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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04:30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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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2号




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仍维持原设置地点不变;东北监督站设置在大连;西北监督站设置在兰州,同时在404厂设置现场办公室。

  2、机构建制。监督站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根据监督站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各监督站内设机构设置如下。

  (1)上海、广东2个监督站分别内设3个机构。

  综合处。主要负责文秘、人事、计划、财务、党群、行政后勤等综合事务。

  监督一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事故(含核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监督二处。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辐射事故(含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2)四川监督站内设2个机构。

  综合处。职责同上。

  监督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3)北方监督站内设4个机构。

  综合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职责同上。

  监督三处。主要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

  (4)东北、西北2个监督站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人员编制6名、8名,组建初期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量控制使用;另外4个监督站的人员编制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逐步配齐。

  2、分别核定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领导职数1至2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监督站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但仅承担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现场监督,既不指导也不督查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2、监督站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监督站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监督站纳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监督站由核安全司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

  6、监督站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监督站。

  3、监督站应定期向核安全司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核安全司。

  六、各监督站的监管区域

  上海监督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监督站——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监督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监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

  东北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

  西北监督站——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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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黎征同志所受处分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黎征同志所受处分的决定
市经贸委:黎征,男,1962年4月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栗区福田乡副乡长,市良种场副场长、场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3年4月任市农牧渔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任市良种场党委书记;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任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年5月30日,黎征因故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据此,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作出如下处分决定(萍府字(1997)108号):1、给予黎征开除公职处分;2、追缴违纪款32229.83元上交国库;3、黎转让的宅基地由市土地局依法作出处理。 1999年12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黎征一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本院(1997)萍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和安源区人民法院(1997)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2、原审上诉人黎征无罪。2001年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2001)萍法赔字第1号〕,赔偿40625元给黎征。鉴于法院已判决黎征无罪,其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2002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关于黎征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萍府字〔1997〕108号),恢复黎征同志公职。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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