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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4:49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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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明确了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是今后三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区要将此项整治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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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法律保障工作

马瑞元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正在进行国有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宜卖不股,能股不租,该破则破”的改革,全面放开搞活企业。如何做好改革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司法行政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要理顺“三大关系”,即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解决“五个难题”,即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债务怎么解、资产怎么活、稳定怎么保。要完成改革任务,工作量大,法律和政策性强,涉及的执法部门多。这就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注意发挥法律在国企改革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解决好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企业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的规范。为解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来源问题,变现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是一个重要途径。为既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运作程序,所有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资产拍卖所得全部纳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产权管理专户,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和安置费。在国有土地处置上,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地使用权处置,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企业可自主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3、企业职工在改革中的民主参与权利的保障。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对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知情权,企业应当作出说明。各级工会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保改革中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4、企业改制后新建立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根据工会法,国有集体企业民营化改革后重新建立新的企业,要同时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适应企业改革要求,及时依法做好新成立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

  5、企业改革推进的维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由于改革是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和再调整,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震荡,因此,各有关执法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职工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
为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促进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的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搬迁改造企业应向远郊和县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园区集中,主要是“五园七区”,即: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彭家坪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井驿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固石化工业科技园,生物医药科技园,九州开发区,平安有色金属材料集聚区,连海产业集聚区,和平贵金属新材料集聚区,金崖钢铁化工产业集聚区,皋兰三川口橡胶制品和铝塑板材产业集聚区。
除上述“五园七区”外,城内企业退城进郊的其他区域必须是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离兰州市区较远的农村地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搬迁企业与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三、对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对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即不占压道路红线、河洪道、城市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的原则下,经市政府同意,其非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性质。
(十二)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具体返还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可返还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可返还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及出城入园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三)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四)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搬迁企业的职工及经营者可以优先回购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凡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价款可优惠20%。
(十六)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税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七)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十八)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九)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任常务副组长,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一) 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变性后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省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④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予以拨付,再由市政府国资委向搬迁企业返还;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迁入地县区的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财政部门向搬迁企业返还。
(二十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的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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