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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2:01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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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编号、编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由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和项目流水序号三组信息组成,分别 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2位,具体顺序及含义见下表:
位数〖〗1〖〗2〖〗3〖〗4〖〗5〖〗6〖〗7〖〗8〖〗9〖〗10〖〗11〖〗12
编号含义〖〗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项目流水序号
表示方法〖〗四位数字〖〗两位英文字母〖〗六位

其中:
1立项年度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如2001年立项,则填写2001,依此类推,2099年立 项,则填写2099。
2计划名称代码用两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个字母代表该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体 系中所属类型,即计划板块,第二个字母表示该计划在本计划板块中的排序,计划类别的具 体编码见附件一。
3项目流水号由6位代码构成,原则上由各计划自行制定。
--863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领域代码
流水号第二位为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
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流水号第三位至第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对于领域项目,前 三位为课题流水号、后一位为其子课题流水号。对于重大专项,其中第一位为专项序号,第 二、三位为其课题流水号,最后一位为子课题流水号。
--科技攻关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项目领域码
流水号第二、三位为项目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流水号第四位为项目类型码
流水号第五、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附件四)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码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信息应统一规范。其中申报者地域、申报渠道、项目执行单位 的性质、项目领域等四组信息按以下规范编码:
1申报者地域代码
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域代码编排,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件五
2申报渠道代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达的信息是项目的上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和国务院各直属单位,具体数字对应关系见附件六
3项目执行单位的性质
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字母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两大类型进行划分,第二位 字母表示项目执行单位的具体性质,它是大类的细分类,与第一位字母一起使用并排序,与 编号代码的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七
4项目领域代码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同技术领域,具体规范标准另定。
附件一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
按照"十五"计划体系("3+2")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设置,分别用A、B、C、D、E 具体表示各计划名称:
A-代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
B-代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C-代表基础研究计划
D-代表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
E-代表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对应关系
板块名称〖〗计划名称〖〗代码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即863计划(A)〖〗〖〗A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B)〖〗〖〗BA
基础研究计划(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A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计划)〖〗CB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CC
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D)〖〗
国家重点实验室〖〗DA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DB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DC
科研条件建设〖〗DD
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DE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DF
软科学〖〗DG
科普〖〗DH
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E)〖〗
星火计划〖〗EA
火炬计划〖〗EB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EC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ED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EE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EF
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EG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EH
生产力促进中心〖〗EI
大学科技园〖〗EJ
农业科技园〖〗EK

附件二
863计划项目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对应表
领域名称〖〗代码〖〗主题或重大专项名称〖〗代码
信息技术领域〖〗1〖〗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1
通信技术〖〗2
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3
信息安全技术〖〗4
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
生产工程技术〖〗1
基因操作技术〖〗2
生物信息技术〖〗3
现代农业技术〖〗4
新材料技术领域〖〗3〖〗
光电子材料及器件技术〖〗1
特种功能材料技术〖〗2
高性能结构材料技术〖〗3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领域〖〗4〖〗
现代集成制造系统技术〖〗1
机器人技术〖〗2
能源技术领域〖〗5〖〗
后续能源技术〖〗1
洁净煤技术〖〗2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6〖〗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1
海洋生物技术〖〗2
海洋监测技术〖〗3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4
重大专项〖〗与所属领域同〖〗领域内各重大专项〖〗0
附件三
攻关计划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表
项目领域〖〗代码〖〗项目类型〖〗代码
信息〖〗1〖〗重大项目〖〗A
自动化〖〗2〖〗重点项目〖〗B
材料〖〗3〖〗引导项目〖〗C
能源交通〖〗4
农业〖〗5
资源环境〖〗6
生物医药〖〗7
社会事业〖〗8
其它〖〗9
附件四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后6位流水号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领域代码(1-农业领域,2-能源领域,3-信息领域,4-资源环境领域,5- 人口与健康领域,6-材料领域,7-基础科学前沿)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攀登计划改为"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项目类型代码(具体分类另定)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附件五
申报者地域代码对应表
地区名称〖〗代码
北京市〖〗110
天津市〖〗120
河北省〖〗130
山西省〖〗140
内蒙古自治区〖〗150
辽宁省〖〗210
沈阳市〖〗211
大连市〖〗212
吉林省〖〗220
长春市〖〗221
黑龙江省〖〗230
哈尔滨市〖〗231
上海市〖〗310
江苏省〖〗320
南京市〖〗321
浙江省〖〗330
宁波市〖〗331
安徽省〖〗340
福建省〖〗350
厦门市〖〗351
江西省〖〗360
山东省〖〗370
青岛市〖〗371
河南省〖〗410〖〗〖〗
地区名称〖〗代码
湖北省〖〗420
武汉市〖〗421
湖南省〖〗430
广东省〖〗440
广州市〖〗441
深圳市〖〗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
海南省〖〗460
四川省〖〗510
重庆市〖〗511
成都市〖〗512
贵州省〖〗520
云南省〖〗530
西藏自治区〖〗540
陕西省〖〗610
西安市〖〗611
甘肃省〖〗620
青海省〖〗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0
台湾省〖〗710
香港特别行政区〖〗720
澳门特别行政区〖〗730
附件六
项目申报渠道代码
项目申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委或科技厅、科技局)和国务院直属部 门两大类。其中:
1.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委、科技厅、科技局)代码从数字600至920,以"十" 数量级递增编排,其中各省计划单列市编码前二位与该省前两位相同,后一位按顺序编排( 见表6\|1)。
2. 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在101至292之间编排,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按照财政 部用于交换的一级编码标准代码编制(见表6\|2)。
表6\|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代码

科委名称〖〗代码
北京市科委〖〗600
天津市科委〖〗610
河北省科技厅〖〗620
山西省科技厅〖〗630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640
辽宁省科技厅〖〗650
沈阳市科技局〖〗651
大连市科技局〖〗652
吉林省科技厅〖〗660
长春市科技局〖〗661
黑龙江省科技厅〖〗670
哈尔滨市科技局〖〗671
上海市科委〖〗680
江苏省科技厅〖〗690
南京市科技局〖〗691
浙江省科技厅〖〗700
宁波市科技局〖〗701
安徽省科技厅〖〗710
福建省科技厅〖〗720
厦门市科技局〖〗721
江西省科技厅〖〗730
山东省科技厅〖〗740
青岛市科技局〖〗741
河南省科技厅〖〗750〖〗〖〗
科委名称〖〗代码
湖北省科技厅〖〗760
武汉市科技局〖〗761
湖南省科技厅〖〗770
广东省科技厅〖〗780
广州市科技局〖〗781
深圳市科技局〖〗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790
海南省科技厅〖〗800
四川省科技厅〖〗810
重庆市科委〖〗811
成都市科技局〖〗812
贵州省科技厅〖〗820
云南省科技厅〖〗830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840
陕西省科技厅〖〗850
西安市科技局〖〗851
甘肃省科技厅〖〗860
青海省科技厅〖〗8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8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89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891
台湾省〖〗900
香港特别行政区〖〗910
澳门特别行政区〖〗920
表6\|2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代码
国务院办公厅〖〗1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3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04
教育部〖〗105
科学技术部〖〗10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0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08
国家体育总局〖〗109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司法部〖〗113
外交部〖〗114
监察部〖〗115
人事部〖〗1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7
民政部〖〗118
财政部〖〗119
建设部〖〗120
国土资源部*〖〗121
铁道部〖〗122
交通部〖〗123
信息产业部〖〗124
农业部〖〗125
水利部〖〗1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28
文化部〖〗12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30
卫生部〖〗1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3
国家电力公司〖〗134
审计署〖〗137
国家邮政局〖〗138
国家税务总局〖〗13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40
中国气象局〖〗14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2
国家统计局〖〗1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测绘局〖〗14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148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49〖〗〖〗
部门名称〖〗代码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91
共青团中央〖〗192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93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194
中共澳门工作委员会〖〗195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196
中共中央党校〖〗197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
全国政协办公厅〖〗200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3
最高人民法院〖〗204
新华通讯社〖〗205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6
全国妇联〖〗20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0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10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11
中国作家协会〖〗21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13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15
宋庆龄基金会〖〗2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1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223
武警边防部队〖〗22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225
武警警卫局〖〗226
武警森林指挥部〖〗22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228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29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3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32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23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34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36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39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242
表6\|2续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50
国家海洋局〖〗151
中国地震局〖〗152
国家文物局〖〗154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155
国家保密局〖〗156
国家外国专家局〖〗15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6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1
国家宗教事务局〖〗162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163
国家粮食局〖〗164
国家物资储备局〖〗165
海关总署〖〗167
新闻出版署〖〗168
国家林业局〖〗169
国务院侨办〖〗17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71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172
中国科学院〖〗173
中国社会科学院〖〗174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175
国家行政学院〖〗17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7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8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7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8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82
国家烟草专卖局〖〗18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84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185
中国工程院〖〗186
中央组织部〖〗188
中共中央宣传部〖〗189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190〖〗〖〗
中国黄金总公司〖〗244
国家信息中心〖〗245
中国人民银行〖〗251
中国包装总公司〖〗25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53
国务院参事室〖〗260
中国法学会〖〗261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6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6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64
中国红十字总会〖〗2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69
空管委办公室〖〗270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27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中央委员会〖〗272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273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274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75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276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277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278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7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8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8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83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286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89
武警水电指挥部〖〗290
武警交通指挥部〖〗291
国家信访局〖〗292
附件七
项目执行单位性质代码
用大写英文字母A表示事业单位,用A结合第二位字母一起使用表达事业单位的细分类, 它包含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用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企业,企业的12种细分类用B结合第二 位字母一起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大类〖〗项目执行单位细分性质〖〗代码组成
事业单位
(A)〖〗
事业型研究单位(即没有改制的研究单位)〖〗AA
大专院校〖〗AB
政府机关〖〗AC
群众团体〖〗AD
其它事业单位〖〗AE
企业(B)〖〗
科研型企业(即转制为企业后的科研院所)〖〗BA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BB
集体所有制企业〖〗BC
个人独资企业〖〗BD
合伙制企业〖〗BE
股份有限公司〖〗BF
有限责任公司〖〗BG
股份合作制企业〖〗GH
中外合资企业〖〗GI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GJ
外商独资企业〖〗GK
港、澳、台投资企业〖〗GL
其它企业〖〗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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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85号


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请示》(闽环保[2001]控3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等“十五小”要予以取缔。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环保局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法生产”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做了具体的界定。根据该通知,界定土法生产企业的原则是:“所有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浪费大;对生态和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危害人体健康;难以形成经济规模和产业规模的生产企业”。该通知同时要求:“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规定: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属落后生产能力,应予淘汰。

按照以上原则和规定,我们认为,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使用了化学原料(石灰),工艺落后,有污染,规模小于国务院规定的年产5000吨限额,而且其产品又主要用于生产迷信用品,应当列入取缔范围。


2001年8月2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部关于集中港区外贸出口物资铁路运输工作联系试行办法

1979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加强各港口外贸局和内地省市外贸局之间有关运输工作的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全、迅速、准确、节省的方针,共同做好海运出口货物集中港区铁路运输工作,搞好车、船、货、港等工作环节的衔接,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海运出口任务,更好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范围:
凡属经由铁路运往大连港、秦皇岛港、新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黄埔港、湛江港、宁波港,以及上海南站张华滨港务局专用线第九(或第十)装卸区和上海南站日晖港港务局专用线等十个港区物资的运输工作,均应参照本办法进行业务联系。
二、联系单位:
内地省市外贸局同港联系有关运输事宜的单位是:
到大连港的货物,同辽宁省外贸局联系;
到烟台和青岛港的货物,同山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上海港的货物,同上海市外贸局联系;
到秦皇岛的货物,同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联系;
到连云港的货物,根据江苏省外贸局的委托,同连云港外运分公司联系;
到黄埔港的货物,同广东省外贸局联系;
到湛江港的货物,根据广东省外贸局的委托,同湛江外运办事处联系;
到新港的货物,同天津市外贸局联系;
到宁波港的货物,同浙江省外贸局联系。
三、月度运输计划的编制:
(一)港口外贸单位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交货期限,以及港口接运能力、港存货物情况和具体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情况通知有关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内地省市外贸单位在落实货源的基础上,及时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
(二)内地外贸单位委托港口外贸单位代办海运出口的货物,应先商得港口外贸单位同意后,编列下月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并上报各自外贸局。
(三)各外贸单位主管运输工作的经理,负责召集业务、计划、储运科室,根据交货的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期限、输往国别、船期、来证情况和港存数量,结合货源的安排,审核并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
(四)按照《对外贸易运输计划制度》的规定,各外贸单位每月向铁路部门提出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要同时上报各自外贸局和总公司。外贸局和总公司将计划汇总后,按时报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内地省市外贸局将下月集中港区的运输计划于每月11日前(到大连港的在10日前,到湛江港的在8日前、到黄埔港的在7日前)分品名、发站、车数、吨数、输往国别,电告有关港口外贸局(或外贸局委托的单位)。
如发站较多,数量较大的货物,如大豆、大米等可电告品名的总车数、总吨数和输往国别。
四、运输计划的平衡和衔接:
(一)港口外贸局根据有关省市外贸局所通知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连同本省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组织有关外贸单位进行“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并结合船期、港口情况确定下月集中港区的运量。并于12日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同港务局进行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衔接。
(二)如发生运输计划中某些货物,由于港口原因不能如数接运时,港口外贸局应将情况及时电告有关省市外贸局,省市外贸局应将情况通知有关省分公司。
(三)港口和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派员按时参加外贸部运输局每月16日(2月为14日)召开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平衡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
1.汇报上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经验等),以及在执行本月运输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汇报港口在上月接运工作中的情况,以及本月接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情况。
3.介绍与港务局衔接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的有关情况,听取内地省市外贸局、各进出口总公司对计划安排的意见,以取得统一认识,为参加三部平衡会做好准备。
(四)参加平衡会的人员,每月18日(2月为16日)随同外贸部运输局一起参加铁道、交通、外贸三部共同审定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会议。会上如对计划进行削减,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会后,有关省市外贸局应将三部核实的运输计划,分港口、公司、品名、发站、车数、吨数,编列一式两份送外贸部运输局。
(五)有关专业省分公司、地区外贸单位要求参加运输计划平衡会的人员,由各自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考虑确定。
五、组织集中港区物资的装运和接运:
(一)外贸部运输局将三部核实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按时下达有关省市外贸局,并将集中秦皇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的有关运输计划,分别加抄给河北省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和湛江外运办事处各一份。对集中各港的运输计划,也分别加抄各有关港口外贸局,便于掌握进港计划的全面情况。
(二)各省市外贸局对铁路批准的下月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外贸部运输局下达的计划一定要进行核对,如发现数字不符(铁路漏批、削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联系铁路解决,如解决确有困难时,应迅速上报外贸部由运输局协助解决。
(三)港口外贸局应按月向有关省市外贸局提供船舶船期表。
有关省市外贸局根据船期和港口的要求,积极组织装运。但属于:
1.对外尚未成交或暂无出口对象的,以及港口暂时接运困难的物资,要予以缓发。
2.对不符合出口规格的货物,要坚决卡住不得发运,以避免货到港口造成积压和损失。
3.需经商检、检疫或海关查验,尚未办理手续或未取得放行证件的,以及包装破损、标记不清、实货箱面货号、箱号等不清而无法辨认的货物,均不得发运,以免造成港口接货困难。
(四)货物发出后,发货单位应将发运的品名、发站、车号、吨数及时电告港口收货单位。(对委托连云港外运公司代运的出口货物,按《关于出口商品代运联系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外贸局根据三部核实的集中港区运输计划,同港务局加强联系,安排港口的接卸工作。同时与港方协商确定外贸货物分品种的合理港存(或库存)数量,以确保货物按计划进港。
遇有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同有关省市外贸局联系,以利于配合。
1.港口急需装船的物资;
2.船期发生变化(如撤船或船期拖后当月不能抵港等);
3.不符合出口规格货物的到港情况;
4.到达港口货物与发货车数不符;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
(六)有关省市外贸局在接到港口外贸局反映到港货物不符合出口要求时,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处理。
(七)由于港口能力不足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进港货物的压车或长期积压库场,港口外贸局要积极设法予以解决,并将情况向有关省市外贸局、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便于协助解决。
(八)在执行运输计划过程中,如发生铁路停装、限运、港口接卸能力不足,以及大宗货物的货源情况有所变化时,港口和内地有关外贸局要及时沟通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外贸部运输局反映,予以协助。
六、办理计划外要车:
(一)属当月临时到船、信用证到期或对外紧急成交而需装运的货物,可办理计划外要车工作。
(二)发货单位办理计划外要车需填写印有“集中港区”要车计划表一式6份,通过港口外贸单位商得港方同意,经外贸局审核盖章确认后,再送三部进行审批。
港口外贸单位应将港方同意接收计划外要车的情况,向港口外贸局进行汇报,便于掌握。
(三)各进出口总公司提报集中港区计划外要车时,应先商得港方同意后,再经三部审批,批准后,应将批准情况通知有关港口外贸局和发货省市外贸局。
(四)到连云港的货物,应先通过连云港外运分公司征得港方同意后,方能提供报计划外要车。经三部审批后,提报单位向外贸局汇报,并将批准计划情况,电告连云港外运分公司。
七、附则:
(一)为利于本联系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各港口外贸局同有关省市外贸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经过共同协商,制订相应的具体运输工作联系办法,并报外贸部运输局备案。
(二)对运往各港口外贸仓库的货物,系属省间调拨运输,其运输工作的联系,虽不按本办法办理,但有关港口外贸局可视具体情况制订有关运输工作联系办法,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三)本联系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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