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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7:13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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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14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凉山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州政府呼叫中心”或称“12345”)系统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即州长公开电话系统,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将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等多种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受理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适应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工作。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是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电子信箱,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成网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切实  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 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电、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房产、物业管理、移民、交通、旅游、通信、广播电视、城镇规划、物价、工商、质监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采用以下方式得到受理:一是通过电话拨打“12345”短号码,二是编辑手机短信发送到“12345”短信信箱,三是传真到“12345”传真系统,四是编辑电子邮件到“12345州长信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来信人直接回复或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 “12345”受理的来电、来信主要分为“求助类”,“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和“咨询类”。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来信直接转接、转交到“110”、“119”、“120”、“122”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来电、来信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转接、转交到州委、州政府信访局处理。对“咨询类”来电、来信,一般由“12345”直接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到本州相关信息服务台,由相关的信息服务台按规定提供商业性服务;人民群众性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12345”将来电、来信转接、转交到本州“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按规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凉山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在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工作,定期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和州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即州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子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接、转交交人民群众来电、来信。
  (四)配合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人民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人民群众通过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来信、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  般性来信、来电,按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12345”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信件转接、转交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州政府。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和纪律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信、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信、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八条 办理回复。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信、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对情况简单的来信、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其中对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来信人。来信、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并向来电、来信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转接、转交的来电、来信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中国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对每一个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编辑信息。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整理编辑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值班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州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人民群众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来电人转报“110”、“119”、“120”、“122”等系统。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州政府呼叫中心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人民群众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信、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报制度。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州政府呼叫中心、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州办理“12345”来电、来信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惩制度。“12345”来电、来信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州政府呼叫中心办公时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居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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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发出了法(2010)446号《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确定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为湖北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我院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这一项任务,为做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笔者对怎样进行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进行了专题调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制定或合议制的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有下列情况,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一、简易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1、前期准备工作。我院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工作,于2011年1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配套文书,上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力求上级法院指导,同年3月中院行政庭答复同意我院方案,并已将上述方案备案。随后我院正式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并附相关法律文书:(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2)《预备独任审判征求意见书》;(3)《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4)《一审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5)《一审不作为类(简易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4月21日经院长签发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同年4月26日,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试点工作方案》及所附相关法律文书,《试点工作方案》即日生效,我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2011年5月18日我院受理原告伍家珍珠家私厂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0)第1601号工伤认定决定案,经承办人阅卷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为尽快开展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经合议庭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决定该案按《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理。该案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8日受理后, 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刘开意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5月30日通知刘开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本院在开庭前向原告、被告、第三人送达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及独任审判征求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征求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三日内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同年6月8日本案适应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原告却当庭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另原告还提出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等。被告、第三人对本案适应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理由就成立,必须转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为此,该案于当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询问本案被告是否要求另给答辩期,被告表示不要求另给答辩期,原告庭审中多次提出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应该给原告准备期限问题,法院告之原告,法律没有规定转入普通程序需给原告准备期限,原告要求给准备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另本院在2011年5月26日已告知原告,本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即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三日内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同年6月8日因原告提出异议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已有了充分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要求给其准备期限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当日即6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西行初字(2011)第6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告提出异议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应该给原告准备时间等内容。该案经二审,维持了我院西行初字(2011)第61号《行政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
二、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
1、法律障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是我院开展简易程序审判工作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具体为:(1)《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上述规定说明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二是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在任何时间均可。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理由均成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再提出异议,或在上诉后二审过程中提出异议,法院怎样依法处理?故我院担忧适用简易程审理案件会有后遗症。(2)《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按上述规定,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行政诉讼法》规定是经人民法院二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我院认为,对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认同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决定缺席审判,故该条规定的试点内容无法操作。再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通知》规定的传唤方式表面看起来方便,但要万无一失,都必须取证,取证过程在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于操作,故还不如普通程序用传票传唤“保险”。(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其在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等方面均作了简化。《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行政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有独任审理、也有合议庭审理,是否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即只有独任审理统一起来为好。如果行政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转普通程序在形式变化实在不明显。
2、涉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问题。《通知》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第六条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上述规定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我院行政审判实践,为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我院要求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由行政庭送达(该院其它案件均由立案庭送达),防止延期送达;一般情况下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20日内开庭,为判决准备充分的时间;5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审理报告,60日内承办法官必须拿出判决;余30天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有调解可能的进行庭外调解、尽最大可能化解行政争议。现在行政普通程序审限为三个月,较民事普通程序审限半年少了三个月,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比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诉讼原告比民事案件当事人更执着,应该将行政普通程序也改为六个月才更符合实际。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还应该当庭宣判,行政审判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45日内结案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协调工作,不利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协调无效,判决审限仅45日,要写出高质量的判决或当庭宣判可能性不大。
3、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多少?我院位于宜昌市中心城区,辖区人口50万余人,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所在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80%以上为市政府及职能部门,2011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0件,是2010年的3.5倍,但在2011年4月26日以后,通过行政庭承办人阅卷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没有。2012年1到5月,我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也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就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实际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少,估计为1%。我院仅有的一次试点也以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告终。
三、下一步试点工作思路及建议
1、下一步打算。目前我院正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和高院、中院要求,继续积极有效地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加强调研。尽最大努力挑选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简易审。同时我们也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我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坚持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保证从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并尽可能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制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基础上简化,按我院备案格式操作,以提高审判效率。
2、根据我院开展简易审实际情况,面对目前开展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经一年多的实践、调研。建议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应该兼顾《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可以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一些环节,简化程度以查清事实为底限,依法达到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目的。即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采取普通程序审理,适当简化程序,即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原告起诉手续、受理案件程序,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方式、审理程序及审理期限、判决格式等方面作适当简化(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该作法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简称简化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不违反《行政诉讼法》为原则,不会给试点法院留下后顾之忧。上述作法实际是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变通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合议庭简易程序审判完全相同),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达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目的,且我院可以大胆、大量的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简化审具体方案见附件。
四、结语
笔者认为,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主要是为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为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打基础,目前我院承担了行政诉讼案件简易审这一项任务,是上级法院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应该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态度,客观向上级反映试点工作真实情况,并积极提出建议,希望以予采纳,使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下去。对此,笔者专门拟定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为《行政诉讼法》出台,合法的开展简易程序审判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附件
1、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建议稿)
2、《一审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3、《一审不作为类(简化审程序)行政判决书》格式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作者单位及联系方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方正权 向建军18972005929 0717—6736940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附件1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方案2
(建议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确定我院为我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工作的试点法院,并已将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及时、顺利、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等规定,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因客观存在的法律障碍,为此特提出新方案如下:
一、由本院制作《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开庭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开庭审判操作程序规定》的特点主要为:
第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审查主体资格及有关程序。
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应当审查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有无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情形;有无遗漏应当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起诉有无法定的复议及其他前置程序和是否在法定的起诉时效内;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二)是否适用简化审的审查
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简易程序审判规定条件的,由合议庭决定适用简化审。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化审,具体如下: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均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收贷款利息划交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的费率计付代理手续费。
二、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项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以及各经办行替开发银行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用此帐户核算,该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按贷款种类和借款人设分户。
三、业务核算
(一)开发银行将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到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汇入的基金后,根据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分行叙做开发银行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五)借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将款项上划总行: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四、利息的计算
(一)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二)借款单位到计息日无款付息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日,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五、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给予中国银行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红字)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19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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