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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2:36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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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及《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国家安委字〔200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通过消防监督抽查、专项治理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经公安消防机构查证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后,该单位即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出书面承诺书,并明确整改期间加强和改进本单位防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对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则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社会公益性单位,不适于挂牌督办,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在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已挂牌单位非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工作进行督查,并列入年终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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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3〕 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政府《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市级粮食储备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徐州市区(不含贾汪区)的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报批后自主进行。
  (三)市计委牵头制订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明确的粮食储备库或交通便利、保粮条件好、资信良好、经营能力强的库、所,并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进行资格认证和公开招标。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按省批准后的市、县(市)、贾汪区储备粮计划确定我市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及储备品种。2005年前,市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万公斤,品种以小麦为主和少量稻谷。其中2003年前储存500万公斤,2004年前扩储1500万公斤,2005年前再扩储500万公斤。
  (六)由市粮食局根据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符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价采购。价低优先,如出现同质量、同价格的情况,数量多者优先。
  (七)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严禁划转库存陈粮。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质监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文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十一)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现行标准执行,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的损失处理。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市计划、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核处理;人为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补库。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适时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小麦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以上,稻谷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时,必须提前报告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轮换。
  (十四)储备粮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要进行检查。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均纳入企业自身的盈亏核算之内。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较大;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市计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提出动用计划建议,明确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一般通过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
(十九)经审核批准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有关报表。
(二十一)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市财政局、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质监局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及质量状况。可以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管理过程中要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1.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和其他法律责任。
  2.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扣拨相应数量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
  3.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储备粮轮换,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粮食新陈品质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
  4.擅自动用储备粮的,责令限期补足库存,归还原已拨付同等数量的承储费用和利息补贴,并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直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2.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
  3.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有关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4.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
  5.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6.储备粮轮换或经批准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2.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3.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八、文件施行日期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气象局


琼人劳保专〔2006〕66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气象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气象局组织人事处反馈。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气象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加快气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气象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结合气象科学技术、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气象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气象工程包括:天气气候、大气探测、大气物理化学、应用气象、气象电子等专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 天气气候专业适用于从事天气分析预报、气候分析、气候诊断预测,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 大气探测专业适用于从事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和其它气象综合观测,仪器设备检定维修,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 大气物理化学专业适用于从事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 应用气象专业适用于从事农业气象等专业气象服务、应用气候、气象科技服务与情报,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五) 气象电子专业适用于从事气象雷达、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以及相关的业务和开发、应用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工作积极;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包括普通高、中等教育和成人高、中等教育,以及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3项(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近两年参加过以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气象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
各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分别为:天气气候专业是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动力气象学等;大气探测专业是气象学、大气探测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大气物理化学专业是气象学、大气物理学、大气化学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应用气象专业是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及各分支专业气象学等;气象电子专业是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和网络原理、数据通信原理及各分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等。
天气气候、大气探测、大气物理化学、应用气象、气象电子等专业之间互为相关专业。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经测试或答辩,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以下水平: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本专业实际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解决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问题。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㈡工作经历与能力
1.天气气候专业
(1)熟悉本地区自然环境和天气气候特征、熟悉所在单位预报(测)方法、预报(测)工具、技术和业务规章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预报(测)指导产品;
(2)了解天气或气候的分析、预报(测)、服务等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大气探测专业
(1)熟悉本专业中某一分支专业工作的全过程,并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2)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大气探测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大气物理化学专业
(1)参加过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或人工影响天气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本专业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2)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技术、科研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所参加的考察、实验、评价或试验研究中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应用气象专业
(1)了解我国与本地区的天气气候特征及当地有关生产基本情况和特点,熟悉所从事的专业气象、气候分析的应用服务等方法与工具,以及相关的技术和业务规章;
(2)参加过气候分析评价、资料加工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专业气象观测实验、专业气象情报预报、气象科技服务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的主要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服务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5.气象电子专业
(1)参加过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曾独立完成一项以上本专业的主要技术工作;
(2) 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所从事业务、科研、服务工作的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写出报告;
(3) 运用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正确分析、处理过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
(4)解决过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与成果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主要完成者:
(1)获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地、厅级优秀产品奖或优秀设计奖,或县级科技成果及转化奖一等奖,其中:地、厅级奖的前2名,县级奖的独立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中国气象局授予的对应专业的业务质量奖励(如“优秀值班预报员”等)称号一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全省气象部门业务技能比赛前3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5)承担或主要负责的专业技术工作,其成果经省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评审通过且已在县级以上专业部门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独立完成或第1位负责完成人。
2.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2)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经测试或答辩,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以下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方面的学术或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达到较高水平;
2.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
3.具有主持重要科研课题,或组织和承担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关、开发、引进,或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4. 熟悉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能解决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
5.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能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天气气候专业
(1)具有丰富的天气分析预报、气候诊断预测和气象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天气分析预报、气候诊断预测的业务、服务、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大气探测专业
(1)具有丰富的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和其它气象综合观测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观测方法和操作规程。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地面观测、高空观测、其它气象综合观测的业务、科技开发、应用研究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大气物理化学专业
(1) 具有丰富的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人工影响天气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大气环境或人工影响天气等业务、科研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应用气象专业
(1)具有丰富的专业气象、应用气候分析的业务、研究、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主持或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气候分析评价、资料加工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专业气象观测试验、专业气象预报情报、气象科技服务等某项工作,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气象电子专业
(1) 具有丰富的气象信息技术、雷电防护技术的业务、研究、服务等某项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其方法和工具;
(2) 主持工作为负责人之一从事过气象雷达、通信、电子、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雷电防护等某项工作的全过程,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从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到技术总结等主要业务技术或科研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曾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有价值的科技开发项目或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4) 组织解决过本专业业务或科研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业绩与成果
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主要贡献者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在厅级以上专业部门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独立完成或第1负责完成人;
(2)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等级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中国气象局授予的对应专业的业务质量奖励(如“优秀值班预报员”等)称号二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地、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以获奖证书为据)。
2.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发行的专业刊物。
第十七条 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的水平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海南省气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海南省气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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