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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王方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7:15:24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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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王方顺


【案情】
原告:何晗,女,农民,住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
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诉称,其丈夫李德民是外地人,她们结婚登记后二人户口均落户在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多次向村委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被告一直借故不给划分宅基地。因为没有住房,一直没有举行婚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村委会经慎重研究,没有批准原告的申请,依据是《复兴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均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根据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给男的,不分给女的。
【审判】
原告于2001年第一次起诉时,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依据、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村委会为其划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原告的申请,被告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于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原告作出明确的答复,被告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何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集体讨论,被告根据讨论情况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决议: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原告又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其宅基地的申请,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其划分宅基地的法定职责。经市中院指定管辖,利津法院又判决被告在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告依然在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了“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的决定,也就是不给原告安排宅基地。
【评析】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各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原告追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奋斗走到了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通过审判解决。但司法不能干涉行政,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令村委会给原告分宅基地,只能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了对原告不分宅基地的决定。被告认为不给原告分宅基地依据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一起简单的要求村委会分宅基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审判在保护男女平等原则上陷入了困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良状况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我国宪法严重的不良被动性造成的。我国宪法应从“后卫法”走向“前卫法”,必须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一、宪法的不良被动性导致其权威地位的降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规定来制定,内容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一个国家,宪法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的行为首先得符合宪法,才能是合法的。但是,正是由于宪法被赋予最高的地位,在实践中其作用只能成为“法律的法律”,而难以成为处理具体问题的依据。宪法由于其原则性过强,不像其他法律那样具有针对性,导致宪法一般不对具体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衡量。在实践中,宪法处于远离司法前沿的大后方,成为一种“后卫法”,处于一种不良被动状态,这使人们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宪法的忽略,从而导致宪法权威地位的降低。正如此案中,被告召开村民大会经过讨论决定不给妇女安排宅基地,原告只是想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而没有引用宪法论证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如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变被动为主动,从“后卫法”变为“前卫法”,积极走到处理问题的前沿阵地,大胆审视各种行为和规定是否符合宪法。
二、宪法的非司法化容易导致审判走向困境
据统计,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共18项,但在具体法律中涉及到的只有9项,其余的则没有相应的法律具体规定。在具体立法不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如果不引用宪法,容易导致审判走向困境。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琦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大部分司法人员在判决书中不想、也不敢轻易援引宪法规定。同时,具体的法律也抵制宪法的适用,真正实现“宪法的司法化”还有很大困难。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行政审判中明确把宪法的适用排除在外。但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结果,有时存在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情况。此案中,根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原告何晗作为被告的一村民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既然其他人能分得宅基地,被告也应给原告分宅基地。虽然原告反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是被告仍然不给原告分宅基地,在此司法审判显现出其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无力,陷入了困境。作为一名公民,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被告对其做法也振振有辞,有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第十九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的结果是宅基地“分男不分女”,被告作出“分男不分女”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但却也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审判不能干涉行政,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直接判令被告给原告分宅基地,只能判决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在行政审判中不能适用宪法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的不良被动性和非司法化。
三、解决宪法不良被动性的思考
(一)进一步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不应排斥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应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应法律,加大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新机制。在司法活动中,首先要考虑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要审查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在判决中,首先考虑要引用的条文是宪法,其次再引用其他法律。
(二)建立司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制
在司法活动中,建立起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当发现处理具体问题所要引用的法律与适用宪法会出现不同结果时,要拒绝适用低层次的法律或法规,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基本原则论述理由作出判决。如在此案中,被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实行自治,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作出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决定,这时司法机关就不能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直接适用宪法判令被告履行分给原告宅基地的义务。有关修宪条款应赋予司法机关跨越不能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实体义务这道门槛的权利,这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根本出路。这不是司法权干涉行政权的问题,而是确保宪法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所必要的。
(三)建立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是否合宪相分离制度
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才有效,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审查操作规程,形成职责不清局面。由谁去负责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违宪时如何处理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宪法、法律都是由同一部门制定的,真正实现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纠正确实有一定难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新机制,当发现有关规定违背宪法原则时,及时提交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确保法律、法规能够合乎宪法规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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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强化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提高我市产品、运输、工程及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质量包括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质量是效益的基础和素质的反映,关系到广州的地位、信誉、形象和前途。“质量第一”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各级领导要把质量工作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并把质量意识和质量管
理作为选拨、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后,凡质量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不佳的人员不能当企业厂长(经理)。
二、依靠技术进步,抓好质量改进工作,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需要为目标,制订质量赶超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不断提高产品适用性,发展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在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中,质量控制手段和“软件”要同步配套,突
出抓好产品上档次、上水平、上等级。对企业产品创优、采用国际标准、开展质量认证等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有关质量措施的经费,要列入各级技术进步计划,给予扶持、鼓励,并列入国家技术进步规划。
三、强化以质量为中心的经营管理,走投入少、产出多、经济效益高的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专业管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系统管理,实现企业整体优化,要按国家标准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理顺质量职能,建立质量体
系,不断完善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质量管理小组”、“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降低不良产品损失活动,向质量、向管理要效益;要重视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培养并形成“质
量优先”的企业文化和群体意识,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加快企业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
四、加强企业的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正厂长(经理)要亲自抓质量并直接领导质量检验部门,要保证质量检验部门能独立地、公正地行使质量检验和监督质量职能。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把关由质检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或车间;企业质检人员的奖金分配
要享受生产第一线职工的待遇,并不得与质量考核指标挂钩;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提职提薪等方面与其他科技人员同等待遇,并适当给予鼓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县)工业部门要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管人员,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管理。区(县)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配备适应生产要求和产品出厂检验需要的计量、检测设施和人员。抓好职工培训和教育,提高生产过程的质量预防和监控能力,严格把好产品出厂质量关。


五、改进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加强对联营点的管理。企业要把产品售后服务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履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逐步做到“三保”(保证提供优质产品、优质零配件、优质服务);要认真处理用户来信,改善对维修服务网点的管理,采用必要
的手段,提高人员的素质,搞好为用户服务;要加强对联营点和重要外协点的质量管理,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签订明确的定点合同或协议,并监督、指导建立质量体系;优质产品扩点联营,应报主管局(总公司)质量部门审核,国优产品还须报市经委技术局备案;对因扩点联营而损害优质
产品声誉,甚至丧失优质产品称号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六、交通、运输、商业、服务、外贸、建筑、邮电等行业,要大力抓好质量工作,努力提高质量。建筑施工企业要开展创优质工程和一次成优活动;交通运输企业要开展全优服务和安全、保障、降低货损的活动;商业企业要开展用户满意活动,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柜台,并主动配合工
业部门,对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质量齐抓共管;要明确承担质量责任,降低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落实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改进质量。市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对在质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先进质量工作者和优秀检质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八、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计划、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科技、工商、标准计量、物资及能源供应等部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要使自己的业务工作和制订的政策、措施等,体现“质量第一”的要求和扶优限
劣的精神,鼓励企业发展品种、改进质量,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市质量管理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业经济协会、企业管理协会等团体也要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工作内容,共同搞好我市质量管理工作。
九、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3号),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订有关质量否决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要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凡企业产品被市以上主管
部门监督抽查认定为不合格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次抽查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点名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扣发厂级领导奖金,直至复查合格为止。对扣发的奖金款项,上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作为质量基金使用。
(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一年内产品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应责令停产整顿,取消全厂职工奖金,厂级领导下降一级工资,直至复查合格为止。对情节严重的,可由主管部门取消企业年评先资格,取消已获得的质量管理奖及企业等级称号,直至对厂长(经理)免职等
处理。
十、严格依法管理,强化社会质量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质量管理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商
品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销,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1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5日 财税〔2002〕78号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继续对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精神,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比照国家对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规定(国办通〔1997〕8号),特制定《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调整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比照国家对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作者作为项目单位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三、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者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国内外企业和机构。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应每年将特定地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及对外合作区块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五、附件所列清单包括税则号列和货品名称,以货品名称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六、在附件中未列名但确需进口的用于我国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开列年度进口物资计划或清单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单位将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认定的进口物资清单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办理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督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八、项目单位暂时进口本文所附目录范围内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
  九、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清单范围的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租赁进口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十、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十一、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十二、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2-caishui0278fu_200506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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