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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5:02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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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研究〔2008〕1号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参照执行,并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六)总体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七)基本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八)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九)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十二)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十三)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十五)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十六)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十七)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
  (十八)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学习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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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2005〕2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

  自2004年7月7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布施行以来,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方便广大行政许可申请人查阅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信息,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保监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5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DOC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2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达坂城区的参保人员由自治区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相应调整本级财政补助数。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实际受理参保缴费情况汇总后,提出财政部门补助金额,并填报《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下达各区(县)本年度财政应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缴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以本区(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总额的5%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预算,缴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预算安排由市财政依据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下达风险调剂金预算安排通知。如风险调剂金达到当年缴费总额的10%,次年度各区(县)财政不再上缴风险调剂金。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发生收支不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风险。当年发生的医疗保险赤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从风险调剂金中解决。如风险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医疗保险支出赤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措施,在下一年度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财政不再安排预算弥补赤字。
第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人群财政进行不同补助的规定,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标准公开、人员公开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前,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对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不同人群类别和申报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执行。年中如需调整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预算。年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决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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