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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57:34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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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城南新区管委会:

你区管字〔2005〕002号《关于城南新区2005年度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城南新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调整原宁政〔2004〕13号文批准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调整后的商业、金融业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10元人民币(合14万元/亩);居住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25元人民币(合15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维持不变,仍为每平方米90元人民币(合6.0万元/亩)。

二、请你区严格招拍挂等土地管理规定,从严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对限制类和非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可上浮50%-100%;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可适当下浮。对于区位好的商业、金融业及居住用地,出让价格可适当上浮。 各类用地都要根据项目及其用地标准核定规模,节约利用,提高效益。

三、调整后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此 复



                                  二○○五年二月五日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土地类别       每平方米     每亩土地    备 注
          土地出让价格    出让价格

商业、金融业用地    210元      14万元   土地出让面积中
居住用地        225元      15万元  相联接的道路中心
工业用地        90元      6.0万元  线面积摊入总成本费
                             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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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发〔2000〕5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协助分管省长抓好落实。

  二○○○年三月二日

  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

  (2000年3月)

  为全面完成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省政府领导分工,确定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如下:

  一、洪虎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确保完成2000年的任务。

  (二)二季度提出全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总体方案,明确国有经济“进”、“退”的具体领域、产业和分阶段的任务、措施。

  (三)年底前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事制度。

  (四)抓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工作秩序。二季度组织实施,上半年基本完成。

  (五)主持研究“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谋划好我省未来发展。

  (六)抓好维护全省社会和经济稳定工作。

  (七)全面贯彻“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施政方针,抓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王国发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编制“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三季度提出“十五”计划纲要(草案)。

  (二)组织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和组织好国债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跨世纪重大骨干工程。

  (三)组织落实省属国有金融投资企业的调整改组,三季度末组建省级金融投资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四)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积极探索依法解除下岗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办法。

  (五)全面清理价格、收费等方面有关限制消费的规定,调整或废止抑制用电、购房、购车和通信方面的政策;改进办法,简化手续,拓宽领域,发展消费信贷。

  (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协调,运筹资金总量供给,对重点建设、技术改造、优势骨干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重点支持。

  (七)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调整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范围,确保重点支出;加大财政改革力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试行综合财政预算。

  (八)研究制定留住省内人才、吸引国内外人才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制度。

  (九)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对政府和各部门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度建设。

  (十)组织实施产业布局调整,研究造纸业和木材加工业原料基地转移替代问题,并开始实施;组织制定全省中心城市的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并指导实施。(十一)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启动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工作。

  三、全哲洙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认真做好部属高校划归地方管理工作,组织省政府厅局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及学生评价体系,继续改革各类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招生、考试等制度。

  (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非义务教育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和高校招生规模。

  (五)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对打入省外大商场的产品要巩固已有成果,搞好服务,扩大销售;引导商业企业同生产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产销合作关系;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搞好市场建设。

  (六)组织落实省属商贸文化领域国有经济的调整改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商贸文化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七)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工作,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八)组织指导开发区高校产业园区的发展,促进高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九)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社会事业产业。

  四、魏敏学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开发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促进其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对外开放。

  (二)组织落实扩大出口拉动需求的工作,实行“大经贸”战略,推动对外贸易继续较快增长。

  (三)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提高合资合作信誉,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拓展新的外商投资领域,争取利用外资实现恢复性增长。

  (四)组织落实省属外经贸、建筑房地产、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工作,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外贸建工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五)编制吉林省21世纪初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培育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六)组织制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省各产业及重点企业的应对措施,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进行全面培训。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八)抓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坚持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大消防工作力度。

  五、刘淑莹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省属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年底前完成向企业转制;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行分类改革;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方式。

  (三)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和中药现代化为重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抓好汽车导航仪、电子软件及网络技术、转基因玉米基地建设,发展绿色化工和精细化工,研究清洁汽车技术,规划和组织推进中药现代化,搞好跨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规划。

  (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

  (五)组织科研院所、学校联合组建股份制的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院,多种形式加强产学研联合,抓好与中国科学院的全面合作。

  (六)研究有关科技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

  (七)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改革;继续做好医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推进生态省建设。

  (九)完成今年我省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六、杨庆才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千方百计扩大粮食销售,探索搞活粮食经济的新途径、新办法,放开等外粮收购渠道,拓宽粮食省外销售渠道,加大粮食出口力度;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二)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调减普通玉米500万亩,专用玉米达到800万亩,玉米与大豆轮作300万亩;严格控制玉米越区种植,继续发展“订单”农业,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业;研究制定全省特色农业发展规划,抓好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三)加快发展畜牧业。培育和扶持一批畜禽养殖大户,建设一批高标准畜禽生产基地,每个县抓一个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试点乡镇;改良畜禽品种,优化畜禽产品结构,搞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四)加快现有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通过合同等方式组织重点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对接,增强带户功能;组织规划和启动一批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指导各县市搞好“小企业、大产业”群体规划。

  (五)组织落实省属农林牧渔和水利施工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农林水利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六)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完成二松、松干和嫩江的整治任务,全面启动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大型灌区建设,继续搞好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实施西部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制定东部山地退耕还林和西部退耕还草还林还湖规划并开始实施,抓好农业综合开发、种子工程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七)组织全省小城镇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抓好小城镇规划,推动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八)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做好农村费改税试点,组织全省乡村两级财务的清理工作,认真解决乡镇机构臃肿和村级享受补贴人员过多问题,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林业管理体制和水利产权制度、乡镇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革。

  (九)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的检查力度,坚决把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七、李介车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落实省属工业交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完善省级工业交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各项制度,完成今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脱困的任务目标。

  (二)面向市场,搞好工业生产运行,促进工业由恢复性增长向开拓性发展转变,经济效益状况进一步改善。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8%,实现利润增长10%。(三)组织运用好国家核呆、债转股、技改贴息、上市等各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调整改组、兼并破产和增资减债、扭亏增盈。

  (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制定并实施2000?D2005年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完成今年的各项调整任务。

  (五)争取国家支持,对资源枯竭的煤矿逐步实施转产。

  (六)继续组织实施“大集团、小巨人”战略,在扶持现有大集团发展的同时,加速培育一批新的企业集团,对列入规划的“小巨人”企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支撑服务体系,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七)研究制定全省县域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县域工业调整和发展。

  (八)组织赴发达省市招商引资,进行经贸合作交流。

  (九)抓好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的省校合作。

  (十)继续推进“五个一”技术创新工程,重点抓好一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推进大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有条件的争取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上述重点任务未包括的各项常规工作,按工作分工负责落实。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农业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地范围,建立草地资源档案,制定草地畜牧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机构,加强草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已划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草地,由该单位管理使用。
凡已明确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由该集体单位管理使用。
尚未明确使用权的草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
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草原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鼓励单位、联户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地,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
承包草地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对草地进行经营管理,发包者有权收回另行发包。
承包的草地面积应当与承包者的经营能力相适应。承包面积和承包期由发包、承包双方议定。承包国家或者集体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地,要按照合同规定交纳草地培育费。
经发包者同意,承包者可以转包自已所承包的草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开发和利用草地资源,有计划地改造天然草地,发展种草养畜;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草地建设资金。
鼓励集体、联户、个人投资和引进资金建设人工草地。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林草结合,果草结合,粮草结合,充分发挥林地和山地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根据草地改造、建设计划,做好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好牧草种子和种禽、种畜的调剂和供应。
第八条 建设人工草地,要实行科学种草,积极引进适合本地的优良牧草品种,选育本地优良牧草。
鼓励农户利用轮闲地、丢荒地、退耕地和村寨附近的零星草地种草养畜。
第九条 对草地要加强管理,合理经营,搞好牧草的青贮和加工,使种草和养畜、养禽协调发展,提高草地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要保护好现有草地,禁止铲草皮烧火土和放火烧草地,因更新牧草和消灭草、畜病虫害需放火烧草的,必须报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后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过度利用草地,防止草地退化。对已退化的草地,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调整放牧强度、划区轮牧和改良更新措施,提高产草量和载畜能力。
第十二条 禁止向草地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和废气,已经排放并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草地的围栏、牧道和水利、电力、科学试验设施。
第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草地经营者要加强草地的防火工作,制定草地防火制度或者公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扑救。
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应当做好人工草地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预测预报工作。草地经营者应当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和畜禽疫病。发生严重病虫害和畜禽疫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临时使用草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保护、管理、改良和建设草地、发展草地畜牧业、开展草地畜牧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侵犯草地所有权、使用权,非法开垦和破坏草地植被的,依照《草原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偷割人工牧草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酌情处以罚款,对故意破坏人工草地设施,放火烧毁人工草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草地火灾不组织扑救或者不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畜禽疫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草地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宜牧地。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法》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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