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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酒后代驾”/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4:00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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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代驾”的概述

  酒后代驾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从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的服务。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饮酒、疲劳、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因主观意愿不愿驾驶机动车,而与代驾人或代驾组织达成协议,由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指派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至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费用的行为。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形式:“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三种。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从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邀约朋友免费帮忙代驾,从民事法律关系上体现为无偿帮工或好意施惠,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服务行为。酒店提供的代驾及专业代驾人或组织提供的代驾从性质上都属于合同,只是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是酒店与客人之间餐饮合同的一部分;专业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基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代价人或代驾组织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酒后代驾”的法律责任划分

  由于“酒后代驾”方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也造成了事故责任分担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到车主、代驾司机、代驾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权益,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一)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

  这属于无偿性代驾服务,是指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服务。亲戚朋友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一种无偿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相比,区别之一是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给予一方实施的是利他行为,因此现行法律给利他行为以优待,所以给予的一方只需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与有偿合同相比,注意义务大幅度下降。只有能证明给予一方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服务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给予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亲友代驾中,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车主或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车辆损害赔偿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

  这种代驾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故该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范畴,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除双方明确约定外,餐饮等服务机构不应额外收费,如需额外收费,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鉴于此,餐饮等服务机构提供酒后代价服务,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餐饮等服务机构有义务保障代驾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餐饮等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向餐饮等服务机构追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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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 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三) 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四) 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
(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六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同意2010年交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函》(质检办监函〔2010〕633号)要求,根据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安排,部定于2010年8月至12月对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工程土工格栅、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机动车辆制动液及汽车发动机冷却液等七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1.对全国在建公路使用的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公路工程土工格栅、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查。
  2.对全国道路交通车辆使用的机动车辆制动液和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进行抽查。
  二、抽查产品及检验项目
  抽查产品及检验项目见《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附件1)。
  三、抽查依据标准
  1.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2. JTJ 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3. JT/T523-2004《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
  4. JT/T 480-2002《交通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栅》
  5. GB/T21825-2008《玻璃纤维土工格栅》
  6. GBT17689-2008《土工合成材料 塑料土工格栅》
  7. JT/T281-2007《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8. JT/T457-2007《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
  9. GB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10. JT/T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11. GB/T 20851-2007《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12.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5号)
  13. GB 12981-2003 《机动车辆制动液》
  14. JT 225-1996《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15. 其他相关标准等
  四、抽查方式
  1.工程现场: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情况及生产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批量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
  2.企业现场: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在企业成品库中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所抽取样品为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
  3.销售市场:
  检查销售企业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五、抽查组织与实施
  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实施,委托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奇
  电话:010-65292100
  传真:010-65292100
  2.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李福普、田波
  电话:010-62079576、62079598
  3.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韩文元、陆宇红
  电话:010-62079718、62057973、62079142
  传真:010-62017616
  4.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联系人:王禄江、焦健
  电话:010-61585490、61583384
  传真:010-61585490 
  本次抽查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2);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组织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发动机冷却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附件2、3、4反馈至部科技司。
  请各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附件5),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此次监督抽查结果将于2011年第一季度公布。

  附件1.2010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委托抽查机构表
    2.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
3.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发动机冷却液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5.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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