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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13:22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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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配合做好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组织农村劳
动力有序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现将《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
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
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
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
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
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
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
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中
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
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
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应统筹安排全年农村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每年1—4月,
重点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
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
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春运安全顺畅。每年5—12月,重点做好流动就
业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

  要加强流动就业信息预测。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需求
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常规化的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
度,做好全年、半年和春节后3个月内的农村劳动力需求或外出信息的预测和预报。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本省流动就业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就业信息库,并统
一和规范流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同时,按照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的要求,
定期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流动就业分析和预测信息。要充分发挥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
机构在跨省信息交流中的作用。

 三、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
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2000年,各地应制定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规划和
工作方案,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
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区也要对符合劳动预备制条件
的外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未完成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外来农村劳动力,
要会同用人单位帮助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一些农村职业培训
基地,建立劳务人才库。要推动劳务输出朝产业化方向发展,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
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联合农村
职业培训基地或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成劳务输出联合体,实行用工信息、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
介绍机构也可与异地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输出跨地区联合运作。

 四、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各地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协作形式、内容、管理等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运用几年来开展区域劳务协作
的成功经验,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劳务协作,由西部地区
省(区)及一些中部地区省共同建立西部劳务协作区,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
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
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
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
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
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

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劳动力输出省在劳动力输入地设立的专门从事跨省
流动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劳动力输出地在劳动力输入地跨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
应经本省劳动保障厅(局)批准。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省际劳务协作
联络,收集传递劳务供求信息,提供流动就业跟踪服务,协助劳动力输入地开展相
关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五、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劳动力输入地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妥善
处理劳动争议。要加强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加
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察
和跟踪管理。要开展春运期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专项监察,春节前,以工资支付、
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为重点,春节后,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企业招用外
来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要开展外来农
村劳动力权益保障活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流动就
业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外来农村劳动力调控的重点是新来的农村劳动力,
对于已办理合法流动就业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在合同期
内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
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地区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管理,
抓好劳动力统计和监测、职业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安置。各地要按照加
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质的要求,搞好乡镇劳动服务工作。健全
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工作
职能,包括就业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地安置,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监
察、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
力量。从2000年起的2—3年内,要对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业务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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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1日日政发〔2001〕33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病是指:
(一)梅毒、淋病;
(二)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疱疹;
(三)省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的防治按《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执行。
第三条 性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民政、财政、建委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五条 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县皮肤病防治站分别是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性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性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的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负责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指导监督下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五)具体负责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性病监测和特定人群的预防性体检及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性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的监测,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人群的预防性体检,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性病防治,并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
第八条 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具有合格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必须的消毒隔离措施。
未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性病防治业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一次不足5人时,公安机关可以将被检人员带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性病防治机构要做到随到随查。
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依法强制进行治疗。其查治费由本人负担,不能当场结算的,可以从其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经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条 民政部门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疑为性病患者,应当及时送当地性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为性病患者的应当及时治疗。其费用无力承担的,经民政、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宾馆、浴池、交通运输(司机)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定期健康查体时,必须进行性病检查。
性病检查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性病防治机构配合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十二条 就业、升学、参军、劳务输出、涉外归国等人员进行查体时,必须增加性病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必须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性病流行趋势,开展疫情监测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经批准诊治性病的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对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医务人员对性病患者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性病检查治疗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传染病疫情。
第十九条 经许可承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性病病人应当按月向所在地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各级性病防治机构必须按月向上一级性病防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
第二十条 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监督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性病疫情。
第二十一条 对性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阻碍性病防治人员依法开展性病检查、防治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对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性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个体开业医未经批准诊治性病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行医执照;
(四)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性病诊治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承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不能及时准确报告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处罚。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6]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确保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我部制定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我部《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形势、特点和“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水产科技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安全水产养殖产品、促进渔(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以及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为载体,大力倡导、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方式,引领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挖掘潜力、提高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从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和生态并重的增长方式转变。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存在的资源利用不合理、病害频发、产品质量不高、良种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初步提出三个转变方向。一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方式,从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入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办试点、探索方向,提高水产养殖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二是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在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水产良种的推广、扶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自主创新和选种保种能力;做好渔业科技入户,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渔民利用先进科技增产增收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三是实施水产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在对养殖渔民提供健康养殖技术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养殖生产过程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强化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病害测报等公益服务职能,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006年重点创建130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其中主要包括100个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20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和10个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结合农业部为渔(农)民办实事工作,为示范区内养殖户提供病害防治、安全用药等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培育1万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养殖渔民,覆盖养殖水面500万亩。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1、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内容:在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以发展生态、标准化水产养殖为重点,推广鱼、贝、藻生态互补的立体养殖方式,加快改造传统老化池塘和水处理设施,提高水体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善、修复养殖环境。2006年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4-10月结合为渔民办实事,在示范区(场)内组织开展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知识培训,进行水质监测、病害监测和用药指导等技术服务;11-12月组织对示范区(场)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并公布100个示范区(场)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资源与环保处负责。

  2、创建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内容:在内陆湖泊、水库和近海、滩涂等重点水域滩涂养殖资源和养殖容量调查基础上,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分类指导和示范,颁布实施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和优化养殖布局;进一步推进养殖证核发工作,强化养殖证制度建设,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充分挖掘养殖证的功能潜力,切实保护好养殖渔民合法权益。2006年建立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县的基本条件(见附件2);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7—8月由有关省对示范县的工作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11月各示范县提交示范工作总结材料,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对各县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县;12月正式公布首批示范县名单。

责任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3、创建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内容:通过开展生态预防技术示范,推广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有效方法,减少养殖生产的化学药物使用,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免疫预防试点,探索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新途径。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立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2)在示范区内选择50个池塘养殖户开展微生态制剂技术应用示范。

  (3)在江西、广东等地各选择20口草鱼池塘开展草鱼免疫预防试点。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3);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通过各地推荐,确定50个养殖池塘户作为微生态制剂示范点,江西、广东省各选择确定20口草鱼池塘作为免疫预防试点(其中10口为平行对照);3月份后各相关省制定微生态制剂预防示范和草鱼免疫试验的方案并开始实施;4-10月在各示范区加强鱼病高发期病害监测;12月各示范区和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总结,组织考核验收,正式公布10个示范区名单和总结宣传示范效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4.建立5个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试点场

  内容:在条件适宜、工厂化养殖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政策倾斜和技术服务,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总结经验,提出技改方案,初步构建节能环保的典型。2006年在天津、河北、辽宁、福建、山东省(市)选择5个养殖场,开展首批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

  实施步骤:3月提出循环水养殖试点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4);3-4月申报,组织科研专家对现有循环水养殖模式进行筛选后确定5家试点企业;4-10月对试点企业生产进行指导;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并公布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5.推广水产配合饲料

  内容: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配合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扩大配合饲料使用范围,逐步改变部分养殖种类直接投喂冰鲜饵料的状况。2006年重点在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内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优质配合饲料。

  实施步骤: 4-10月开展科学投饲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饲料鱼配套养殖技术方案研究及其相应的养殖模式筛选等工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二)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推广

  1.加快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内容:根据渔业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的创建,以区域性重点养殖品种原良种场建设为重点,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现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种采集、整理、保存和良种选育工作。推动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创新原良种场管理机制,提高良种繁育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鼓励优良水产苗种的引进、推广和使用。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一批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

  (2)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3)选择1-2个品种,研究确定我国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技术路线。

  (4)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实施步骤:3月下达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投资指南;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1-2月制定下发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3-5月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项目计划;6-10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11-12月项目总结。

  6-10月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提出项目投资和管理新思路,组织召开一次水产养殖品种自主创新研讨会,确定技术路线和管理方案;7月研究提出水产良种补贴试点方案,确定补贴途径和实施方式。

  责任分工: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由发展计划司行业发展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由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其余工作由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2.渔业科技入户

  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广东等11个渔业大省为重点,组织广大技术指导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做到技术服务到池、技术成果到户、技术要领到位,实现渔业科技人员与示范户“零距离”接触。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重点推广中国对虾、罗非鱼、建鲤3个主导品种和水质调控、无公害养殖2项主推技术。

  (2)培育5000个渔业科技示范户,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养殖收入比上年提高10%以上。

  实施步骤:1-3月筹备阶段,筛选确定试点县、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建立各省(县)科技入户示范信息网络,制定各省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方案、技术资料和举行启动仪式;4-10月入户指导阶段,3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开始渔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和夏季行动,由南往北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和相关调研;4-10月组织科技人员入户指导和培训;10-12月总结阶段,各省通过开展现场测产、验收等形式,对渔业科技入户工作进行总结。

职责分工:渔业局科技处负责。

  (三)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

  1、水产苗种和配合饲料质量检查

  内容: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规范苗种生产与管理,以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重点,加强苗种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推动水产苗种管理执法,推进苗种质量的提高。定期开展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公布抽检结果,引导市场良性发展。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开展一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

  (2)开展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

  实施步骤:2月制定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3-5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和苗种质量,集中打击含禁用药、带病毒和劣质苗种;5月组织一次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职责分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由渔业局市场处、养殖处和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负责;饲料抽检由畜牧司饲料处负责。

  2、养殖水产品药残监控

  内容:对主要养殖品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残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对超标样本进行后续督查,指导整改。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选择对虾、大黄鱼、河蟹、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在养殖过程中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己烯雌酚和硝基呋喃药物残留检测。

  (2)在北京、天津等8城市市场上开展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残留例行监测。

  实施步骤:3月下发2006年度药残监控计划,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养殖过程抽检在4-9月份的养殖用药高峰期间开展;8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5次进行,分别在1、4、7、9、11月份开展。

  职责分工:渔业局市场处、市场司质监处负责。

  3、健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网络

  内容:落实国家水生动物保护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重点改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病害监报的整体水平。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和完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100-150个。

  (2)修改完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

  实施步骤: 2-5月组织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项目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6月发布新修订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12月宣传总结。

  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由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病害测报由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4、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试点

  内容: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逐步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监测,分析评估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06年的主要任务:

  (1)继续开展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监测范围扩大到鲤科鱼类和对虾养殖主产区,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2)宣传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应急预案的编写。

  实施步骤: 3月召开2005年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汇报会,部署2006年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3月召开渔业主产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编写座谈会,推进各地应急预案编写出台;12月份总结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5.建立渔业水域污染、生态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内容:跟踪监测重大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公告,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检测,防止受污染水产品上市,积极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降低污染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贝类养殖水域和主产区养殖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2006年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水污染等重大事故江段、主要江河湖泊及周边养殖水域环境的质量监测和水生生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及时发布信息,提出对策措施。

  实施步骤:3月组织部署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4-6月完成松花江、北江受污染江段和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检测的初步评估;7-12月就两个污染事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科学的依据,并提出整治建议。对突发的重大渔业污染事故,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市水产品质量检测,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价。

  职责分工:渔业局资源环保处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促进渔业发展由扩大规模、追求产量、浪费资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优质、安全、高效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要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着重从解决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从多为渔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养殖渔民最关心的难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并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力量和养殖生产、加工、饲料、渔药等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分解到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站要面向养殖生产者,普及水产养殖健康养殖知识,加强病害防治测报工作,推广先进、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渔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让实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进村入户,提升水产养殖业综合素质。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转变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发挥宣传示范带动的作用,提高行动的辐射效应;要加强对行动实施的监督指导,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认真分析情况,研究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对现有资源和要素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推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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