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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34:31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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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

彭琰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第一、 国家投资的目的在于能运作更大的资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权结构使各方的行为趋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启发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

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职工群体股东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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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关中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 加蓬


关中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加强整个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兄弟般的友好关系,特别是发展南南合作,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两国之间已经存在的友好关系,特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一个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主持,由双方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寻求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举行会议。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可以要求修改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修改的条款由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待双方经各自法律程序批准并互相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代表               外交和合作部秘书长
     李 克                 西尔凡斯特·拉当加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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