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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26:56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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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2004年4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完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和结售汇监管档案工作,保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格式及填制要求,自2004年6月起至2004年12月止,按月汇总全辖地区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以Excel文件填制《(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见附件2)。

二、各分局应于此间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上述报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电子邮件:manage@bop.safe)。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

三、自2005年起,如上月全辖内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没有新开办(含根据《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金融机构)或停办的情况,下月可不报送报表。

四、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转发,并按通知要求认真布置相关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报表。

五、请各分局于2004年4月底前,将你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联系人: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贾宁、朱天弋

电  话:010-68402385、68402310

传  真:010-68402315

 

附件: 1、表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2、表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

  3、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附件1:

 

表一   (地  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xxxx年xx月末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许可日期
许可文号

 
 
 
 
 
 

 
 
 
 
 
 

 
 
 
 
 
 

 
 
 
 
 
 

 
 
 
 
 
 


 

 

附件2:

 

表二   (地  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

xxxx年xx月末


机构类型
经营结售汇

业务机构数
本月新开办

业务机构数
本月停办

业务机构数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

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恒丰银行
 
 
 

城市和农村

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独资银行
 
 
 

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其他金融机构
 
 
 

合计
 
 
 



 

 

附件3:

 

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填制

(一)报表项目

1.“机构名称”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名称。

2.“所在地区”

填写金融机构所在地级市(地区)名称。

3.“营业地址”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

4.“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如该金融机构尚未换领《金融许可证》,在栏目中注明“未换证”。

5.“许可日期”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时间。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时间。

6.“许可文号”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文号。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文号或编号。

(二)报表格式

1.以“(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命名制作一个Excel文件。

2.在“(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Excel文件中,按“1中国工商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3中国银行”、“4中国建设银行”、“5交通银行”、“6中信实业银行”、“7中国光大银行”、“8华夏银行”、“9中国民生银行”、“10招商银行”、“11广东发展银行”、“12兴业银行”、“13深圳发展银行”、“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恒丰银行”、“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17外资银行”、“18政策性银行”、“19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命名制作19张工作表(sheet)。

3.在每一张工作表(sheet)中,各金融机构的填制顺序为:先从省会城市开始按地级市(地区)的行政区划次序分为地区类,再按金融机构的总行(总部)-所属分行(或分部)-所属支行-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层次排序,填入相应地区类。以河北省为例: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A银行B1分行
石家庄

  -所属C1支行
石家庄

    -所属D1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D2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C2支行
石家庄

    -所属E1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E2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A银行B2分行
唐山

  -所属F1支行
唐山

    -所属H1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H2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F2支行
唐山

    -所属J3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J4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
……



其中:

(1)工作表“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城市商业银行类、农村商业银行类依次排序。

(2)工作表“17外资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独资银行类、合资银行类、外国银行分行类依次排序。

(3)工作表“18政策性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次排序。

以工作表“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A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A1支行
石家庄

B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B1支行
石家庄

C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C1支行
石家庄

D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D1支行
石家庄

        ……
……

E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唐山

  -所属E1支行
唐山

F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唐山

  -所属F1支行
唐山

        ……
……



4.除金融机构的升格或合并等机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新开办或停办结售汇业务等原因外,1-19工作表中各金融机构的填制次序在每月应固定不变。

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的填制

根据《(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汇总统计信息填写,以“(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命名制作一个Excel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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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贸易协定、取消支付协定和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会谈纪要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三条全文,并用本议定书第三条代替之。

  第二条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0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支付协定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两国政府在巴格达签订的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但不影响上述支付协定第五条继续有效。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付款将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法令和规定,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支付。

  第四条 本议定书将作为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需经双方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宪法手续批准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巴格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贸部局长           伊拉克中央银行顾问
     张 耿 和          阿卜杜·瓦哈卜·卡萨卜
     (签字)              (签字)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2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过10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政治局势的稳定,保证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我区与全国同步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通过继续深入进行
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依法治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作决议如下:
一、我区所有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和寺庙僧尼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
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给人民群众做出表率。自治区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在干部考试、考核和实践
中,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切实重视和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全区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要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我区的实际,在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学习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与公民工
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各部门、各单位还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学有关法律、法规。
七、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八、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支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藏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地(市)、治行业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九、自治区普法主管机关应根据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认真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全区各系统,各部门的普法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全区普法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全区普法教育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治区普法主管机关要采取积极的办法和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 璺勺柿咸乇鹗遣匚姆勺柿系谋嘈从》ⅰ8骷度舜蟪N岷透骷度嗣裾忧慷苑ㄖ菩逃谌鑫迥旯婊腿舜蟪N帷豆赜诩绦狗ㄖ菩逃木鲆椤芬约氨揪鲆槭凳┑牧斓己图喽剑扇∮辛Υ胧Vしㄖ菩逃ぷ鞯乃忱小?


19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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