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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1:30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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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投融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融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后续投入和偿还债务,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形成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国有资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监管。各投融资平台应运营、管理好政府投融资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政府投融资资产的;
  (三)挪用、侵占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资产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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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2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16项(其中行政许可5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60项),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改革,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对于目前保留的816项审批事项,清理后精简50%左右,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努力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审改联席会议),由李荣灿副市长任召集人,陈如桂秘书长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张火青副秘书长及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人事局、编办、信息办,市政务管理办负责人组成。市审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审改办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审改办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一)清理审批事项组。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负责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实施。

  (二)优化审批流程组。以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建立我市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市直跨部门审批事项协调工作。这项工作由市政务管理办牵头实施。

  (三)行政审批监督组。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这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或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审改办要加强与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审改办的工作,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市审改办下设各工作小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55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直未实施的许可事项,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取消或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项目。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项目,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项目,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凡是确定为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项目,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对属于区、县级市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依法下放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保留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现行须由县级市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市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三)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零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的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众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到2010年底,实现我市网上办理审批业务率达到80%。完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至3月)。市政府对我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清理阶段(4月至6月)。市直有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职能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5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同时,就优化本部门与相关联部门行政审批流程提出具体意见。市审改办就拟下放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及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提出本级保留、取消、调整、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6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三)审查验收阶段(7月至8月)。市审改办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及法制办的意见,并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

  (四)向社会公布阶段(9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10月至11月)。市审改办以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总结提高阶段(12月)。全面回顾本次审改工作,总结经验,召开总结大会。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
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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