辩证地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着力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管理过硬、结构合理的基层司法人才队伍,保证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沿着正确、键康的轨道发展。
1、正确处理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管理水平的关系。政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基层司法队伍的作风过不过硬,处理问题是否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一致,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端不端正,关键在于思想政治素质。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队伍的战斗堡垒作用。专业管理水平反映了基层司法队伍的司法工作水平和效率,反映了依法治理社区的能力,反映了基层司法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司法所纠正了社区部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只重业务水平、忽视自身思想政治素养的现象,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讲政治、促业务,迅速造就了一支能打硬仗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
2、正确处理使用与培养的关系。知识丰衰期理论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知识在不断“老化”、“过时”,就像放射源不断衰减一样,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在不断地增长和完善。基层司法工作者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才能出色地完成基层司法工作任务。街道司法所一方面指导、监督社区的基层司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邀请法律专家,为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充电”。2006年3月,司法所组织辖区100多名调解员进行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增长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提高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整体工作水平。
3、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所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二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群众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从第一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理顺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化行政管理关系为行政服务关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人才,认真处理好引进人才与造血固本的关系、“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关系、保持稳定与人才流动的关系、严格要求与容短扬长的关系、广览人才与量才录用的关系,解决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轻装上阵,激励他们全心全意搞好基层司法工作。从第二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纠正了社区一些同志以社区管理者自居,在群众面前高高在上的态度,提倡社区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组织,端正工作态度,强调权来于民、用之于民,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便民惠民,搞好法律服务工作。2006年2月,司法所开展了“三八”妇女维权活动,与街道妇联、计生办等部门合作,联合举办了“百万妇女卫生健康行”系列活动,组织社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活动,组织70多名医生保健人员现场开展义诊服务,吸引了辖区工程兵家属和外来女工500多人参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
矛盾纠纷的新变化在于群体性抗法事件日益增多。群体性抗法可以分为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和使用“上访”两种形式。矛盾的群体性增强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特点。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提出了“预警社会化、反馈信息化、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四化”预警处理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1、预警社会化。司法所不断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辖区建立了预警社会化机制,积极发展基层司法志愿者队伍,进一步落实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司法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社区积极广泛发动群众,为司法所提供动态的预警信息。近几年来,通过司法所的“四五”普法工作和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和谐意识有所增强。一旦社区有潜在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社区群众特别是老党员、老同志就会立即向基层司法部门报告,为司法所提早介入争取了时间。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利用身在社区第一线的特点,也主动掌握苗头动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
2、反馈信息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不断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了社会安全保障信息沟通联系机制,一是由社会安全保障组牵头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机制,二是由街道司法所牵头建立司法所与社区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纵向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民情员作用,及时收集、分析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处理、反馈、报告制度,做到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广泛,各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掌握详细,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司法所也在各社区建立了基层司法信息员制度,随时排查社区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还在所内建立了义务联络员制度,协调、联络街道各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司法信息员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群众性纠纷,立即报告安全保障中心和司法所领导,以便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
3、处理及时化。近年来,司法所开展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矛盾纠纷受理处理指挥中心,设立了专线电话,增添了机动车辆等专用设备,委派专人值班。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司法所根据早调处的原则,提前介入,提前处置。司法所还建立了矛盾纠纷流动处理机制。所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指导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随时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不推委,不留“后遗症”。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复杂的纠纷案件,司法所立即赶往现场,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4、应变迅速化。司法所充分认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克服一劳永逸思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逐步由被动式处置转到积极主动的全面长效处置上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功能、梳理流程,形成长效的恶性案件快速应变机制;建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快速联动处理机制,与街道各职能部门建立了横向联动处理关系,与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纵向联动处理关系,抓苗头,早落实,早处理。司法所的机动车辆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一旦社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恶性案件,司法所自受理起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2006年5月3日中午,香蜜湖一号工地19名工人因欠薪问题将工地大门堵塞,并将电闸拉下,不给供电。接报后,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和派出所在半小时内紧急赶到工地,将工人劝离大门,并按照“综司联调”模式进行调解。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由江苏华建与包工头先拿出5万元,支付工人约一半的工资,余下的5月16日再支付。当天晚上19时,工人得到满意的答复,自动散去。该宗纠纷已基本解决,达到了“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要求。
四、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夯实社会矛盾处置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新形势下的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在征地拆迁、工伤事故、违法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逐年上升。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从知识创新环境、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社会矛盾处置方法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推动辖区基层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1、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2006年3月市人大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要求,“紧密结合特区实际,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对改革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是以法律知识为主导,充分发挥法律知识在社会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基层法治环境。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包括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科学分析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香密湖街道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着力打造创新型组织,不断增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创新意识,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站在基层司法改革创新的前沿,敢想、敢干、敢创、敢学,使基层司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下一步,司法所将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库,加强基层司法组织的知识管理和战略管理,营造新时期基层司法组织的组织文化和法律文化,不断提高基层司法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能;实施基层司法工作者知识创新教育工程,培养德知兼备的基层司法创新型人才;鼓励和支持知识创新活动,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创新活动奖励机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2、利用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街道司法所按照“科学依法”的思路,着力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1)建立科学的基层司法形势分析评估体系,准确掌握各种基层司法信息,判断基层司法形势,指导科学决策,及时制定工作部署;(2)完善基层司法的保障机制和软硬件设施建设,把基层司法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提高社区法治意识和能力;(3)用社区发展的眼光,加强基层司法的科学理论研究,从更层次研究和思考基层司法工作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视预测性、综合性工作,加快社区治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4)推动科技创安网点布控建设。
下一步,司法所将加强办公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电脑、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的基层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和现代化。该管理信息系统由法制新闻、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群众来信建议、信访邮件、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机构、基层法治论坛等功能模块组成。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某一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脑上网迅速查询,便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开展基层司法工作,大大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反馈信息化”的客观要求。社区群众也可以随时了解法制动态,了解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基层法治论坛”可以促进社区群众对基层司法参与的积极性,符合“预警社会化”的实际需要。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街道党工委要求,要科学合理地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近年来,街道司法所从纵深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将各社区工作站的协调工作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规范组织调解人员培训、纠纷受理范围等工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调整、充实调解人员;以司法所为指导主体,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劳动法与工会法在劳动维权的调解工作上存在着法律衔接不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强等问题,企业工会组织在调解活动中难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而劳动仲裁也要求当事人有书面劳动协议,存在着受劳动合同牵制较大、仲裁周期较长、劳资双方对抗性较大等问题。一旦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劳动仲裁将被动地承认合同的有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组织以调解权,但一方面其调解协议仅相当于新的合同,同样缺乏法律执行力,另一方面消费者组织在调解处理诸如物业管理等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的预警应急经验和能力不足,因而有些消费者组织尝试开展消费仲裁活动,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而在消费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难以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调解的突出优点在于,一是要求被调解双方具有参与调解活动的自愿性,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一定具备书面合同关系,只要具有事实合同关系也可以受理调解案件,解决了法律上的衔接不足和劳资双方对抗性等问题,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维权;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较强,可以依政策调解,有效解决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三是调解周期较短,可以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院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五是基层司法工作组织具有一定的预警应急工作经验和能力,能解决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因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出了将劳动调解和消费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构想,初步开展了劳动和消费领域的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在2005年的“12•4”普法宣传日活动中,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合作,率先在全市开展了“消法进社区”活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服务活动,参与的企业领导、员工和社区群众达600多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所还提出了人民调解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设想。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司法所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疏导群众情绪,引导受害人及其其家属理性、合法维权。
4、创新社会矛盾处置方法。在社会矛盾的处置上,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和司法所提出了“重点重抓、信调结合、综司联调、疏导矛盾”的工作方法。
重点重抓。一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对象的调处工作。2006年初,司法所加强了社区基层司法调研活动,重点针对辖区的3名老上访户开展了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了1名重点对象的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事件的调处工作。2006年,香蜜湖变电站市政建设工作引发了群体性矛盾纠纷。市、区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市、区规划、环保、法制、供电、信访、维稳综治、公安、建设等16个单位共同参与说服教育工作。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制定了《调处工作方案》、《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复工建设维稳工作预案》。司法所协助安全保障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预案;广泛宣传,派发宣传资料,参加施工工地宣讲会,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的疑虑;协助街道和派出所对主要挑头、煽动者等重点人员进行依法处置,使事态得到了控制。7月4日,变电站建设工程顺利开工。这也是市、区、街道三级“重点重抓”、“纵横联动”的成果。
信调结合。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行政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司法所加强了对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针对社区群众的来信、来访,从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社区建设出发,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诉求资源和诉求时间,降低了诉求成本。司法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搞好司法为民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2)建立信访移案制度,应当由街道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及时将案件转移到相关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司法所能回复的及时回复,司法所不能回复的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回复,增强政府行政工作的权威性;(4)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矛盾纠纷的,司法所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开展调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5)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办理案件与动员息诉相结合、纠正错案与变通处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着重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解决好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上访老户、闹访等难点问题;(6)认真研究涉法信访工作的规律,探索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公开、公正地化解涉法上访事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年1至9月份,司法所共接待群众上访66宗,调解成功64宗,调解成功率达到96%。
综司联调。在法理上,我们可以将社会矛盾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类是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打斗毁损财物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另一类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司法所采取了司法所行政指导下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法。对于打斗毁损财物案件,近年来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采取了警民联调的模式。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综治办和司法所大胆创新,在国内率先提出了“综司联调”的新模式,这也是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方法的新突破。综治办有比较丰富的社会治安纠纷处置经验和能力,司法所有比较丰富的民间纠纷调解和群体性纠纷调解工作经验和能力。两个街道职能部门在安全保障中心社会安全保障组领导下“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可以有效解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
2006年3月17日,鹏城建筑公司红岭中学高中部工地的近50名民工在香蜜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聚集,准备采取堵路的过激行为。据民工反映,原因是工地的工程队欠薪,有的民工不但一个多月领不到工钱,而且包工头还要把他们赶走。街道得知情况后,党工委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立即带领综治办和司法所到达现场,马上将民工带离到路边,启动“综司联调”程序,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解决了民工欠薪问题,较好地处理了这一矛盾纠纷。
2006年3月29日,约40名香蜜湖东座酒店员工因资方欠薪,在酒店大门口拉横幅、叫口号抗议。接报后,党工委领导带领综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街道启动“综司联调”程序配合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后,资方写出了关于解决员工食住问题的《承诺函》,由员工确认欠薪名单和金额,解决了这一拖欠员工工资的群体性纠纷。
从街道“综司联调”工作实践来看,“综司联调”能大大提高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提高社会矛盾整体调解水平,提高社会预警应急工作能力,也是基层司法工作的新突破。
疏导矛盾。社会群众普遍是外来劳务工工资、企业经济、物业建设的矛盾,对群体性抗法的后果缺乏法律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社会这类事件的法律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群体性抗法和上访行为越来越多的原因。司法所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的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案件,一般不适合排查解决。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宣调”结合,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妥善调解,坚决杜绝局部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现象的发生。
“群体性上访”的群体性抗法矛盾纠纷,也反映了一些人对政府工作秩序化的重要意义和法制意识认识不足。司法所“宣排”并举,加大排查调处的力度,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既要防止事态扩大,也要加强调研活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能够依法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也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对于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司法所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理性解决诉求,防止产生堵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过激行为,力争将矛盾大化小、小化无,防止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于个别顽固采取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司法所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向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力争对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2006年1—3季度,司法所宣排并举,成功排查调处了“香梅北跨线桥”、“鑫兆豪汽车展销广场”拆迁和新天国际业主反对修建“香蜜湖变电站”纠纷等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基层司法“第一道防线”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求,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着手,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司法工作程序,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实践向更深层次发展,强化社区法治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区,保障福田区“环境立区”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娄底中心城区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娄底中心城区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列》(国发〔1986〕9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内出租非住宅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利用自有非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权属登记证件以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出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条 利用自有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内容相一致的,可视为自用非住宅房屋,按房产原值计征税款;对上述证件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视为非住宅房屋出租,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税款,房屋出租税收统一按湖南省规定的综合征收率执行。

第五条 计税办法: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和真实合法的租赁发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拒不提供真实租赁合同或者申报计税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租金标准为计税依据。

(三) 房屋租金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依房屋座落地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核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公布,提供给地税机关作为参考计税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季缴纳税款,缴纳税款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在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向产权人索取合法发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地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每月10日前将办理居住证的情况提供给地税机关,以便地税机关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 地税机关每月10日前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了解非住宅房屋权属信息和租赁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管理。在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供门面租赁合同等资料作为公司住所证明或者经营场地证明。工商部门应于每半年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办证或年检情况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教育,督促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并向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纳入财政统一收支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对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扣缴应纳税款。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律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方能入账和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税机关提供非住宅房屋出租中介服务信息,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地税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非住宅房屋出租税款。委托代征时,应与代征方依法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代征方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要做好非住宅房屋出租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税收管理分户档案和征收台账;研究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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