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 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第十二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会计单位:
一、预算会计。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
二、建设银行会计。
三、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包括所有国营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执行。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另行制定保管期限。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本办法附表中的档案的名称不相符时,可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执行,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保管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
─┼──────────┼───┼────┼────┼──────────
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十年 │ │ 十年 │
│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
─┼──────────┼───┼────┼────┼──────────
2│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十年 │ │ │
─┼──────────┼───┼────┼────┼──────────
3│单位预算会计各种原始│ │ 十五年 │ │包括传票汇总表。
│凭证和记帐凭证 │ │ │ │
─┼──────────┼───┼────┼────┼──────────
4│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 │ 十五年 │其中:缴款书存根联在
│库凭证 │ │ │ │销号后保管二年。
─┼──────────┼───┼────┼────┼──────────
5│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十五年│ │ │
│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 │ │ │
─┼──────────┼───┼────┼────┼──────────
6│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 十五年 │
─┼──────────┼───┼────┼────┼──────────
7│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二、会计帐簿类 │ │ │ │
─┼──────────┼───┼────┼────┼──────────
8│日记帐 │ │ 十五年 │ 十五年 │
─┼──────────┼───┼────┼────┼──────────
9│总 帐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10│税收日记帐(总帐)和│ │ │二十五年│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 │ │ │ │
─┼──────────┼───┼────┼────┼──────────
11│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簿 │ │ │ │
─┼──────────┼───┼────┼────┼──────────
12│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 │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帐 │ │ │ │
─┼──────────┼───┼────┼────┼──────────
13│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 │ │单位预算会计固定资产
│ │ │ │ │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续一)
━┯━━━━━━━━━━┯━━━━━━━━━━━━━┯━━━━━━━━━━
│ │ 保 管 期 限 │
顺│ ├───┬────┬────┤
序│ 档 案 名 称 │总预算│ 单位预 │ 税收 │ 备 注
号│ │ 会计 │ 算会计 │ 会计 │
─┼──────────┼───┼────┼────┼──────────
│三、会计报表类 │ │ │ │
─┼──────────┼───┼────┼────┼──────────
14│各级财政总决算 │ 永久 │ │ │
─┼──────────┼───┼────┼────┼──────────
1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十年 │ 永久 │ │
─┼──────────┼───┼────┼────┼──────────
16│税收年报(决算) │ 十年 │ │ 永久 │
─┼──────────┼───┼────┼────┼──────────
17│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 十年 │ │ 十年 │
─┼──────────┼───┼────┼────┼──────────
18│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 十年 │ │ │
│贷款年报(决算) │ │ │ │
─┼──────────┼───┼────┼────┼──────────
19│总预算会计旬报 │ 三年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二
│ │ │ │ │年。
─┼──────────┼───┼────┼────┼──────────
20│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 五年 │ │ │同上
│表 │ │ │ │
─┼──────────┼───┼────┼────┼──────────
21│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 三年 │ 五年 │ │同上
│报表 │ │ │ │
─┼──────────┼───┼────┼────┼──────────
22│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 │ │ │ 十年 │其中:电报报告保管一
│证报表) │ │ │ │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
│ │ │ │ │的保管三年。
─┼──────────┼───┼────┼────┼──────────
│四、其它类 │ │ │ │
─┼──────────┼───┼────┼────┼──────────
23│会计移交清册 │十五年│ 十五年 │ 十五年 │
─┼──────────┼───┼────┼────┼──────────
2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
2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二十五年│二十五年│
│ │ 年 │ │ │
━┷━━━━━━━━━━┷━━━┷━━━━┷━━━━┷━━━━━━━━━━
说明: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单位预算会计规定办理。
附件二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1│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十五年│
─┼──────────┼────┼────────────────
│二、会计帐簿类 │ │
─┼──────────┼────┼────────────────
2│总 帐 │二十五年│
─┼──────────┼────┼────────────────
3│明 细 帐 │二十五年│包括拨款、贷款、存款及其它各种明
│ │ │细帐(到期如有贷款未还清本息的,
│ │ │继续延长至还清本息)。
─┼──────────┼────┼────────────────
4│各种登记簿 │ 五 年 │其中贷款指标登记簿的保管期限与贷
│ │ │款明细帐同。
─┼──────────┼────┼────────────────
│三、会计报表类 │ │
─┼──────────┼────┼────────────────
5│年度会计决算 │ 永 久 │各级行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
│ │ │(包括附表及全部分析材料)。
─┼──────────┼────┼────────────────
6│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 十 年 │
─┼──────────┼────┼────────────────
7│经费报表、基本建设报│ 五 年 │
│表 │ │
─┼──────────┼────┼────────────────
8│拨款、贷款旬、月电报│ 五 年 │
─┼──────────┼────┼────────────────
│四、其它类 │ │
─┼──────────┼────┼────────────────
9│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
10│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
11│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
12│计息余额表 │ 五 年 │
━┷━━━━━━━━━━┷━━━━┷━━━━━━━━━━━━━━━━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顺│ │ │
序│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号│ │ │
─┼───────────────┼────┼────────────
│一、会计凭证类 │ │
─┼───────────────┼────┼────────────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 │ 十五年 │
─┼───────────────┼────┼────────────
│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 永久 │
│ 凭证 │ │
│ │ │
─┼───────────────┼────┼────────────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三年 │
─┼───────────────┼────┼────────────
│二、会计帐簿类 │ │
─┼───────────────┼────┼────────────
3│日 记 帐 │ 十五年 │
─┼───────────────┼────┼────────────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十五年│
─┼───────────────┼────┼────────────
4│明 细 帐 │ 十五年 │
─┼───────────────┼────┼────────────
5│总 帐 │ 十五年 │包括日记总帐。
─┼───────────────┼────┼────────────
6│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
│ │ │ 年。
─┼───────────────┼────┼────────────
7│辅助帐簿 │ 十五年 │
─┼───────────────┼────┼────────────
8│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 永久 │
─┼───────────────┼────┼────────────
│三、会计报表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
│ │ │ 计报表。
─┼───────────────┼────┼────────────
9│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 三年 │包括文字分析。
─┼───────────────┼────┼────────────
10│月、季度会计报表 │ 五年 │同上
─┼───────────────┼────┼────────────
1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 永久 │同上
─┼───────────────┼────┼────────────
│四、其它类 │ │
─┼───────────────┼────┼────────────
12│会计移交清册 │ 十五年 │
─┼───────────────┼────┼────────────
1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十五年│
─┼───────────────┼────┼────────────
1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十五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7]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和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建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录用人员参加培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初任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新录用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应当离职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分别按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者已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工作性质、业务要求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确定,并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增新、补充、提高、拓宽相关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的进修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的方案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
第十一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八条规定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 经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对国家公务员在一定周期内参加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时间的培训,予以认可或者免修,并对符合免修条件者出具免修证明。
第三章 培训科目
第十三条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
第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行政环境,公文写作,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教学、科研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也可视培训科目需要,从已出版的各种教材、读物中选定。
第十五条 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专家编写或者推荐,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区(县)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或者组织编写。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互相协作、功能完善、各展所长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
第十八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对各类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定期审验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北京行政学院、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承担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的教学组织,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学校及培训机构,经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承担本系统或者指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市级国家机关主管的院校,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的院校,经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办法。师资的构成必须适应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应当包括专业教师、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施教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探索适应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办学模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及有关规定;指导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各类培训的指导方案;对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建立定期审验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拟定培训工作计划和要求;按市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方案组织和开展培训;对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国家公务员培训。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颁发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