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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36:17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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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93号

1991-08-20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033号文《关于对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如何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保险费支出的税收处理问题,经研究,管理局意见,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拥有的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资产,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合作各方共同投保的金额较低,合作的某一公司需追加投保金额的,也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外国石油公司在国外直接投保或通过其母公司投保发生的境外保险费支出,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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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汲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着力促进高速铁路安全发展,国务院决定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全面系统排查和彻底整治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增强铁路系统干部职工安全责任意识,促进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进一步做好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为高速铁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相关单位、各级各类人员是否把安全生产方针作为第一前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各级干部深入一线、到岗到位,落实安全包保制度情况;关键作业的卡控情况,职工执行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对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责任进行追究、考核等情况。
(二)铁路运营安全保障情况。全面检查高铁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等设备的检测监测和养护维修等情况;新开通高铁的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运输组织指挥等情况,特别是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运用中暴露出问题的分析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职工作业控制,风雪雨雾、雷电等恶劣天气和设备发生故障等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安全应急保障情况等;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季节性防洪安全措施、降雨检查巡视、重点处所看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暑降温和高温条件下线路变化的防范情况,防雷防风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铁路设备质量保证情况。重点检查高速铁路的动车组、牵引供电系统、轨道、桥隧、信号系统、通信系统、防灾系统等设备的设计规范是否满足高铁运行安全要求,是否具备设备故障导向安全的功能,是否具备高铁产品准入资格等;各企业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识别和控制情况,“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的落实情况等;各企业均衡生产情况,安全、质量分析会议执行及提案落实情况等;售后服务是否满足运营需求,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反馈、分析及追踪制度,产品源头质量是否得到可靠控制等;现场工艺、定置管理及实物(产品)质量状况。
(四)铁路建设施工安全情况。重点检查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情况;深水桥梁、大跨高墩桥梁、路基、无砟轨道、轨道、公路跨越铁路和铁路跨越公路桥梁、大型车站等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情况;既有线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审批和落实、安全协议签订和现场安全盯控、路料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线路开通放行确认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情况;风险管理及高风险隧道施工单位领导带班和建设单位领导包保责任落实情况,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管理情况;季节性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高速铁路环境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开展铁路沿线打击各种危及铁路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高铁沿线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站车防火防爆、查危防爆措施落实情况,较大客站特别是高铁车站落实全覆盖安检制度情况;旅客列车、候车室、售票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关键设备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治安维护情况等。
(六)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各专业、各岗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建立健全情况;现行质量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执行落实情况;机车车辆制造、修理单位是否对基本规章、专业规章分层次、按专业进行了细化,形成了专业技术文件;验收把关质量控制情况等。
(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检查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情况;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以及职工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范围:速度为200公里/小时及以上正在运营的高速铁路和在建项目(包括客运专线)。
(二)检查的对象:北京、沈阳、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广州、成都10个铁路局和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等设备生产厂家;认真排查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时间安排。8月中旬至9月中旬,具体行程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四、检查组组成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此次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的同志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共组织12个检查组,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
五、检查方式
各检查组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等方式,深入基层站段、车间、班组,对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进行认真排查。要与各相关铁路局等单位代表进行座谈,了解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时,要向各相关铁路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反馈意见,对进一步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提出整改、完善和提高的指导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检查工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铁道部要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积极主动配合国务院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配合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
(二)强化隐患整改。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制定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重大隐患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运营或生产建设。
(三)严肃作风纪律。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保密等相关规定。检查工作要客观全面,严肃认真,务求实效。大检查开始前,各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认真总结报告。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8月12日


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金平、龙湖、濠江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工作或者居住;
(二)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但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份根据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控制,每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金平、龙湖、濠江区家庭人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核减住房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公布之前的租金标准暂按公房租金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一条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核减额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改造旧公有住房及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户主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等在申请人的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诉。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总工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1年内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
3、其他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准登记、予以货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登记年度先后顺序进行轮侯。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准予以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
实物配租同一轮次轮候中,应当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约定自行租赁住房,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只能用于支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房屋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先租后发,轮候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说明、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腾退住房方式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腾退原有公房、危房。
第二十五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实物配租前书面声明放弃本次实物配租的,可以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轮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采取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一) 拒绝实物配租方式的;
(二) 在实物配租后放弃的;
(三) 在第二次实物配租轮候到位时再次声明放弃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核减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1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次年起,于每年3月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保留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的,按规定的保障标准、方式予以相应调整;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退出协议,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按规定程序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租住家庭经核准可优先购买。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应当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属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属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原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限期退回廉租住房,结清相关费用,并将户口迁出。暂时无法退回的,属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属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届满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场平均租金计租,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停止减免租金,责令限期退回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家庭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搭建、改建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和7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或者停止减免租金并按核减额度补交以前减免的租金。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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