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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1:54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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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尼亚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辛 仁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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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随着金融活动的普及和扩展,金融市场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和金融监管创新的关注点。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1.从宏观立法层面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范。

2.从“执法”保护层面看,我国缺乏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

3.从“司法”救济层面看,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不畅通,缺乏健全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

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1.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领域立法,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金融领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体现为如下几种模式:其一,颁布新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但这种模式立法时间过长,程序较为复杂,不易立即应对当前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同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三,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笔者以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对“消费者”进行扩大解释,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等到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再制定专门的立法规范。另外,在立法内容上,应重点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

2.建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成立由专业金融知识和金融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术人才组成专门的金融保护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监管角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监管机构,加强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从行业自律角度,重视并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对金融领域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风险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3.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应该多途径、多方位、多渠道地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非诉的解决机制,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加以解决,比如建立金融调解中心,专门受理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最后,作为司法解决手段,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庭,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明确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4.建立信息透明与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地披露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应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拓展信息披露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另外,明确金融机构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下进行金融消费。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2000年2月28日)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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