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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6:54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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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4]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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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3〕49号 2003年4月18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制定的《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26日
  

中小学危房改造是保障师生安全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1年起我市着手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倾斜资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落实,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2002年底,全市已多渠道筹集危改资金372亿元,其中国家、省级专款019亿元,市级补助资金022亿元,其它配套资金331亿元。892所项目学校已全部开工,施工面积964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项目学校848所,竣工面积9189万平方米。共消除危房8842万平方米。全市中小学校舍已得到显著改善。
  在看到危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看到,2003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依然繁重,除要保障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的改造任务在今年内完成外,对危改工程实施中的工程欠款、区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中省专款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运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以确保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为此,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已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是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亦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为今年各级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扎实解决危改工作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持续把危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今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25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改造任务,为建立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修缮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各区县的危改任务见附表。
  在保证上述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使用的检查、监测,确属危房的,应按鉴定申报,列入工程项目,制定危改规划、资金筹措、招投标、质量进度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程序,建立规范的修缮改造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扎实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
  (一)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今年的危改任务和当前危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向区县政府报告,以便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并增加危改专款。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拓宽渠道,保障资金需求,强化政府行为。
  (二)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纳入“一事一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动员乡(村)办企业捐资、捐物,动员群众按税费改革后的相关规定投工投劳,降低建设成本,加快改造步伐。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支持帮助危改项目学校,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结对支持学校,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资修缮校舍。
  (四)盘活教育资产,优化教育资源,对在危房改造中因合校并点而撤并的学校,可通过拍卖、租赁、置换土地、校舍、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
  (五)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危改工作的支持力度,除原定的市级危改补助标准在今年继续执行外,积极与中省有关部门联系,全力争取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六)严格执行《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危改资金审计工作。今年,市审计局将对全市2001-2002年的62个中省项目进行竣工审计,下余项目的审计由各区县教育局商区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重点是危改资金专户的设置情况,中省专款、市级专款的落实情况,区县级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各项目学校危改资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情况。总体要求是凡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帐,对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项目,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按“设专户单独核算工程收入支出情况”的要求,如实反映工程成本。
  (七)着力解决危改工程欠款问题,坚决杜绝施工队锁门事件的再发生。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务必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5号)要求,不断拓宽筹资渠道,采取“统一规划,逐校算账”的办法,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施工方加强磋商,制定还款计划,商议解决方案,确保“封门”事件不再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加强督查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危改工程,质量尤为重要。
  (一)重申并严格执行市危改办《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市教计发〔2001〕50号)中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从今年起,全市区县、乡镇、项目学校及施工方必须建立并完善“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建,谁负责;谁签字验收,谁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所有危改项目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及标准执行。今年,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应商区县城建、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2001年危房工程实施以来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校全面核查,凡缺少立项手续、地质勘查文件、招(投)标书、监理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补齐。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拆除的“D级”危房,区县危改办应派专人蹲点,立即拆除,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今年,市危改工作督察组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全市危改工程的中省专款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专户的设置、运作规范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商区县审计、监察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要从严查处,坚决杜绝危改工程实施中主观性、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抓好危房改造的舆论宣传工作
  要全面完成危改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密切联系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是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良好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危房改造中捐资助学的一些先进事迹,营造全民共办教育的舆论氛围。
  持续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在今年内使全市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划上一个阶段性的圆满句号,是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确保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在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后,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研究、严密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迅速掀起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新高潮,确保全市危改任务保质保量的圆满完成,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表:

区 县 危改工程遗留任务 2002年新核增危房改造任务 合  计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碑林区 3 10643 3 10643
莲湖区 4 20300 4 20300
雁塔区 2 2243 2 2243
灞桥区 16 13719 16 13719
阎良区 2 5436 2 5436
临潼区 74 48803 74 48803
长安区 14 9664 36 31229 50 40893
蓝田县 38 26682 29 21482 67 48164
户 县 15 20441 47 48320 62 68761
周至县 15 11198 46 61437 61 72635
高陵县 22 22105 22 22105
全市合计 89 98928 274 254774 363 353702

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1年1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府令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江苏省内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香港澳门同胞以个人名义,以其举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他们与外国厂商共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到江苏投资的企业,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本省的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外,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华侨以个人名义在本省投资的,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身份证件。
  港澳同胞以个人名义在本省投资的,应出示港澳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省投资的,应出示下列证明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
  (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身份的认定,由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可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以及从其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出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件。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或本省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其作价不能高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企业合同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与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致。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各市规定标准的50%缴纳,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其他企业,其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各市规定标准的50%缴纳,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各市规定标准的70%缴纳。属于农、林、牧、渔业开发性和能源、交通、通讯、港口基础设施性的项目,以及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的免减,各市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更多的优惠。属于老企业改造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可免交土地开发费。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在本省沿海开放城市、开放地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门投资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其产品除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外,可按合同章程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属于国内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原料性的产品,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由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批准。


 第七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予以安排供应。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或本企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直接向境外筹借资金,但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从港澳地区或境外聘用的技术、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的证件。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在大陆聘用的代理人为其投资企业进行业务活动需要短期出境的,公安机关按因私出境手续办理。


 第九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可在其投资企业中优先安排符合企业招工条件的亲属就业。


 第十条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因来本省投资需要购置、建造自用住房的,各地可予优先安排,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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